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廠想繞道買半導體設備? 國文呼籲政府應嚴加把關!
記憶體廠 #旺宏電子 決議出售位於竹科的 #6吋晶圓廠,市場傳聞已由 #東京威力科創 得標。但據傳東京威力科創只想留下廠房,廠內設備將轉售給中國金沙江集團,引發業界擔憂。國文上週接獲陳情函,於第一時間邀集 #經濟部、#陸委會 及 #科技部 等相關單位研商防範措施,呼籲政府應積極掌握資訊做好把關,避免戰略科技技術外流至中國。
國文在3月立法院院會總質詢中,曾就#工研院的「#半導體獨角獸」台灣瀚薪搖身一變為 #上海瀚薪,且技術與團隊整組移到中國一事質詢經濟部。也率先披露台灣瀚薪原先所有的十項專利,早在2020年中轉讓給上海瀚薪。
日前旺宏股東登報表示,旺宏6吋晶圓廠具備0.18~0.35微米製程能力,能應用在電動車、自動駕駛感測元件、綠能、5G/6G基站、雷達及快充、甚至國防軍事及商業衛星等敏感項目。且東京威力科創為設備供應廠商,本身並不經營晶圓廠,擔憂轉手後設備將被拆卸轉售至中國再組裝利用。呼籲旺宏公司應為台灣留下晶圓廠與工作機會。
對此,國文認為,雖半導體設備已列於台灣「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但若廠商有能力將設備拆卸後轉兩三手運至中國再組裝,恐怕就能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出口管制。
目前經濟部 #國貿局 所提出的管制方式並不完善,國文已在討論會中要求國貿局務必在最短時間內掌握案情,並提出更完善的防範措施。也要求 #陸委會 和#科技部 提供必要的橫向資訊交流或技術協助。也已經將手上掌握的陳情檢舉函及相關資料轉交給經濟部,請經濟部函轉檢調單位調查是否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貿易法》。
新聞連結🔗
旺宏6吋晶圓廠設備轉售中企? 綠委籲政府勿讓中國整碗捧走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82124
旺宏售6吋晶圓廠!設備恐外流中國 郭國文接獲陳情籲經濟部把關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625/V3YV6C2A6FEE7JIUOGTLRQZPCA/
圖片來源:自由財經
#國文在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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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戰略科技給伊朗 技嘉子公司總經理交保
技宸董事長、同時也是電腦大廠技嘉總經理李宜泰,因沒有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就輸出電子零件到伊朗,被約談到案後遭請回,總經理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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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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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