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人為什麼不能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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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的台灣人,回台灣就好像喝水一樣簡單。
但你知道嗎,在威權統治時期有所謂的「黑名單」,全名叫做「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
這份名單主要針對主張台獨、民主、或是同情左派及共產主義的人,以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措施的方式,使得被列在上面的人,面臨「有家歸不得」的處境,被迫在海外流亡數十年。
而「最後一個黑名單」,是黃文雄。1970 年 4 月 24 日,黃文雄、黃晴美、鄭自才等人,在美國行刺正在訪問的蔣經國。
黃文雄開了那一槍,但子彈從蔣經國頭上飛過,刺殺行動失敗。他被警方壓制時,大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
為什麼一定要用刺殺這麼激烈的手段呢?
1960 年代的美國,接二連三發生了甘迺迪、馬丁路德的刺殺事件,大大影響社會氛圍。三人又深受美國民權運動影響,於是認為刺殺是最後、但可接受的選擇。
而黃文雄認為,當時的台灣在國民黨的嚴密統治之下,很難撬開任何一絲縫隙,必須刺殺蔣經國,讓國民黨出現權力真空,才有機會撼動嚴密的黨國體制。
黃文雄與鄭自才也被國民黨列為「黑名單」。1990 年代,鄭自才與黃文雄先後回台,都被檢方以非法入境起訴、並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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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黑名單」
黃文雄在回台後,決定要扳倒「黑名單」制度。1998 年 4 月,他開始向外交部申請護照,一開始外交部以「查不到入境紀錄」拒絕,但後來還是核發護照。不過,此時政府也不能假裝他「不在台灣」,檢察官開始偵辦「黃文雄非法入境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起訴。
當時的《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在入出境的時候,必須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能入出境。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就出在「入境許可」的部分,即便是台灣人,如果未經許可,也不能回來,這條也是所謂「海外黑名單」的法源依據。
黃文雄決定,透過自身的訴訟,希望能打到大法官解釋,挑戰這個箝制台灣人數十年的「黑名單」制度。
上訴到二審之後,高等法院也認為不合理,主張國安法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2003 年,大法官審理之後作出釋字第 558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不是不能針對入出境的事項設下限制。但《國家安全法》入境許可規定,沒有區分人民是否在「台灣地區有住所而有戶籍」,入境一律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甚至未經允許入境還要受到刑事制裁。
這樣的規定已經侵害了「國民可以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大法官的理由是,人民為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國家不可以任意把人民阻擋在國外。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在台灣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可以隨時返國,不需經過許可。
釋憲的結果並不如意,像是「具有國籍但沒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國民」,仍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對於無戶籍國民入境仍須得到許可,但大法官說這是「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黃文雄另外主張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他返國的基本權利,也請求法院應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但是,法院認為,黃文雄在回台時並無「戶籍」,因此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偷渡回台」的行為仍違反《國家安全法》,「其犯罪動機為凸顯國家安全法違憲之問題而為該等行徑,知法犯法,已危害國法之尊嚴」;至於黃文雄請求再次聲請釋憲的部分,法院認為,相關法規已經沒有使用上的疑慮,因此不再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最後,黃文雄被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對他來說,這樣的結果是「進一步,退兩步」,大法官並沒有真正的去面對核心問題;而《國家安全法》第 3 條也在 2011 年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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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片
「台灣人為什麼要殺我?」424 事件發生後,蔣經國曾經這麼問,但 51 年來,這個問題的答案始終是個謎。
在這期間,黃文雄婉拒了許多書寫回憶錄、拍攝紀錄片的邀請。
黃晴美也在 2018 年逝世,黃文雄及鄭自才則年事已高,「424 刺蔣案」如此震驚全世界、影響台灣深遠的事件,極有可能成為台灣近代史上遺失的一塊拼圖。
直到 2020 年,黃文雄才同意由馮賢賢與李惠仁製作紀錄片,並首度談論他的流亡生活。
本片將還原刺蔣案行動始末,及其中從未公開的過程,並重現國民黨「超穩定」的黨國統治結構,以及刻畫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女性參與者的聲音。
現在,424 刺蔣案的紀錄片《那一槍》正在募資中,需要大家的參與,完成這塊歷史記憶的拼圖:https://www.flyingv.cc/projects/28802/p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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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那一槍 The Assassins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針對國安法修正條文,質詢國安局、國防部、內政部。 我要求, 一、國安局應儘速將今年參與中國孫中山誕辰150週年大會、去年參與九三閱兵及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周年大會之將領名單送交委員會。 二、相關單位應檢討涉密人員管制年限。 三、國安法修正,應將共諜刑責提高。...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毒果末路】
香港保安局局長運用《國家安全法》第43條凍結壹傳媒黎智英持有壹傳媒71%股份,估計超過3.45億港元,另有3間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資產亦被凍結。當局已去信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要求停止黎智英持有的股份進行實體買賣。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282壹傳媒的情況,已會主動停牌代大股東出通告澄清。雖然股票澄清後有機會可以繼續買賣,但由於大股東的七成股票資產被凍結,金融機構有機會對黎智英所持的股票追討抵押填倉,所以必定對壹傳媒的股價造成極大波動。到時會否有外國資金入市托股價?希望證監會今次可秉公辦理調查。而小股民會否血本無歸?由大家盲目入市追捧一間虧損多年的公司那天起,便只有聽天由命了。
黎智英一直利用毒果傳媒,反中亂港。在回歸前於95年成立,用嘩眾取寵手法報道新聞。多年來超越傳媒守則,用「龍頭」角色鼓吹市民上街反對政府、不斷用偏頗報道令香港市民對內地存有偏見及引起中港矛盾。滲毒多年,你亦看到傳媒的威力是如此強大。幸好有國安法的成立,令之前明目張膽去反中亂港的漢奸得以懲治。
Mark Simon因涉造假抹黑當時美國總統大選參選人拜登而遭好拍擋黎智英馬上割蓆,但大家真的覺得整件事黎智英沒有參與可以獨善其身嗎?多年來黎智英利用Mark Simon發放資金支援本土反對派人士去對抗政府,現在又去抹黑拜登幫助特朗普。大家還相信他只是一個普通商人嗎?多年來處心積慮的都是要掌控政局,傳媒報業只是他其中一樣「武器」去荼毒公眾,引起群眾壓力去推翻政府增加自己的政治籌碼。大家還信他們說自己才是真新聞?多年來已經證實他們的劣績斑斑。一直以來推翻傳媒守則的一份報紙為什麼還會有人愚昧地去相信不肯醒覺?某部分港人已經被政治信念而凌駕一切,若真的有理有據為什麼所有盟友急急落車落慌而逃?陳方安生更是第一個跳船自保。感謝國安法香港終於可以打擊漢奸,希望用今次機會去為香港撥亂反正。
朱庭萱
蘋果假新聞及毒新聞監察組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 在 Initium Media 端傳媒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快訊:保安局據國安法凍結黎智英財產,包括其持有的壹傳媒股份】
2021年5月14日晚上,香港保安局公布,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相關條文,向相關人士及機構發出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282)的股份,及其擁有的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
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3(1)條,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 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即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另外,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3(7)條,保安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
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於同日表示,黎智英被凍結資產一事,與壹傳媒集團戶口完全無關,集團及蘋果日報的運作及資金財務,絕不受影響。今午,黎創辦的台灣《蘋果日報》亦公布,由5月18日起停刊紙本,集中資源發展《蘋果新聞網》。
除港區國安法之外,於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第40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中,均有訂明凍結資產的程序。香港律政司,或警方、海關等執法部門,可向法庭申請限制令,凍結疑犯在港資產。然而,自國安法實施後,凍結資產的門檻相對下降,凍結令無須向法庭申請,可由保安局長直接批出。2020年12月,流亡歐洲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及其家人的銀行戶口,兩度遭到凍結。及後,香港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懷疑許智峯挪用網上眾籌所得的款項,是以要求銀行凍結其相關資產。
自去年8月,香港警方派出近200名警員,進入壹傳媒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總部大樓進行搜查,並拘捕黎智英之後,壹傳媒一直風波不斷,亦有風聲傳出或將被取締。根據壹傳媒上年年報,集團淨利從2015年的港幣1.69億元,之後就虧損至今,近3年虧損達12.29億港元。至於黎智英本人,除持有7成壹傳媒股份之外,於港台兩地持有不少物業,香港和台灣《蘋果日報》及《壹週刊》的辦公大樓亦本由其擁有。2020年12月,黎智英售出台北內湖的《壹週刊》C棟大樓,以總價17.5億元賣給網銀國際。
攝:陳焯煇/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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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傳媒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日針對國安法修正條文,質詢國安局、國防部、內政部。
我要求,
一、國安局應儘速將今年參與中國孫中山誕辰150週年大會、去年參與九三閱兵及紀念抗戰勝利暨台灣光復70周年大會之將領名單送交委員會。
二、相關單位應檢討涉密人員管制年限。
三、國安法修正,應將共諜刑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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