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妨害秩序公訴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老師說一句「真的很蠢」怎麼會妨害公務?我們認為該員警所為反而應該很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逮捕之犯罪。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一定要徹底查清楚,且建議內政部長徐國勇和警政署長陳家欽不可輕忽此事件,務必詳加調查,追究相關責任,藉此提升員警值勤的法律知識。
加上近日松山分局疑似被人衝入的事件(居然還剛好停電,所以沒監視器畫面)來看,內政部和警政署對於整頓警紀和警察的法律水準,應是刻不容緩之事。
【高宏銘專欄】中壢盤查事件,真的很蠢?
https://follaw.tw/column/25808/?fbclid=IwAR3_CW5KVMFqaFo4eSc4kwDv_Eo541DmR6yppWLRg_D6Sefpa6bZj9VPXcA
回到警方在此事件似乎想要引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款是載明「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是同條第2項有明文「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因此並非所有的路段,警察就可以對行人無限制的盤查,必須是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公共區域或路段,而且所謂的指定,並非是「泛指」,而應該是「具體指定何時在何區域、路段」,且應該經過「公文」下達給所屬警察單位,方屬合理。
妨害秩序公訴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90-屏東縣
有效期間: 108/04/01~108/04/09
資格條件:
僱用期間薪點:
自報到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薪點:5等280薪點
一、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3、擔任過宿舍舍監或輔導員者佳。
二、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二十八條及無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屬實提起公訴情事者之規定者,始得報名。(報到時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身心健康,需繳交體檢表,無法定傳染病。
工作項目:
一、住宿生生活管理,晚間課業輔導、協助行政工作、學生宿舍管理與維護、輔導住宿生早晚餐等禮節事宜用餐及寢室內外打掃花木澆水、宿舍周邊樹木草皮修剪等。
二、住宿生輔導員未經准假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當日下午4時上班至翌日上午8時下班。(如有學生假日留宿,須配合輪流值班)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餘如下住宿生輔導員工作要項。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 住宿生輔導員
工作要項
1.環境:宿舍周圍環境、特別是學生早晚餐洗滌區,水溝易生異味,需要積極整理,維護宿舍整潔。
2.禁止學生在寢室內飲食,並維持住宿生生活秩序。
3.夜間不定時巡查並清查人數。
4.每日填寫宿舍日誌簿。
5.假日返校接聽學生家長電話。
6.督導宿舍每天打掃一次。
7.維護宿舍安靜。
8.與學生家長、導師聯繫。
9.輔導約談需要關懷學生。
10.參加學校各項活動,如相關研習、各項會議…等。
11.值勤:上班時間16:00到次日08:00,另如遇到例假日有特殊狀況,學生需留校時,亦需服勤,擇日補休。
11.1.宿舍值勤時,都是上班時段,請遵守相關規範。
11.2.學生在宿舍時,需要全時段執勤,不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11.3.事假病假,須找到代班人員。學校不另支付費用。
11.4.值勤時不得吸菸、喝酒、吃檳榔,以做學生正確示範。
工作地址: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義民路3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a952217@oa2.pthg.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資格條件符合且有意應徵者,請檢具
1.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貼相片及書寫自傳欄詳敘經歷,末頁並親自簽名)
2.身分證、學經歷證件 (影本)
3.繳交體檢表[含肺部X光檢察]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影本)等資料於108年4月9日(星期二)前郵寄(或親送)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義民路3號人事室黃秀定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約僱人員(住宿生輔導員)
二、甄選方式採資格審查,必要時得面試;未獲錄取人員,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