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
「國家賠償法」的推薦目錄: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國家賠償法大修司法官辦案侵害人民權利將遭追償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國家賠償法 在 子雲老師導師室- 【國家賠償法之請求權基礎】 國家 ... - Facebook 的評價
國家賠償法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教育部擺爛亂搞,學生資料丟光光,民進黨政府推卸責任給包商,應該怎麼辦?
憲法與國家賠償法說得很清楚,政府應該負起賠償受害者的責任,即使是外包也是一樣。政府賠償受害者,政府再來與外包廠商打官司,釐清責任分擔,外包廠商再來賠償給政府。
政府不是發包完就沒事情,政府應該監督廠商做好保障民眾權益的事情。國家賠償法明白清楚訂出來,外包廠商替政府做事情,一樣是走國家賠償的路,然後政府再向廠商求償。
呼籲受害者儘快提出國家賠償,不要像是高雄氣爆的受害者,沒有在兩年內提出國家賠償,就很難要求國賠了!
國家賠償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家賠償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國家賠償法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山在那裡,不會被人征服、也不該當作工具。
我們應該鼓勵進山、淨山、敬山,才能一起 #向山致敬 。
政府匯集廣大山友建議,與十五個部會討論多時,終成 #開放山林 政策。從解禁開始,要一步步整建山屋步道、方便國民登山、教育民眾敬山,也要請登山者勇於冒險之餘,替自己負責任。
不只開放山林,我們也要修法告別 #媽寶國家 ,本週的院會提出「 #國家賠償法 」修正,上山、下海、溯溪,都是台灣最好的享受,政府不禁止大家冒險、但只負責清楚標示風險,責任則請大家自行承擔。
親近山、尊敬山,才能見證山的偉大。
有敢於冒險的人民,才能成就堅忍無懼的國家。
#繼續衝 #繼續拚
#國家繼續向前進
—————
大家有空嗎?
都看完影片了不如再加一下我的Line:
http://line.me/ti/p/@eballgogogo
國家賠償法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台中議員要求立法 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ibike年底將達一百站,約有兩千五百輛公共自行車,依目前一天七次的週轉率計算,一年有近四百萬使用次數,議員張耀中擔心發生意外事故,恐有國賠問題,要求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
張耀中指出,全市公共自行車站現有59站,年底預計達1百站,約有2千5百輛,依照平日自行車周轉率7次計算,一年有近4百萬使用次數,這麼多人騎公共自行車,騎乘者有何保障?市府是否有為民眾保險?
張耀中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公有設施管理欠缺的前提之下,現行iBike沒有提供自行車安全帽,如果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主管機關需擔負賠償責任。
張耀中並說,嬰求騎自行車戴安全帽的理由是,根據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今年1至10月,A1類(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死亡)有二件,A2類(身體傷害)有7百58件,在騎乘iBike的風氣逐漸提高下,只要發生騎乘者的人身傷害,交通局難辭其咎,希望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王義川說,目前僅站區有公共意外責任險,騎出站體沒有,年初台北曾找保險業者討論,但沒有業者願意合作;中市府也已找保險公司洽談,市府願意為民眾多付一點保費,希望保障民眾權益。
王義川強調,目前全世界強制規定戴安全帽只有澳洲和加拿大,兩國當初也遇到很多阻力,包括安全帽租賃收費、安全問題等,且可能降低自行車使用率,但他也認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立法委員、法制局等相關單位討論。
國家賠償法 在 子雲老師導師室- 【國家賠償法之請求權基礎】 國家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國家賠償法之請求權基礎】 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子雲老師#子雲老師 ... ... <看更多>
國家賠償法 在 國家賠償法大修司法官辦案侵害人民權利將遭追償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國賠法大修,放寬法官和檢察官負擔 國家賠償 責任的要件,司法圈熱議!《行動法庭》邀請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江榮祥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