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糖哥哥最新進度】
今天我很開心我不用再上去當證人了,於是協合的律師把火力(氣?)都集中在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顏身上,我在觀眾席笑到不行XD⋯⋯
momo親子台第二位證人如我們預期,只要問到關鍵性問題,她都回:「不知道🤷♀️。」
但問到跟摸摸台說法一致的就重複跳針,弄得像NPC一樣,讓顏律師好像在玩RPG單機遊戲。
不夠我要誇獎一下協合的律師今天有在狀況內,可能momo台來督軍的人越來越多,有不能丟臉的壓力。
這次開庭在辯論『兒童律動算不算舞蹈著作』,算是摸摸台可以盡情發揮的主題,畢竟我是專業又敬業的焦糖哥哥,且兒童律動也有十多年的資歷。
大家對於『舞蹈』的定義似乎不太相同,但對我而言哥哥姐姐在舞台上帶著小朋友跳兒童律動,從來就不是要教會他們學會「一首歌的“舞蹈”。」
而是希望透過律動跟小朋友互動,同時開放小朋友的肢體平衡、協調、肌耐力及培養小朋友參與社群生活的能力。
舞蹈著作權,必須要有原創性、識別性,這些構成要件,在「兒童律動」的(四拍簡單機械動作)從來就不具備。
對哥哥姐姐而言兒童律動是種邀請,讓小朋友放下性別、階級背景、內向,一起跟著我們渡過愉快的三首歌時間。
我現在剛好在中山社會所讀書,我好奇以前從未好奇的問題——學術領域怎麼看兒童律動?
我找了一下發現有非常多專業的論文,我引用簡單的一段:
【幼兒律動是結合了音樂和肢體動作的活動。
瑞士籍的音樂教育家與作曲家達克羅茲(Emile Jaques- Dalcroze)認為律動是聽覺、神經系統、肌肉系統與意念間彼此精確溝通與相互協調 後的聯結(鄭方靖,2002),熱愛音樂是幼兒的天性,聽覺是幼兒最早發育的感官能力,音樂 的節奏和情感,抒發了幼兒的內心感受,常令幼兒情不自禁地,隨著音樂手舞足蹈(鍾淑慧, 2005)。因此,幼兒律動可以說是音樂結合肢體動作所構成。
幼兒從肢體動作中體認身體與空間、時間、力量和關係(週遭環境人、事、物的互動), 經過身體運動,幼兒從認識自己身體開始,達到彼此互動的意義,漸漸學會彼此尊重,與他人 經驗分享並相互回饋。活潑的肢體活動涵蓋了動作技能、認知與情意三個領域,它帶給幼兒健 康、自信與喜悅(許月貴,鄭欣欣,黃瀞瑩,2000)。
達克羅士曾提出,『幼兒律動是集「動作」、「音樂」、「即興」為一體,以節奏為基礎』。 】
如我在壹電視 Next TV報導中所說,我公司及我絕對不會退讓,如果摸摸台透過商標、著作財產權法及訴訟,來達到壟斷兒童市場的目的。
此例一開,摸摸台就能向所有幼稚園裡表演momo親子台歌曲的老師、小朋友提告求償。
同樣一樣荒謬的事,按照他們與委任律師的法律見解邏輯:只要你們口頭上或文字提到『momo親子台』、『momo歡樂谷』、『某某哥哥』、『某某姐姐』就是使用momo親子台的商標,侵犯他們的權利。
判決如照今天協合律師的欲求,大家可能要盡快下架所有在臉書、網站、Youtube頻道上相關內容,不然momo台就有權對幼稚園及表演他們歌曲的所有人提告求償。
我和顏律師在努力對抗這件事,希望我們能守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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