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檢測 #我們要的是什麼?
#固定式空污檢測系統
#代表會提案
昨天又有市民反應空污問題,防不勝防,在竹北地區,空污實在不堪其擾!
今年四月,我們看到新竹縣環保局提出移動式空品監測車,一則以喜ㄧ則以憂,
喜的是,環保局終於重視空污問題了,
憂的是,「移動式空品監測車」,顧名思義,
這差異只在當空污發生,一個是車子到現場,一個是稽查人員到現場。車子跑的比較快?(也許有人說不一定!)這輛車可是要跑全新竹縣呢!
我們都知道,固定污染源的空氣品質監測,是需即時性,依法依數據辦理查核,這是一個數據分析的工作。
做過工程數據分析的人都知道,數據異常警報機制有分三種:
一. 常數High-Low limit spec
二. 3-sigma標準差管制spec
三. 採A點與B點的對比差異來alarm,
應不是把上限spec定的高高的,永遠不會有問題。
所以,我們要的是,
1. 你的alarm機制的正確定義,
2. 空污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近期據環保局空污科表示,已通過建置,檢測項目僅有VOC,NO,PM2.5等簡單項目,
因大享的生產燃燒的是重油,建議多增加檢測SO(硫氧化物)等,避免檢測設備淪爲有名無實。
固定污染源定義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 】固定 / 移動污染源
作者:劉康身律師
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污法)對「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設有定義,簡單說就是前者不會跑來跑去,例如煙囪、鍋爐等;後者反之,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汽、機車。
對於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空污法有其行政監管的規定。例如,某些固定污染源在設置或變更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相關政府機關等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等是。
至於移動污染源,最近則是多次躍上媒體版面,主要是前陣子機車課徵貨物稅的問題。機車該不該課徵貨物稅,這是立法選擇的問題,要看行政機關與立法者的態度;不過,貨物稅的課徵應該是與空污法無關,如果說機車負擔貨物稅是為了空氣污染防制的目的,邏輯上可能說不大過去。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固定污染源定義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用肺呼吸的基本人權
高雄對於空汙議題,似乎已較為麻木,引發的政治風波遠小於台中。
為了「拆彈」化解中火「燃煤」之急,行政院發函給台中市府,已經實施四年多的「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因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及其子法,條文無效。而行政院給的其中一項理由(如下段),與高雄空汙來源有著密切關係。
生煤堆置場所規定:《空汙法》子法《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汙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汙染物逸散設施,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外,尚有4種方式可選擇。但是《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自2018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規定牴觸《管理辦法》,應屬無效。
肺炎病毒會侵害肺部,導致功能受損,沙塵、礦砂、生煤粒等這些逸散汙染物飄在空氣中,同樣也會對人體肺部產生危害的。而高雄居民飽受重工業汙染之苦,已長達三十年。
在民間團體不斷爭取下,中鋼等公司同意,未來將改在室內堆置鐵礦砂、生煤,避免粒狀汙染物飄散,行政院若為了「解中火之危」,棄守要求相關企業必須兌現興建室內堆置場的承諾,損害的不只是民眾的健康,還有人民對於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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