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遺產稅實物抵繳需現金繳納困難始得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該分局說明,最近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發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稅額30萬元以上,即可申請實物抵繳,其實申請實物抵繳除稅額在30萬元以上外,尚須有繳現困難之情事,因遺產稅是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在於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如果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可收取的金錢債權或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現金及其他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的實物等,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遺產稅,始得申請實物抵繳。
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300萬元,其中遺有銀行存款150萬元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20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確實無法以上揭350萬元(即150萬元+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始得申請實物抵繳。
如對本項作業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洽各地區國稅局納保官尋求協助。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紀淑英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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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凌瑋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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