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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外商 在台設立分公司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天下雜誌獨家直擊》台灣地小人稠的痛點,為何被比爾蓋茲、貝佐斯投資的公司看上?(05/05/2021 天下雜誌)
在台灣談再生能源,「地熱」也許不會是許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選項。但兩年前開始,台灣的地熱發電潛力,卻吸引到比爾蓋茲創立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瑞典團隊,進到花蓮鑽探地熱潛力,並預期在未來幾年內投資高達數百億美元。《天下》團隊獨家直擊,台灣的零碳電力潛力,究竟有多大?
文:劉光瑩
車行至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轉進一條小路,一座30米高、貌似鑽油平台的探勘井映入眼簾,台大地質系剛畢業不久的年輕地質師們,正聚精會神盯著鑽井作業,緩緩轉動的鑽頭,發出低沉的嗡嗡聲。
這座地熱井探勘,已進行了幾個月。目前深度大約700公尺,工作團隊希望在六月要鑽到至少1200公尺深,看取熱狀況是否理想。如果一切順利,地熱電廠最快明年初能商轉。
萬榮鄉鄰近瑞穗溫泉區,是太魯閣族人的家,但卻沒有著名的山海勝景或農特產品。
儘管如此,這兒的地下卻蘊藏著寶藏,更是世界首富比爾蓋茲投資的基金,在台灣目前唯一相中的投資地,帶領台灣邁出穩定零碳能源的關鍵一步。
在《如何避免氣候災難》一書中,蓋茲提到他所投資的地熱開發公司Baseload Capital,在亞洲目前只有兩個開發據點,一個在日本,第二個就是台灣。
2019年成立的倍速羅得台灣分公司(Baseload Power Taiwan),目前還很低調,但背後的投資者,卻大有來頭。
比爾蓋茲創立基金投資的公司,看上台灣地熱發展
倍速羅得瑞典總公司也在2019年獲得「突破能源風險投資基金」(Breakthrough Energy Ventures,BEV)1250萬美元投資。而這筆基金背後,是全球知名的企業家,包括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Jeff Bezos)、微軟創辦人比爾蓋玆(Bill Gates)、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軟銀創辦人孫正義等人,專門在全球投資低碳能源新創公司,這些新創公司必須提出每年幫全球減碳1%,也就是5億噸碳的路徑。
今年二月,跨國能源巨擘雪佛龍(Chevron)也宣佈投資Baseload Capital 2500萬美元,相當於新台幣7億多。
這更是BEV投資的公司中,在台灣落地的第一樁投資項目。
倍速羅得台灣董事長暨總經理黃天德(Van Hoang),說著一口流利國語、華人臉孔,但其實他的背景非常多元:父母是來自澳門的客家人,在瑞典長大,曾在台灣工作5年,上海、香港工作十幾年。
「我的中文是看電視學來的,」黃天德笑說。他2002年到交大讀了一年MBA,花了三個月學會中文對話,後來還成了台灣女婿。
四月中,《天下》採訪團隊跟著黃天德視察工地,他把兩手圈在一起比出一個圓:原來地熱井的直徑,不過跟一個十寸的比薩餅差不多大。
這口井也很有歷史。他說,瑞典的執行長當初在全台幾乎泡遍了所有溫泉飯店,之所以選中紅葉村來鑽探,一來是因為這口井位於私人土地上,土地使用單純,地主也曾為探勘溫泉鑽過井,二來就是根據地質熱源圖,指出這塊地有潛力。
為何相信地熱?「我們相信這是全球目前最被低估的低碳能源,」執行長海林(Alexander Helling)在越洋受訪時說。
說來可惜,台灣在地熱上起步並不晚,卻曾長年停滯。目前位於太平洋火環帶上的所有國家中,唯獨只有台灣沒有商業規模的地熱發電。
同樣位於亞洲的多火山地帶,菲律賓與印尼的地熱發電都已超過GW等級。台電曾於八〇年代在宜蘭清水建立全台第一座、全球第14座地熱發電廠,卻在1993年後停止運轉,直到2016年才重新招標,由台汽電與將捷集團合資的宜元公司得標,預計今年將商轉。
地小人稠的痛點,竟成了台灣發展地熱的優勢
儘管如此,倍速羅得為何認為地熱適合台灣?
台灣人的聰明才智與技術絕不落人後,唯獨只有一點,是再怎麼努力都無法克服的:地小人稠。也因此難以如同澳洲或美國,發展大片太陽光電場或是陸上風場。
而佔地面積小,剛好是地熱的強項。黃天德解釋,紅葉村的地熱電廠預定範圍僅2000平方公尺,預計可放16個瑞典地熱設備公司科萊蒙(Climeon)的地熱發電模組,每個裝置容量150KW,總共2.4MW,這將會是倍速羅得在冰島電廠規模的兩倍。
由於不受天候與時間影響的基載電力,倍速羅得數據指出,以同樣時間內發電5MW計算,地熱發電只需270坪土地,只比一座網球場大一點,是太陽能所需土地面積的百分之一、更是風力發電的千分之一。
他們相信,地熱持續發電、不需要大片土地的特性,能夠解決台灣最大的痛點。
而地熱發電的技術原理,簡單來說,就是「只取熱,不耗水」。
這兩公尺立方的模組,運用的是低溫地熱(Organic Rankine Cycle,ORC) 發電技術。黃天德指出,過去主流地熱發電對於溫度的要求較高,水溫至少要160度以上,才能達到商業等級效率。但隨著新技術的演進,科萊蒙的ORC模組,水溫只要在80度以上,就可以達到同等發電效率。
倍速羅得在日本的一座地熱發電設備,用的甚至是既有地熱機組已發電過一次的熱水,在兩次熱交換後溫度降至70度左右,溫泉水還能再回到飯店裡讓遊客泡湯,或是供暖給社區。
熱交換的特性,即是只取溫泉熱,而不耗溫泉水。進水經過熱交換推動發電機後,又會透過管子注回到地底下繼續加熱循環使用,從頭到尾水都在管線內流動,不跟外界接觸,也沒有空污或水污的疑慮。
村民從反彈抗議,到期盼帶來改變契機
不過,倍速羅得一開始在台灣也遭遇不少挑戰。
去年夏天,他們在紅葉村的鑽探工作開始不久,因為施工期間發出噪音,遭到村民拉白布條抗議,黃天德後來親自跟居民一個個敲門溝通,甚至親上火線,上原住民電視台談話性節目,與反對的村民面對面解釋工程細節,也在社區多次召開說明會。
如今,紅葉村村長以及萬榮鄉鄉代表,不只對地熱技術如數家珍,甚至還滿心期待未來地熱開發後,能夠帶來就業與觀光機會。
「我前陣子剛去宜蘭清水地熱公園,希望我們未來能有同樣發展,」60多歲的萬榮鄉代表嚴秋谷,出生就住在紅葉村,看到清水地熱以特殊自然景觀,搭配煮蛋、泡腳等溫泉觀光,假日吸引遊人絡繹不絕,近期還有湯屋即將開幕,讓他心生嚮往。
「大家都知道台東有個紅葉少棒,但都不知道花蓮萬榮也有紅葉村,希望地熱可以給我們紅葉一個機會,」他說。
而這個壯年人多半出外打零工的萬榮鄉,的確渴求發展的機會。衛福部統計,在花蓮縣各鄉鎮中,萬榮鄉低收入戶佔比高達9.45%,是花蓮縣13個鄉鎮當中最高,10個居民中,就將近有一個人的收入在貧窮線下。
「這幾年真的感受到氣候變遷的衝擊,」紅葉村長呂明堅說,原來山胡椒植株可以活6年以上,現在很多都到第3年就死了,以前冬天還可以看到山頭有雪,現在都沒有。」
呂明堅廣泛攝取新聞資訊,看到減碳和綠能是世界的趨勢,也希望紅葉能扮演要角。
對於村民一開始的反彈,呂明堅認為,是因為大家對地熱發電相對陌生。大家最擔心的不外乎是:水可能會被抽光、鑽探可能會導致山崩地裂,但在一次次的說明會之後,村民已經大都理解地熱發電原理。他也強調,等鑽探階段結束,到要設立電廠的開發階段,還是要經過部落會議溝通。
台灣地熱開發法規、業管單位,有待整合
此外,台灣在地熱發電的法規也有不少挑戰要克服。
過去在台灣的地熱鑽探,都是由工研院、中油與台電等國營事業支持。花蓮紅葉村,是有史以來第一家外商公司在台灣鑽探地熱。
「我們到每個單位去申請,他們都說:你們是第一個來問的!」黃天德說。
黃天德說,在地熱發電較成熟的國家,例如美國、冰島、紐西蘭,都有政府單一窗口專門處理地熱發電,幫開發業者做橫向溝通。
他說,台灣因為沒有《地熱法》,開採地熱同時牽涉《溫泉法》與《礦業法》,但業管單位有交通部又有經濟部,業者得自己摸索流程,許多時間都花在溝通與試錯,他希望政府未來能有專法處理地熱發電,才有更多開發商敢投入。
來自瑞典的倍速羅得,已經在冰島、美國與紐西蘭落腳,在亞洲的投資,目前除了日本之外,就是台灣。黃天德指出,未來不排除進軍印尼與菲律賓,但台灣還是目前經營重心。
如今紅葉村的鑽探還在進行,不論最後「開獎」結果如何,全球首富投資的企業落腳花蓮,對於提高台灣零碳能源供給,都是關鍵一步。(責任編輯:吳廷勻)
★更多的台灣地熱開發最新進展實況,請參見天下雜誌722期系列報導:
獨家專訪》比爾蓋茲零碳推手,為何看上花蓮?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4618
比爾蓋茲幫台灣減碳!直擊花蓮紅葉村,台灣零碳未來的關鍵一步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4617
比風、太陽能更穩定的電就在腳底!從宜蘭出發,台灣重回地熱行列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4646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4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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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 在台設立分公司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亞洲首個風機組裝廠動土 西門子歌美颯在台組裝廠預計2021年投產!! (09/16/2019 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
此座組裝廠將為首座非位於歐洲境內的離岸機艙組裝廠,是台灣離岸風電區域發展一重要里程碑。
風機組裝廠動土 西門子歌美颯2021年投產
(記者黃佩君/台中報導)風力發電機領導廠商西門子歌美颯(Siemens Gamesa)於台中投資設置風機組機艙裝廠,今正式動土;除是該廠第一次將組裝移出歐洲外,也是亞洲首個風機組裝廠正式啟動。
西門子歌美颯全球離岸風電執行長諾恩( Andreas Nauen )表示,該廠投資達數千萬歐元,預計6個月後正式動工,2021年投產供給沃旭(Orsted)的8MW風機,也希望在此之後能夠以台灣為基地,供應日本、印度越南甚至澳洲。
為達到台灣政府國產化要求,西門子歌美颯與開發商沃旭合作在台設置風機機艙組裝廠,今在台正式動土。而之前曾一度傳出與中市府協調建照問題,諾恩今也表示目前程序正在進行中,預計6個月後正式啟動建廠、2021年投產。
諾恩表示,該廠投資達數千萬歐元,也是西門子歌美颯第一個非位於歐洲境內的離岸機艙組裝廠。而該廠自2021年投產,首批將供給沃旭(Orsted)大彰化風場0.9GW的8MW風機訂單。他也強調,希望在此之後能夠以台灣為基地,供應日本、印度越南甚至澳洲。目前西門子歌美颯設置離岸機艙組裝和生產製造,皆出自於德國或丹麥。
經濟部長沈榮津今也到場致詞,並強調他日前赴歐開會時曾抽空參觀西門子歌美颯在歐工廠,希望能在機艙大部組裝之外,也尋求在台做細部組裝、進一步國產化的可能性。對此諾恩也說,將考慮這個可能性,但須進一步視在台獲得訂單數量、以及與台供應鏈合作的情況而定。
諾恩也強調,在台建立機艙組裝廠是西門子歌美颯的戰略投資,不僅提前兩年落實國產化,更展現對台灣和亞太離岸風電市場的長期發展潛力的樂觀,這將會使西門子歌美颯更能夠滿足區域客戶,也強化台灣及亞太離岸風電市場。而目前西門子歌美颯已於台灣簽署近2GW風機訂單,其中1.5GW為已確認訂單。
而該廠將首先為大彰化東南與西南風場供給SG 8.0-167DD型號的8MW風機,後續幾年則使用該風機廠提供其他區域離岸風電訂單。
該廠位於台中港特定區,除機艙組裝,也包括、測試、倉儲、辦公室、戶外倉儲等功能。西門子歌美颯2017年底與台灣港務公司簽署合作備忘錄,並於今年中與台中港務分公司簽署台中港工業專業區(II)約3公頃土地租賃契約。
亞洲第一個風電機艙組裝地就在台灣!西門子歌美颯拚一年半投產
(記者林淑慧/台中報導)離岸風電正熱!風機大廠西門子歌美颯(Siemens Gamesa)今(16)日表示,在台中港工業專業區建立的機艙組裝廠,預計一年半後投產,將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也是目前歐洲以外,全球唯一的機艙組裝地。
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電,吸引全球兩大風機廠商——西門子歌美颯和三菱重工維特斯(MHI Vestas)來台投資。西門子歌美颯今日在台中港舉行機艙組裝廠在台設置計畫啟動典禮,經濟部長沈榮津等貴賓出席見證台灣風電發展的歷史一刻。
西門子歌美颯亞太區離岸風電總經理倪邇思(Niels Steenberg)表示,依據研究指出,至2027年以前,亞太地區的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可望成長20倍,台灣將是中國大陸以外,亞太離岸風電成長最快的國家。
「一台風機裡面最具價值的組件,就在機艙,可說是風機的心臟。」倪邇思說,今年7月,西門子歌美颯標得台中港工業專業區(II)約3公頃的土地,在台建立「機艙組裝廠」,預計一年半後投產,要讓台灣成為機艙製造的重鎮。
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西門子歌美颯除了承諾在台設立機艙組裝廠,也和6家本土供應商簽署合作備忘錄 (MOU),並成為首家進軍台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的外商,對台灣發展離岸風電極具指標性意義。
台中港務分公司表示,目前已進駐台中港離岸風電產業專區的零組件製造業者,包括永冠集團、天力離岸風電、台欣世紀風電等,西門子歌美颯的進駐可望為台中港引進更多投資業者,配合政策逐步建構風機產業供應鏈,達成產業群聚效應。
西門子歌美颯是由德國的工業集團西門子風電部門與西班牙風機製造商歌美颯合併的風機大廠,遍布全世界90個國家,目前是全球離岸風機第一大品牌,亦為握有台灣最多離岸風機訂單的供應商。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917511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916/15361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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