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正譴責港版國安法 #一起關心台灣的制度支持
發文的今天(8月10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子與壹傳媒高層被控「涉及勾結外國勢力」,而就在剛剛,如民間組織「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分別涉嫌洗黑錢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還有前眾志成員周庭同樣因違反港版國安法而被逮捕。看到這些新聞,真的是感到憤怒又痛心,在此嚴正譴責中國共產黨與香港特別政府用如此高壓極權的手法迫害香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人權。也希望在台灣的大家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一起關心香港議題,並來思索台灣不論在港澳條例與難民法等制度上是否足夠、是否足以給香港朋友更多制度化的支持。
【繼續審慎監督|校外志工入班規範、課程教材審查及教育訓練制度】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全台各地國中小學非正式課程時間因學校人力等問題,需要校外團體支援,然而,校外團體入班之課程及教材爭議頻傳,經常傳出有違反《教育基本法》政治、宗教中立原則之情形。也因此,許多家長和關心性平教育朋友都非常關注「校外人士入班」(特別是屬於非正式課程的晨光時間)學校與教育處是否有做足教材審核、針對實際入班狀況的有明確掌握、是否有導師陪同與後續督導等。
#薇仲針對非正式課程時間規範與監督之提案
我在第19屆基隆市議會第2次定期會、第6次臨時會以及今年的第3次定期會都有針對「非正式課程時間」的入班規範與管理,分別提案──基隆市校外人士入班狀況、建議教育處與各校共同擬定入班規範與監督方式,並且,在上一次會期特別針對教育部頒訂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請基隆市教育處於兩個月內,參考台北市教育局「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注意事項」規範(請見下方),針對晨光時間等非正式課程時間之運用及內容比例、校外人士入班導師須在場、教學教材以及志工招募等研擬規範。
這些提案和討論,無非是希望基隆市各國中小在晨光時間規劃與人力協助外,更要重視教學現場需要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政治、宗教中立之原則,不要因為不完善的制度而導致性別平等教育難以落實。
#基隆市教育處回覆
就在今天,收到基隆市教育處針對我和幾位議員提案的回文(就是本照片),基本上,教育處即要求針對課程與教材審查、校外人士進用規定以及志工訓練還有後續機制按照教育部所頒定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或活動注意事項」進行,並要求各校依照國教署發函之指示,在109學年度開學前,針對學校進用校外人士訂定相關規定,並將課程審查列為督學到校訪視的重點,
我們相當肯定針對正式與非正式課程時間課程審查以及校外人士入校等規範與制度的完善,然而,我們也知道各國中小還是會有人力不足的狀況(尤其是非正式課程時間),我們也會持續關注與監督,希望達成更有效運用志工資源,同時透過審查、後續監督來確保課程品質與教育基本精神的落實!
💻以下補充資料💻
一、「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http://web.tkps.ptc.edu.tw/mediafile/1480/news/37/2020-7/2020-7-30-9-37-45-nf1.pdf
二、基隆市教育處回覆簡述如下:
(一)課程與教材審查(分為部定、校訂以及非部定、校訂課程)
1.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只要內容涉及性平教育、特定教材,須經學校性平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實施。
教育處也回覆此類課程的監督機制,主要是透過課程備查機制,瞭解學校邀請校外人士協助部定及校訂課程是否落實審查,審查紀錄列為市府109學年度到校訪視項目,以掌握督導學校落實。
2. 非部定、校訂課程(非正式授課時間如晨光時間):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我們也詢問教育處實際的做法,回覆為學校應參考教育部「非部定、校訂課程時段教學計劃審查表範本」,從法規、對象、指標/素養、領域及預期成效等面向,訂定校外人士課程學計畫審核機制,並如上必須向學生和家長說明。但非正式課程審查後,後續監督機制為何?教育處則回覆,監督權責還是在各學校,但而這些「審查」紀錄也會是109學年督學到校訪視之重點。
(二)進用校外人士
1. 入校規範:教育處規範各國中小學進用校外人士(含志工)前,各校應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後實施,並需於109學年度開學前完成此規定的法制程序。目前基隆市狀況是:59 所公私立國中小,計有26校已通過108學年度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有31所規劃於109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提案,另有1所私立國中、1所私立國小無進用校外人士規劃(基隆市填報狀況:https://www.kl.edu.tw/v7/eduweb/index.php?func=eform&eform_id=8207)
2.原授課教師需在場:部定、校訂課程進用校外人士,則該課程負責教師需在場,若為非部定、校訂課程,則該班導師需在場。
(三)校外人士訓練
依照教育處「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八款及志願服務法之規定來進行招募、訓練、管理與輔導考核等。教育處每年也會辦理兩梯次的教育類志工訓練,督導各校完成要點法制程序。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基本法 國安法 pdf 在 鄭錦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港區國安法分析(一):個人性命財產】
一如大眾預期,「港區國安法」在未有預先公開任何具體條文的情況下,於七一來臨前夕加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實行。從其文本而言,港區國安法可謂完全顛覆了香港人對法律的想像,是因「維護國家安全」竟可成為政府奪去市民身家性命的理由,我們一直所信奉的法治原則更是成為泡影。苛政猛於虎,以下就部分與個人性命財產相關的條文稍作分析:
〔1. 沒收財產〕
法例第三章列明「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指明「情節嚴重的」可處以沒收財產。沒收財產非香港常見的刑罰,因「保護市民性命財產」乃法律的原則之一,只有少數罪行(如貪瀆)可處以沒收「犯法所得之財產」,沒收全部財產實在有如「抄家」。
〔2. 吊銷執照或營業許可證〕
法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試圖製造寒蟬效應,遏止如「黃色經濟圈」般的「政治化」現象;配合「沒收財產」的刑罰,實在難以教商界對香港的營商環境與自由有信心。
〔3. 不准保釋〕
法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然而於現行制度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有機會再犯、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預設不准保釋形同未審先判,箝制人身自由。
〔4. 搜查權力〕
按照法例規定,警務處需設「維護國家安全部門」以執行本法,而第四十三條更允許警方採取措施如「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予以凍結⋯⋯以及充公」,甚至「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個人財產、通訊自由等權利可被全數奪去。
國安惡法將香港人過去對法治的遐想統統抹殺,政權可以以各種「合法」的方式奪去我們的身家性命財產。故此,簡而言之,在亂世之中更要謹言慎行,天佑義民,眾人平安。
條例連結:
https://www.gld.gov.hk/egaz…/…/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基本法 國安法 pdf 在 喜劇演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長文/廣東話】
#香港漫畫鋪 已經越唻越少,前日居然有間黃店漫畫鋪被舉報並「掃黃」,到底舉報人係仇家/藍絲/黑警,得當事人先知。
由新聞相片可以發現,中招既11本漫畫都係台版18禁書,封條包到好似木乃伊咁;而罪名係「管有作發布用途」。
同朋友傾開,大家反應係「管有都唔得?」「包左封條都唔得?」「係咪台版書當非法出版?」
原來好多人就算成日買書,甚至本身會出書,都對相關條例好陌生。想趁機會講多次香港創作自由面對既其中一個難關:「 #淫審」。
首先,香港係受基本法保障有出版自由,無所謂非法出版。
包括有isbn既商業出版、無isbn既 #同人/#zine 出版、同埋輸入既書都係合法。
非法出版呢個terms*目前為止*都只係講緊中國境內。(國安法通過後就唔係咁講了)
既然出版/輸入係合法,咁幾時需要用到「淫穢及不雅物品條例」?
呢個條例涉及既政府部門有3個,分別係負責提出檢控但無執法能力既「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簡稱電報辦)、負責評級既司法部門「淫穢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簡稱淫審處)、同埋負責執法既「香港警察」(唔洗介紹啦)。
「電影」同「報刊/物品(包括藝術品)」既分級制度係完全唔同,分別係大家比較熟悉既「I級 / II級 / IIB級 / III級」同埋「第1類 / 第2類 / 第3類」,前者由電報辦評級,後者會送去淫審處評級。(註1)
電影喺上大螢幕之前係必須經過電報辦評級,而報刊既出版/入口就【唔係必須】經過淫審處評級。
即係你出書,唔需要審就可以直接賣,呢件事本身係完全合法,除非你本書屬於「不雅/淫穢」類別。
三個評級分別係:
第1類(非淫褻亦非不雅):無管制。
第2類(不雅):按法例規定包好封條,就可以向18歲以上人士發布。
第3類(淫穢):唔可以發布、管有以供發布、輸入以供發布。即使對象18歲以上都唔可以。即係只可以管有for自用。
「發布」包括 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出借/出示/播放/放映,根據歷史我地知道,發布既判斷類似「有標價錢」或「存貨有3本以上」,更直接就係放蛇搜證。
點樣先叫「不雅/淫穢」?
法律寫明「不雅/淫穢」係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即使毫無色情成分既講粗口、血腥、喪屍、BDSM、近親戀愛等等,全部都係呢個範圍。留意返兒童色情物品連管有都係違法,所以唔屬於呢個評級制度。
但講到條界線到底係點,就算係律師同法官都答你唔到,因為個龍門係相當模糊同有彈性。
根據法官所講,係因為「不雅/淫穢」既定義係會根據大眾接受程度日新月異而改變,所以唔寫到咁死。
法官係評級過程中會根據過往經驗有少少guideline俾3-5位審裁員投票,例如【相關器官既狀態(軟/硬?)】、【視覺/文字之間有無隱含意思】、【讀者視點的不確定程度(有無用緊?)】、【估計受眾年齡層】...等等。
一句講曬,「靠估」既成分其實好高。
「咁不如打曬格仔,戴曬頭盔,係唔係都封封條先囉!」
18禁封條有各種詳細規定,包括要用法定字眼、對比色、佔物品1/5以上面積、前後都需要有、同埋要附上發布人姓名電話地址。(個人認為私隱專員公署好應該司法覆核呢一點)
如果封面本身屬於不雅類別,就要用不透明膠袋袋住,再印上/貼上封條。
係同人場裡面中招既大部分就係呢種:有封條,但規格錯誤,電報辦一樣可以周你封條唔正確。
「唔係啵!我係書展見過本小說,裡面好多性場面,點解又唔洗封條?」
兩件事:1. 書展而家係完全禁止有封條既書入場,出版社梗係可以唔封就唔封。
2. 其實文字書好少查,我試過參與審一本雜誌時,個官話「文字好難判斷,同埋色情度都有限啦,唔睇架啦,我地飛下一頁啦。」
講到呢度,我聽過人講風涼話「咁送左審先咪穩陣囉!偷雞咪就係搵命搏,自己選擇既。」
FYI,送審每次盛惠$2100(註2),如果你唔係大型出版社而係漫畫舖或自資出版,賣曬成lot書都未cover到;
而負擔唔起既細出版社,多數都選擇避重就輕,索性唔出有爭議既書。
「咁刺殺騎士團長同恐懼鳥又咩事?」
即係有人舉報。電報辦其實好被動,多數都係有人舉報。
「咁咪唔好畫/賣鹹野囉、唔好露點露底褲囉、靜宜沖涼咪著返泳衣囉、唔畫鹹野就唔識講故事啦咩?自己無能力就係度怨條法律?」
hihi港豬藍絲向北搭黨鐵走啦你,唔送。
#身體自主 #情慾自主 #言論自由 #創作自由 #出版自由
「咁其實都係保障青少年遠離色情,無辦法啦」
講到好似香港唔比出版,青少年就永遠都睇唔到鹹野咁......
同埋保障細路還保障細路,你可以set多幾個12禁20禁來限制咩年齡可以睇/買到乜野,但點解要完全剝削成人表達/接觸情慾既權利?
驚禽流感就殺曬所有雞鴨,而家街頭人斬人係咪要全城都唔比賣刀?
總結,出或賣一本書,你面對既關卡包括:
無封封條,有人「覺得」本書係不雅;
有封封條,但電報辦發現你寫漏資料;
封條正確,但有人「覺得」本書係淫穢物品;
正式審完,審裁團「覺得」內容淫穢;
或者審裁團「覺得」內容只係不雅但又「覺得」受眾係青少年etc
咁多年唻,有幾多作者因為「覺得」香港創作自由受到不確定因素限制,而放棄香港導致人才外流?
我又想問,香港到底有幾壓抑,細個無完整性教育,大個都唔可以睇鹹書?
真係難怪香港長期處於最壓抑狀態,情緒病患越來越多,真係祝大家精神健康。
#ACGisNotFuck政治ok
#文化倒退
註1:
兩個機關既審裁員都係開放俾市民申請,詳情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申請成為電影檢查顧問小組
https://www.ofnaa.gov.hk/document/eng/publicity/Leaflet4.pdf
申請成為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小組成員
https://www.cedb.gov.hk/ccib/chi/film/oat.htm
註2:
多謝網友fc,2020年頭仲係呢個價位
基本法 國安法 pdf 在 media1.tenor.co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HKG報#二點零#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刊憲#正式生效#林鄭月娥港區國安法條文如下: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