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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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得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其中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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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戶籍一定要在一起嗎 在 小聖蚊的治國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知不覺已經回來已經一個星期
來說說這便的情況吧~
我這裡是江蘇 昆山 花橋國際商務城
算是江蘇的東大門,位於上海與昆山交界
旁邊挨著就是上海安亭與白鶴
回來之前…身邊的人都在說哪哪哪又封城了
哪裡哪裡又死了多少人
千萬不要回去啊啊啊啊…
爸媽…我也知道不應該在這個時間回去
爸媽…我也清楚去了在短時間不能回來
但……這就是生活,沒那麼多為什麼
自己選的路就要自己負責
2/7懷著忐忑的心
帶著老婆和五歲的女兒出發
至於為什麼這種時間還要帶著老婆和小孩
不自己回去就好
還是老話一句,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價值觀
每家也都有不一樣的故事
我們夫妻始終覺得一家三口在一起最放心
帶著法定量的口罩與防護用品完成check in
這趟航程機上的氣氛特別凝重
從起飛到落地基本聽不到任何交談聲
長榮免稅商品也廣播停賣
空姐一律眼鏡,雙層手套,口罩 戴好 戴滿
飛機餐還是有的,不過換成密封包裝的蛋糕
但想當然爾…沒人拿下口罩吃機餐
我想…每個人都要不同的故事和無奈
才要在這敏感的時間一起搭上這班飛機
很順利的起飛,降落無錫機場
本來人流量就相對較少的碩放機場
在這時候更顯淒涼
拿到行李之後都還需要再過一次X光機檢查
還好~很順利通過入境安檢
口罩沒像傳聞中的被收走
雖然我已經做好被充公就要當場全部
撕掉也不要留給他們的心裡準備
祖先有保佑~沒被攔截
感謝公司司機在這敏感的時間還來機場載我們
無錫回花橋高速上幾個比較小的出口直接關閉
原來只要一個小時的路程足足開了三個小時
最後在滬寧高速花橋檢查站需要掃二維碼
填寫“來滬人員健康登記表"
依序排隊量體溫就可以通過
下了花橋出口也是需要再檢查證件並量體溫
以上兩站檢查如果查到來自重點疫區或體溫異常都無法通過,會直接勸返
最後,好不容易回到小區…
我住的小區原有三個出入口
現在只留下一個進出口,搭了棚子設檢疫台
要進入小區要檢查證件並登記資料、量體溫
雖然很麻煩,但想想…
在這敏感的時機多一道防線還是好的
好不容易踏進家門,總算鬆了一口氣
隔天,和老婆還在煩惱去哪買菜的事
看到小區的微信群在討論又有新政策
需要帶相關資料辦"通行證"
如果沒有辦就沒辦法自由進出小區
WTF~我進出自己社區還要通行證??
而且這通行證還是政府派人統一登記核發
趕緊備好相關資料去排隊
(排隊真的每個人間隔1公尺)
真慶幸我是業主,只要準備台胞證和權狀則可
如果是租房子的還需要準備效期內租房合同
、房東身分證影本、身分證、暫住證等等…
一堆人資料不全被打回去在現場大吵大鬧
就這麼又排了三個小時,終於辦下來
把東西收拾一下馬上趕去公司
這趟回來就是為了辦“复工申請”
一月底眼看疫情失控
大陸政府史無前例要求所有企業延後開工
除了民生必須企業可以申請提早開工外
其他企業在2/9前都不得擅自開工
(每個地方政府規定日期可能不太一樣)
申請開工需要準備不少材料上繳審核部門
待政府審核通過之後才會回覆准許開工日前
拿到開工許可後才能通知員工回來公司上班
這幾天手機也會不斷收到簡訊提醒
在公司未通過復工審核前絕不能通知員工提前返昆…
當天,在幾位同事努力下把復工申請的資料完成
第一時間交給政府審核部門
上傳之後只得到一句回覆“好的,收到”
然後呢?
資料對不對,全不全,你好歹也講一聲
對,就沒有然後了,開始無止境的等待
每天起床第一件事就是打電話問資料可以嗎?
有沒有要補的?還需要改什麼嗎?
哪時候輪到我們驗收?
得到的永遠是官方回覆…
“已受理,待審核,有消息會通知”
原以為搶頭香趕快提交上去
到2/10開始審核就可以排到來驗收
誰知道,接下來是沒完沒了的改資料
三不五時又丟一個新的表格過來
要把已經上報的資料按照新的各式重新填寫
其實都是差不多的內容
只是欄位、排序或各式不同
沒關係,為了复工,我忍,我做,我改…
截至今天2/14,沒錯!還在改!還在改!!
不是我們資料不全,也不是我們內容有錯
就只是要不斷將資料和名單更新到最新格式!
這也是我這幾天一直重複的事…
前兩天竟然要求要提供所有复工人員的個人軌跡
輸入短信或掃二維碼可以查該手機號15天或30天曾經去過、途經哪些地方
查出來要打印出來附在個人檔案後面
如果顯示內容15天內途徑地點涉及
政府認列的管制疫區此人就不得放入復工名單
哦,對了~
復工申請有一項必要條件是要有充足的防護用品
例如口罩規定要有三天安全庫存
每天每人要發兩個
如果庫存不足隨時會被勒令停產
說真的,像我們兩百多人的公司
沒有準備一萬個口罩真的挫咧蛋
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後面買不買的到
還好我們部分工種本來就需要戴口罩
所以公司就有一定的保有庫存
有的公司買不到口罩求助政府部門
希望政府部門可以整合各企業需求統一採購
得到的回覆是……恩,你們懂得
最後,大家應該很好奇這邊的實際情況吧
Q:是不是真的都封城了?
A:這要看封城這個詞怎麼定義,每個城市與城市之間都有實施不同的交通管制,例如限制某些嚴重疫區的人返昆或入滬等等,或是要辦理相關通行證才能進出,甚至有些地方是只限當地戶籍的人才可以自由進出等等,但目前我所在的上海與昆山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封城,只要你沒去過或不是來自嚴重疫區的人,理論上持有臨時通行證進出都不是問題,只是到處都要排隊等檢查;
至少我在的這個位置沒台灣新聞說的那麼嚴重
另外,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於進出人員管制政策都不一樣,而且有可能一天好幾變,連我們在這邊的人都不知道此時此刻台灣人如果明天飛到上海是否能順利進來昆山,建議自己打電話到政府部門問清楚;
Q:有些地方把路挖斷或封路不讓裡面的人出來,真的嗎?
A:是真的,因為我們有員工是這樣被困在老家沒辦法回來,但那些地方大多是偏鄉村落,他們可能沒有很充足的防護用品或物資,所以他們要用這種土法煉鋼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吧?我猜的
Q:疫情嚴重嗎?
A:說真的,不知道!但通過跟武漢當地的客戶聊天,感覺意有所指又不能講太多,而我所?
Q:物資匱乏嗎?
A:說真的,生活必須品還好,雖然路上的店都沒開,但全家、便利蜂等便利商店、超市和?
差不多這樣吧
目前非必要情況下不會出門,因為出一次門就會浪費一個口罩,雖然庫存不少,但這個情況
最後~目前花橋這邊的規定是
回昆之後要向社區報備登記
非疫區回昆人員都需要居家自主隔離14天
接下來會不會改不知道
請還在台灣的各位WIC們
要來前想清楚,問清楚,為自己負責
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der~
如果有回台灣的話一起乖乖居家隔離14天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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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在婚前各自有房子,結婚後,她遷到我戶籍下,也因為這樣,她房子的地價稅
可能會增加(因某些因素她爸媽無法遷到她戶籍下),她希望可以遷回去原戶籍,才不會多
繳地價稅,但也顧慮到遷回原戶籍,我爸媽會有意見,想請問版上大大們有沒有類似的狀
況可以分享建議?
另外,她原戶籍遷到我戶籍下,對她的房產有無影響?算是空屋嗎?(對於這點,我老婆感到
沒安全感,自己的戶籍不在自己的房子下,擔心房子被...)
我目前想到的解決方法大概有:
1.和爸媽溝通,讓我老婆遷回原戶籍地
2.維持在我戶籍下,增加的地價稅金我幫她繳(房貸每月已幫她出一半了)
3.客觀分析,遷不遷戶籍的影響有哪些?(例如:高雄、台南生育補助津貼可能不同,其他
托育補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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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145.10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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