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畢業了
今天九月一日,是小朋友的開學日,許多家長從三級警戒以來的緊繃情緒,終於可以得到部分的喘息跟紓解。
我自己也有一個好消息要跟大家報告:我從清華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程畢業了!
高中時候的我,一心想要念法律系,卻陰錯陽差進入政大企管系就讀;念了一段時間之後,因為關心社會,轉而改念社會學系;研究所則是選擇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我從商學院,念到社會科學院,再念工學院,最後終於在清大拿到了法學士的資格。
想要進修法律的動機,是因為2016年華航罷工之後,許多關於勞動法的爭議與討論接踵而來,包括禁搭便車條款、複數工會協商權、團體協約違約等等,我下定決心,要重回學校,讓自己要有基本的法律基礎。
我住在桃園,在台北工作,要抽時間去新竹念書,真的是要有很強大的意志力跟毅力,事實上,在這過程中我數度想放棄,然而,中間發生了一個插曲。
去年有一間華航子公司發生嚴重的勞資爭議,我把該公司總經理約到立法院,想要釐清該起案件,沒想到,總經理才剛進門,就質問我:
「你是法律系畢業的嗎?」
「我是法律系畢業的,你不是法律系畢業的,跟我談這些幹嘛?」
當下我真的是瞠目結舌,從來沒想過,不是法律系畢業,居然會被嗆不能來協調勞資爭議。
而我,今天終於從法律系畢業了,那位嗆我不是法律系畢業的總經理,早在半年前就因為無法妥善處理公司內部的勞資爭議,被調離現職了。
在勞工運動服務十年,我有足夠的自信能夠協助勞工討回公道,完成學業之後,讓我更肯定自己要繼續在這條路前行。
最後,我要感謝東華大學的張鑫隆老師,以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理事長趙剛,幫我寫推薦函,讓我順利錄取,尤其空服員工會在我選擇離開工會、進修學業的時期,仍然給予我相當大的支持。
接著我要感謝邱顯智委員,一邊進修、一邊在國會工作真的很不容易,如果不是他給我那麼大的空間與彈性,我沒有辦法完成學業;當然,我可愛的同事們是我最強的後盾,為了支持我完成學業,替我負擔許多工作。
這是一張承載著許多期待與重量的畢業證書。
我畢業了!接下來我會帶著從清華大學學習到的法律知識,盡力替大家服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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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禁止搭便車條款vs間距條款
作者:賴立人律師
勞動法上禁止搭便車條款規定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亦即「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也就是如果工會與雇主已於團體協約約定較優之勞動條件,雇主不得給予未加入工會之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用意在於提高勞工加入工會之誘因。
間距條款則為德國法上之概念,亦即工會與僱主約定,如雇主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而給予第三人相同給付時,該團體協約關係人得額外自動取得該項給付,以確保工會成員與非工會成員間存有間距。此條款之有效性,學說尚有不同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則認為立法者顯係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式否定間距條款在我國法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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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立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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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距條款則為德國法上之概念,亦即工會與僱主約定,如雇主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而給予第三人相同給付時,該團體協約關係人得額外自動取得該項給付,以確保工會成員與非工會成員間存有間距。此條款之有效性,學說尚有不同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則認為立法者顯係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式否定間距條款在我國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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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節的今天跟勞工有切身相關的勞動三法修正案也同步實施。其中包括了工會法的大幅鬆綁,還有勞資爭議處理法多了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機制等等。勞動三法在今天上路實施,算是保障勞工里程碑。
新勞動三法上路,勞動三權包括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將更有保障。修正後的工會法打破廠場工會的限制,相關產業可以組產業工會,同一集團或金控公司也可以組企業工會,外勞也可以成為工會幹部。團體協約法當中明訂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拒絕協商最高罰30萬,也保障工會協商成果,團體協約成果非工會會員勞工禁止搭便車。另外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禁止罷工跟限制罷工行業、簡化罷工程序、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工權益基金也正式入法。政府視為里程碑,不過工會團體沒這麼樂觀。
因為現實的狀況是,目前國內的企業只有3.3%有工會,不是勞工不要團結權,而是擔心加入工會變成黑名單,對此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強調,今後不同公司的勞工也可以一起組工會,還可以代表勞工跟資方談判,可以讓勞工更有力量。
王如玄形容,勞工加入工會就像買保險一樣,特別在五一勞動節對勞工喊話。
王如玄強調健全工會發展,才能拉高勞資談判籌碼,也呼籲企業換個角度思考,應該鼓勵員工組工會,勞資雙方有機會和諧對話,才能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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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新聞日期] 2019.06.08
[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294423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長榮空服員勞資爭議點之一為「禁搭便車條款」,法界人士指
出,美國最高法院去年最新判例,已經翻轉實施四十一年的「禁搭便車條款」,也讓長榮
資方此次拒絕「禁搭便車條款」,有了著力空間。
桃空職工日前發起遊行,高喊長榮罷工一定成功、空服員團結戰鬥等口號,一路從長榮國
際公司經凱道到張榮發基金會。(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法界人士指出,「禁搭便車條款」來自於一九三五年制定的美國國家勞動關係法,理由為
工會和雇主協商取得之成果,若讓不加入工會者享受,這些「搭便車者」將會降低其他人
參與工會的意願,所以可對非工會會員強制徵收代理費,維持工會營運。
讓此條款定錨的具體個案為底特律教師阿布德(Abood)拒絕加入教師工會,理由是不認
同工會的集體協議和支持候選人。阿布德主張強制徵收代理費侵犯憲法言論自由及結社自
由,於一九六九年提出訴訟,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後判決合憲。
美國州縣市政工人聯合會(AFSCME)依此向非工會會員長期收取代理費。二○一五年伊利
諾州州長Bruce Rauner發布行政命令,暫停許可AFSCME向非工會會員收取代理費同時提出
訴訟,主張收取代理費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利。
非工會成員被收代理費 認定違憲
最高法院經過言詞辯論,二○一八年六月做出五比四判決,認為工會對非工會成員收取代
理費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是非工會會員不需要繳費支持那些他們不願意聽到
的工會言論與政治人物。一九七七年確立的Abood案,四十一年後遭推翻。美國總統川普
也在推特上道賀。
其實三年前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也有相同爭議,當年十八位華航空服員、桃空職工會員
,告華航未履行「外站津貼從每小時三美金變成每小時五美金,非工會成員不得享有」之
訴求,亦即禁搭便車,今年三月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
台北地院判決書中對於禁搭便車定義有明確解釋,包括勞資雙方要有團體協約效力,才可
用禁搭便車條款;有第三人參與的場合所簽的合約,不具團體協約法效力;禁搭便車條款
只限定工會所獲待遇不可分給非工會成員,但不能禁止其他勞工透過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
相同勞動條件機會;不可以在禁搭便車條款中,宣稱另一工會拿到比原本更好的待遇時,
也可無上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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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幹,誰說咱恆春沒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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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59960671.A.AAD.html
當工會是大學的系學會有繳錢才享有這樣?
這等於是半強迫沒有加入工會的人只有加入單一工會才能獲得同等報酬。被迫影響員工
的消極結社自由權。
你如果要按照此種說法,還請你舉證哪些企業工會都是被資方所掌控的的黃色工會。
如果舉不出來就是一種空想,尤其長榮航空的企業工會正是桃產總的附屬,根本不是
你講的什麼資方工會。
※ 編輯: bigfish0330 (140.112.150.77 臺灣), 06/08/2019 2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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