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外國 判決 查詢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善用網際網路 改善公示送達
一般來說,法院要寄通知給當事人時,都會用掛號的方式,但如果沒有正確的地址,或當事人一直待在外國,而久久無法把通知寄給當事人時,就會考慮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將通知單張貼在法院公布欄並登報,當作是已經通知過當事人了。
2018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民事案件的「公示送達」都要在法院的網站上公告,此外,司法院的網站也設有公告專區,可以讓民眾查詢。不過,目前各個法院上傳到司法院專區的「公示送達」,並沒有統一規格,有的法院有上傳判決主文,有的卻只上傳主旨;此外,刑事案件的「公示送達」因為沒有法律約束,所以並沒有強制上網。我希望司法院可以針對這些問題,研擬解決的方法,好善用網路來改善公示送達的問題。
我也發現,專區上的「國外公示送達」,內文全都是中文,對於不是本國籍的當事人,能不能看懂這個通知,也是很大的疑問?畢竟,通知的對象是外國人的話,還是應該要附上他的母國語言,才能盡到通知的結果。這點,我也要求司法院應該要盡快研議出解決的方法,並回覆我結果。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6512/1M/N
外國 判決 查詢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偷不搶就沒事?這個社會跟你想的不一樣!》
容我摘錄
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判決內容
給大家看一下⋯⋯
(一)被告曾o翔辯稱:因其前曾與陳o做過商品銷售,陳o拿些外匯資料給我看,且外匯買賣在臺灣係合法之事,我並不知道陳o要做違法的事,主觀上我並沒有犯意等語。
(二)被告杜o哲辯稱:其看不懂英文資料,因其在網路查詢有OZ公司而認係合法工作,其將資料傳至手機微信帳號中的好友聯絡人,其有聽過伊等講創設假會員,公司像是辦公室地方,不是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或投信公司等語。
(三)被告劉o杰辯稱:其應徵公司業務,並給其看公司獲利,而外匯係賺匯差之事,但其不懂外匯等語。
(四)告楊o祥辯稱:其認這是一個工作,月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但其不了解外匯,以為係網路行銷業務,從事轉發公司資料給中國大陸之人民等語。
(五)被告楊o傑辯稱:我不懂外匯,我照公司指示將公司東西發給客人。我原做汽車美容,想轉換跑道,想學金融,但不知是違法等語。
(六) 被告何o緯辯稱:公司行銷公司,我有正當工作,空閒時才進OZ公司,裡面細節我不清楚。我把手上文宣介紹給客人,不知是違法,外匯就是美國匯率差等語。
(七)被告李o庭辯稱:我當時念亞洲大學企業管理系,想找打工,以為此係行銷工作等語。
(八)被告林o洋辯稱:我以為是業務工作,如公司有收入會撥百分之五給我,我上網查,也有這間公司外國資料,才到此公司工作。我不知臺灣有無合法設立等語。
(九)被告陳o郡辯稱:我當時念僑光資訊科技系,對外匯不了解,有上網查OZ網站,我不認是違法的。我做客服工作,把公司資料傳給客戶就可以,一對一發訊息,沒有對談,我覺得只發資料,應可以做等語。
這些年輕人,都被判3年以上⋯⋯
我也不明白,
一堆人大學畢業後找到工作,
工作內容跟一般公司沒兩樣,
銷售商品,跟賣車賣飲料有什麼不一樣呢?
不偷不搶,怎麼會變成非法吸金重罪呢?
只能說,現在這個社會已經不一樣了,
之前農業時代,
販賣者就是生產者,
農夫賣穀子,知道他賣的是什麼,
後來變成工業時代,
販賣者未必是製造者,但起碼還知道賣什麼東西,
賣車的業務員知道他賣的是車子,
現在資訊時代,販賣者不是製造者,
連賣什麼東西(特別是金融商品)都搞不清楚,
你以為不偷不搶就沒事,
結果卻是銀行法3年至10年甚至7年以上重罪,
對年輕人而言,
江湖沒有變得無害,反而陷阱更多了。
#非法吸金
#銀行法
#職場陷阱
#別賣自己不懂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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