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法律保留原則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顧祐瑋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一環,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皆需有相應的法律的規範方得為之,藉由具備民意基礎的立法權把關,限制行政權不得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相較於同屬依法行政理念的法律優越原則(即消極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或牴觸法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比起單純要求行政行為不應違背或抵觸更高階法律規範之法律優越原則,更積極地要求行政行為應該有法律的授權,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就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踐而言,我國實務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採用層級化的法律保留標準,依照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的不同,要求不同密度的法律規範。對於憲法第8條的特定內容屬於憲法保留;如屬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則有國會立法保留的限制;若為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則屬相對法律保留的範疇,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而針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由於基本無涉人民權利,故無須法律保留。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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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吳軍的《硅谷來信》第3季。這封信我們來介紹一位美國總統,就是美國的第30任總統卡爾文·柯立芝。有的人可能對他不太熟悉,讀完這封信之後,你也許會對這位低調的總統留下不一樣的印象。
如果要問美國最好的時代是什麼時候,美國人通常會給出兩個時間段:第一個時間段離我們比較近,就是克林頓當政時期。那時冷戰剛剛結束,又趕上互聯網產業起步,美國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方面面都進入了一個繁榮的時代。
第二個時期很多人就沒那麼熟悉了,就是史稱「柯立芝繁榮」的柯立芝當政時期。雖然距離我們比較遠,但從經濟指標來看,柯立芝繁榮甚至超過了克林頓時期,柯立芝這位總統的很多做法也成為了後世學習的樣板。這封信我們就來瞭解一下,柯立芝是如何締造了美國的第一個黃金時代。
柯立芝是一個怎樣的總統?
柯立芝最初其實是從副總統位置接任總統職位的。他原本是第29任總統沃倫·哈定的副總統,1920年和哈定一起在大選中獲得了壓倒性的勝利。但1923年哈定因為突發心臟病身亡,柯立芝就接任了總統之位。柯立芝做副總統時十分低調,他剛接任的時候,很多人覺得第二年就是新一屆大選了,柯立芝肯定會被選下去。結果柯立芝上台後一掃之前哈定內閣醜聞的陰霾,成功恢復了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在1924年大選中又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並且在接下來四年中開創了「柯立芝繁榮」的局面。
柯立芝並不貪戀權力,儘管他的支持率極高,但他仍然決定不再參加1928年大選。他說:「如果我再任職一個總統任期,就會在白宮待到1933年……十年,比任何一個當過總統的人都長——太長了!」離任後,他和妻子回到了老家北安普頓,開始寫作。根據傳記作家唐納德·麥考伊在《柯立芝傳》中的描寫,當時美國民眾希望柯立芝再乾一屆的熱情堪比當年輓留國父傑斐遜。
柯立芝治理國家的理念是怎麼樣的呢?我們不妨聽聽他自己是怎麼講的。成為總統之前,柯立芝曾經在馬薩諸塞州擔任州長,在就職演說中,他講了這樣一段話:
「馬薩諸塞州是一個整體,我們都是它的一分子。弱者的福祉和強者的福祉密不可分。如果勞工憔悴,工業也不會繁榮;製造業衰退,運輸業也不會興隆。任何單方的行動,都不足以提供普遍福祉。但也要記住,一個人的利益也是所有人的利益,忽視一個人就是對所有人的忽視。暫停一個人的股息,也意味著停掉另一個人的薪水。」
這段話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說出來的呢?當時美國工會運動蓬勃發展,很多人都認為資本家太富有了,應該限制他們的利益。瞭解了這一點你就能體會到,柯立芝其實是在強調每個人的合法利益都應該得到正當的保護。後世的歷史學家也認為,柯立芝是一位典型的秉持古典自由主義理念的總統。
為什麼柯立芝堅持保護有產者的利益?
柯立芝自己是這樣詮釋這一理念的。首先他講,美國人一直追求的自由,就是建立在尊重個人財產的前提之上。如果可以隨意剝奪一個人的財產,就相當於可以隨意剝奪他的權利和自由,這樣的做法必然會傷害社會的正義。
古典自由主義認為,享有自己的財產乃是人的天然權利。說到底,財產權和個人權利是一回事,一方遭到侵犯,另一方也難以苟全。就在柯立芝這番講話的20多年後,大西洋彼岸的歐洲,納粹政府開始剝奪公民的財產,社會的自由也就此喪失了。
第二,柯立芝強調,政府不能解脫人們的辛勞。柯立芝講,政府的作用是照顧社會中的弱者,比如殘障者等等;同時,政府也可以表彰那些傑出的人士。但是政府不是保姆,它的職責不是供養所有人的生活。人仍然需要自立,要能夠自己照顧自己,自己取得成就。弱者需要保護,但這並不意味著打擊強者。
第三,柯立芝講,應該讓每一個人都擁有平等的機會,也只有這樣,現在的弱者和窮人才有可能在未來變得富裕;如果要剝奪富人的財富,窮人也會失去富裕的機會。這很好理解,如果一個人變得富裕,財富就會被拿走,那麼人也就不會有動力追求富裕了。
歷史學家克勞德·費斯評論說:柯立芝體現了中產階級的精神與希望,他能解讀中產階級的期待,表達中產階級的意見。你可能會覺得柯立芝好像是站在富人一邊,其實只有尊重每個人的權利、包括富人的權利,人們才會有動力去奮鬥。如果個人失去了奮鬥的動力,社會也就失去了走向繁榮的驅動力。
在自由市場的作用下,社會經濟利益的分配是不可能完全平均的,如果要強行拉平,就像非要把生長速度不一樣的樹木剪成一樣高,違背了自然的屬性。財富從被創造出來,到惠及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總是有一個傳遞的過程。知識也是如此,人類發現了新知,總是從那些最前沿的研究機構和大學慢慢傳播到普通學校、再普及到中小學之中。
我們不會因為大學的知識密度比小學高,就廢除掉大學,把大學的研究資料平均分給一百所小學,因為這樣不會促進科研的進步。同樣的道理,柯立芝認為,應當保護那些通過奮鬥獲得了大規模財富的人和機構,因為這最終會有助於社會的整體繁榮。簡單來說,柯立芝主張通過社會總財富的增加來解決貧困問題,而不是平均主義。
柯立芝取得了怎樣的成就?
柯立芝的這一套想法是1913年他擔任麻省參議員的時候提出的,十年之後,他成為了美國總統,有機會將他的理念付諸實踐。那麼他的成績如何呢?
柯立芝剛上台時,美國剛剛結束一戰後的經濟危機,由於戰爭帶來的巨大開支,美國政府當時是債台高築,雖然比歐洲的情況還是略好一些。1923年夏天柯立芝上台之後,到1929年1月柯立芝離任,這期間美國工業生產總值增長了近一倍,佔到了當時全世界工業總產值的一半左右。同時,美國的技術革新、設備更新和企業生產管理的科學化,也使得它在全世界的競爭力迅速提升。
柯立芝保護有產者的理念並沒有造成社會的不平等,而是造就了大量的中產階級。當時美國的失業率只有3%~4%,是歷史最低點,美國失業率再次接近這個水平是疫情之前特朗普當政時期。柯立芝在任期間,中等家庭年均儲蓄額以每年8%的速度上漲。到他離任時,美國的汽車產量比一戰後漲了3倍,平均每五個家庭就擁有一輛汽車。1921年剛剛被推向市場的電冰箱,到了1929年已經成為了美國中產家庭中的常見電器。柯立芝自己也在演講中說,美國人民的生活達到了「此前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幸福境界」。柯立芝繁榮的說法也由此而生。
另一方面,柯立芝的減稅政策並沒有產生財政赤字,而且由於削減不必要的政府開支,柯立芝當政期間第一次做到了使政府債務大幅減少。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只有兩個總統做到了這一點,另一個就是克林頓。這是怎麼做到的呢?說來簡單,雖然減稅了,但由於經濟繁榮,個人和企業收入的總量增加,因此稅收總額並沒有什麼減少。
柯立芝在經濟上成功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重視科技的作用,發展新工業。柯立芝自己是一個農民的孩子,但是他從來不主張通過補貼的方式促進農業發展。一戰後美國國會通過了一個法案,叫做麥克納利-豪根農田救濟法案,就是由聯邦政府出面來購買農產品,幫助美國農民和歐洲農業競爭。柯立芝否決了這個法案,他講,農業也必須「立足於一個獨立的商業基礎之上」。相比之下,柯立芝更支持通過實現農業現代化來增加農民的收益。
有人評價柯立芝是一個「無為而治」的總統,其實柯立芝當然做了很多實事,包括大力支持美國民用航空業發展、推動航空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技術革新等等。不過,也可以講柯立芝的政治理念和「無為而治」有相通之處,就是政府做的事情越少越好,相信社會自我發展的能力,相信商業社會和企業的效率。
類似地,在法律方面,柯立芝也認為「人無法制定法律,我們只能發現法律」。柯立芝講,社會中存在著一些有利於社會的習慣、規則和文化,立法機構的職責是去發現它們,將它們提煉成法律,而不是基於主觀意見閉門造車,制定不合民情的僵硬的法條。
另外,柯立芝重視法律的權威,警惕多數人的暴政。他講,政治運動不能代替法律,如果審判可以在法庭之外進行,法制也就壽終正寢了。今天互聯網上有一些所謂「鍵盤俠」的做法,就像是要在法庭之外進行審判,這就不符合法制社會的基本原則。
柯立芝的一句話讓我很有感觸。他說:「我們要廣泛地、堅定地、深刻地相信人民,相信人民渴望做正確之事……國家才會長存。」
小結
柯立芝於1929年卸任之後,美國發生了大蕭條事件,有的人就認為,是不是柯立芝的一些做法讓經濟過熱,導致了經濟危機的發生?這也是之前一種流行的觀點。不過上世紀80年代以後,學界發現導致大蕭條的原因非常多,結束大蕭條的原因也非常多,很難在柯立芝的政策和後來的危機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繫。同樣的道理,也很難把克林頓的政策和2001年的股災直接聯繫起來。
總的來講,柯立芝確實創造了一個美國歷史上屈指可數的黃金時期。他言行合一,用實踐向人們展示了保護個人財產和個人權利的重要性,降低稅率對刺激經濟的重要性,以及以技術發展驅動產業更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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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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