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肯亞案質詢法務部羅部長;法務部對於肯亞案的處理態度令人非常失望。
羅部長除了認為,「台灣人被遣送到大陸這件事,由對方的角度來看,如果台灣人在肯亞設機房詐騙大陸人,他們想要偵辦這個案件,不是理所當然的嗎?」還表示「我們的刑度從全世界各個國家比較起來,確實偏輕,對於嚇阻詐欺集團的犯罪,到底有沒有效,大家去評量」、「因為民主國家要保障人權,但是應該保護犯罪嗎?」企圖誤導國人本案若將人送回台灣只能輕判,卻不論其同樣在部長任內期間,我國已經修訂了刑法339條之四,電信詐欺加重刑責並採一罪一罰。
另外,我質詢問道,如果按照羅部長的「屬地主義」論點,這些人就全部都要送到中國去,因為裡面有中國人、台灣人、還有泰國人,不過事實上中國卻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把中國人、台灣人送到中國去,羅部長卻回答:「我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把泰國人送回泰國去,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騙大陸人,因為他們只會講泰國話」,令人傻眼;羅部長從來沒想到,那是因為人家泰國懂得主張說泰國人當然要回到我的司法管轄權!
之後儘管羅部長說道:「泰國人可能是從泰國去的,驅逐出境都要驅逐到他的出發地。」但為什麼我們這些由他們求救的父母,講說他們的孩子就從台灣去的,那這些人為什麼不送回來台灣?沒想到她僅回應還要查證。
這讓我想起之前「杜氏兄弟」案。當時我告訴部長,因為殺害台商遭判死刑的的杜氏兄弟僅憑中國公安的證據做為審判依據,恐有爭議。部長回說:「這些人殺了那麼多條人命,難道不算壞人嗎?」最後仍然下令執行死刑。
我們並不是要輕放罪犯,但是今天我們無法在中國尚未提供本案偵辦進度、犯罪期間、共犯人數、被害人數、涉及省份、詐騙總額、資金流向、犯罪手法等犯罪證據資料的當下,我們如何判斷這些人就是詐欺犯,應該在中國受審?按照部長有罪推定的原則,如果今天真有家屬所控訴的,只是去肯亞旅遊,剛好住在同一間飯店就被擄到中國,那我們又怎麼能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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