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婚姻關係還在,可以寫下遺囑調整法律繼承的比例!
媒體報導寒舍集團創辦人蔡辰洋長子過世,夫妻分居多時,育有兩個孩子,丈夫沒有留下遺囑。讓我想到一些令人感嘆的故事…。
律師處理許多『不恩愛夫妻』的遺產事件裡,夫妻一方過世,不會因為感情不好,就繼承少一點!除非立下遺囑作安排。
舉例來說:丈夫因為外遇離家出走,夫妻分居,兩人沒有小孩,妻子就住在娘家(跟父母住在一起),如果妻子因為染疫過世,未來,丈夫除了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外可以要求繼承『一半』的遺產,另外一半由父母繼承,如果妻子的遺產2000萬元,1000萬元要給感情背叛的丈夫,父親分500萬元,母親分500萬元。
這樣的法律分配,符合我們情感上的認知嗎?女方家人就算嚥不下這口氣,但情緒終究敵不過銅牆鐵壁的法律,只能留下遺憾了。
我們卻放任這樣的事情發生!
感情的事要積極面對,如果正在官司中還沒處理結束,官司結束前另一半在法律上就是配偶,是不是也要積極規劃好自己的財產呢?
不管是用遺囑或是做財富規劃,隨時確保你的財富『最終』是給你最愛的人,就算以後愛的人改變了,也可以隨時改變你的遺囑或規劃,才不會讓你愛的人『遺憾』。
心平安,財富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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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若要立遺囑分配財產給另一半和子女,事先要想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特留分!
【達叔罹肝癌辭世 他早立遺囑圓滿身後事】https://reurl.cc/3NXV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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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一身專屬權
作者:廖苡慈律師
具有一身專屬性之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得繼承、讓與他人或由他人代位行使,惟若一身專屬權已因起訴或其他事由轉化為財產權者,不在此限。所謂一身專屬性,大多係因身分關係(如精神慰撫金、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信任關係(如僱傭、委任、寄託)而生,而與權利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聯性者。舉例而言,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因已轉化成財產性質,則例外得讓與或繼承。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兩三事" 的推薦與評價
2.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乃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之家事勞動之評價。而實際之計算方式,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