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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
學前版98期 在 奧斯卡報報 Oscar's Po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共讀日常
近期疫情持續反反覆覆,孩子困在家中缺乏社交活動,每天卻只能對著電視及電子產品嗎?
我們還有其它選擇嗎?
#不如在家中進行親子共讀吧!
講到學習,我並不是全能,但身為家長如我,能提供給孩子的和學校老師相比下確實更有限!所以我極度推薦「康軒學習雜誌」給香港的家長。
康軒知道,孩子理解事物靠得並非全是文字,而是圖片帶來的記憶,簡單說,光看沒有用,還要動手做。所以透過實際動手找找看的實驗操作之下,把原本抽象難懂的知識 #立體化 、#圖表化 ,讓艱澀的科普 #故事化 ,用孩子的視角看世界,全方位知識的開拓來與世界接軌。
📌 #康軒學習雜誌用主題式的版本來區分不同的學習包,依適讀年齡的不同,適合不同認知層次的孩子們閱讀來得到不同的閱讀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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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主題館
小朋友從日常生活中常見到許多道路交通標誌,特別是Oscar是喜歡車車的小男孩,搭巴士或是搭輕鐵時,總愛往外望瀏覽風景之餘,又會看見各種交通標誌,這些標線及號誌所代表的又有什麼意義呢?
#這個單元介紹非常多號誌,你會在道路上見到各種交通標誌和道路標記,用來預告前面的道路情況。
#道路標記也用來向駕駛人及騎單車者發出指令、警告或指示。不如試試看問問孩子最常看到哪一些呢?和雜誌中介紹的一樣嗎?這個單元可讓還不太認識字的學齡前孩子知道各個場所的重要標示!
#延伸設計 最喜歡康軒雜誌的原因之一也是超佩服康軒團隊的教材設計,穿插在雜誌裡面的特殊頁,附有的配件需要小朋友動手著色、貼貼紙,甚至是透過思考來設計自己喜歡的發揮創意。
#延伸閱讀
🔗香港運輸處 道路安全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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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版98期 在 艾妃媽咪 SAY Hell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康軒98期學前版封面設計媽媽私心喜歡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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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必要告誡兒子們善待這隻袋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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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版98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