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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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宏傑 和 #福原愛 離婚事件在上週暫時落幕,算是 #和平理性的離婚 了!感情來了彼此珍惜~感情走了也不互相勉強!
但在兩人離婚後,開始又有不少媒體將焦點放在兩人間的 #財產 以及 #小孩扶養問題 該如何處理,這兩個部分可以分別來做一下簡單的討論!
首先先提一下財產的部分,有媒體新聞提到兩人有一間價值上千萬的豪宅,然而在雙方離婚之後,福原愛可能就得損失這間豪宅,不過實際上並不能完全以損失這間豪宅來做定論,因為我們並不確定兩人的是以哪一種制度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假如是以 #法定財產 制來看,就得先討論兩人間各項財產是否為婚後才有。
若是婚前就有的部分,就需要先剔除,只會討論 #婚後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才會開始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假如婚後女方的財產價值比男方還多,才會有所謂福原愛要將計算後的金額給予江宏傑的情況,而豪宅是兩人共同持有,因此就會分成兩人持有部分價值計算,而在我們不知道雙方確切婚後財產數額的情況下,便無法完全確定是否如同新聞所說的,福原愛將損失慘重,因為一切的財產分配主要會是以婚後財產去計算,並不會將婚前的也加進去。
接著是關於小孩扶養的部分,兩人決定以 #共同監護 的方式來處理小孩監護權歸屬的問題,這表示關於孩子的各項事務,兩人皆可共同討論出結果後再行決定,也避免了監護權僅歸屬於一方可能造成一方難以去決定孩子的一些重要事項,而也有新聞提到福原愛不只可能會因為財產比較多,所以在財產分配上可能會居於劣勢外,也提到若她財產較多,就得要負起扶養小孩的責任。
其實這樣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喔!因為在 #民法第1116-2條 有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 #扶養義務,是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產生變化的,並不是離婚了就能夠完全不需要扶養孩子。
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就有扶養孩子的責任,不是以財產多寡來決定由誰單一進行扶養,最多就是可以減免部分責任,但仍需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其實在現代社會中,離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每一天都有離婚案件發生,而對於離婚夫妻最重要的並非只有財產,若兩人是有小孩的,就要記得一件事,不要因為離婚而忽略孩子!
通常對年紀還小的孩子而言,離婚是他們難以去理解的情況,同時也會很難接受父母分開,因此父母就算離婚了,也要好好照顧並教育孩子,不要隨意拋棄他們,才不會讓他們再受到更多的心靈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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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語裔友人最近新婚,太太是台灣人,跑來問我什麼是「家用」。他的整個家族因大家都很早婚,不分什麼婚前婚後財產,成家後夫妻共享一切資源。
而他新婚太太的原生家庭是父親每個月給一筆錢作為家用,其餘的都進父親的口袋。母親則是全職媽媽,必須省吃儉用才能從家用裡存下一些錢給自己。
「為什麼要特別分個人和家庭?每個月收入還要特別挪一部分出來指定是家用。夫妻本就是一體啊!老婆的開銷就是家用,她是家庭的一份子。」看得出來他很不能理解太太的家用觀念。
這個嘛... 我算是非常有經驗。給各位科普幾件事:
1. 美國人習慣在婚後進行夫妻財務合併。存款、債務、貸款、收入等等,一次講個清楚。講完就是合二為一的開端,從此不分你我。
2. 但是仍有 20% 美國家庭選擇夫妻財務獨立,共享 1~2 個共同帳戶用於支付家庭開支如房租、車貸、育兒開銷等等。
3. 數據顯示,夫妻財務越獨立、越分開,越容易為錢吵架。
4. 我自己的工作經驗和上述情形吻合,但是這件事有多個層面,沒那麼簡單。
眾卿應該都知本宮是 Dave Ramsey 的小粉絲,他的建議我都有進行過濾,不是照單全收,但是整體上他的觀念我是認可的。
其中有一點他堅持了幾十年:夫妻財務必須合併不分你我。他給的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一旦分你的錢、我的錢,改天就會分你媽、我媽,接著是斤斤計較什麼都要分你我。金錢只是經營家庭的一小塊,更多是心態,同舟共濟的心態。」
針對這個,我結婚越久越認同。但是,要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夫妻同心,在現今這社會難比登天。
相愛容易相處難,相殺則更難。家庭財務是一門功課,我爹娘結婚快四十年至今還未把學分修滿。夫妻的相愛相殺,許多相殺的念頭起源自金錢。談錢傷感情,一堆人都避之不談。But 嘴上不談,心裏就真的沒在想?
我個人是傾向於如果信任基礎足夠的話,將多數財務合併有利於家庭理財、投資規劃。
最後做個平衡報導。夫妻財務獨立也是有好處的,離婚的時候方便!別小瞧這麼點好處,省下多少煩心事兒啊。當然前提是沒有小孩,牽扯到監護權沒有人離婚是無痛的。
舉個人物,陳德容。我的兒時女神,無論她演的紫菱多麼蕭婆,我都天天給她刷愛心。每年暑假看一遍《水雲間》,從未覺得這部劇有問題。長大後覺得裡面每個人物都有問題!一群瘋子。
陳德容和某地產富商曾有過一段婚姻,維持了八年告終。據她所說,雙方是和平分手,分開的主因是觀念不合、聚少離多。先不論原因真假,重點不是這個,反正男方的說法咱也聽不到。離婚消息剛傳出時,陳德容接受媒體訪問提及此事表示:
「我們很 peaceful。自結婚以來,我們的財務都很獨立。離婚簽個字就完事了。」
從未合體過,分開時能更灑脫些。這是此課題最為難的地方,我們都想灑脫,可婚姻制度本就不灑脫......
PS. 我把自己搞得很像敬事房的公公。誰結婚離婚、又跟誰打砲,我都有做記錄存檔。八卦新聞真的很重要!瞧,聊啥話題都能八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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