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H&M,有不少引起我興趣的電影。
舊版的教科書提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時,通常會提到坦能堡會戰。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此戰算是改變德國戰略的重要因素。
德國的位置在歐洲的中央地帶,這也奠定德國的先天戰略劣勢,那就是容易被夾擊,尤其一戰開打前,德國的敵對勢力─英法俄,分別位在德國的東西兩方。面對被夾擊的可能,德國高層想到的方法是:利用高機動力,先集中主力擊破一個方向的敵人,再利用時間差,調轉主力擊敗另一方面的敵人。
戰略既然決定,下一步是要決定對象,也就是要選擇先攻西線的英法?還是東線的俄國?由於德國的戰略是建立在快速移動上,當時鐵路密集度高的西線就成為目標,所以德國最終決定了「西攻東守」的配置,將主力調往西線(順帶一提,在此選擇下,德國後來又研究迅速攻破西線的戰略─施里芬計畫)。
正因為主力在西方,德國在東線的兵力顯得稀薄,這讓俄羅斯有可趁之機,而俄軍也的確發動了攻擊。但就在坦能堡戰役,德軍大破俄軍,加上西線戰場的攻勢被英法扛住,以至於形成僵持的壕溝戰,德國高層之後將戰略改成「東攻西守」,這也成為日後德國在一戰東線戰場獲勝的遠因。而負責坦能堡會戰的指揮官─興登堡、魯登道夫,後來更憑藉著戰攻,最終成為德國一戰後期的實際掌權者,興登堡更因為在一戰的威望,後來成為德國威瑪共和的總統(順帶一提,魯登道夫在威瑪共和時期雖然未能像興登堡一樣飛黃騰達,但在德國國內依舊擁有相當大的號召力,以至於他曾經聯合其他勢力發動政變,不過被輕易鎮壓,而魯登道夫聯合的勢力,正是希特勒的納粹黨)。
雖然我是熟悉坦能堡會戰的背景以及影響,但對於中間的過程我卻完全不了解,所以如果有部電影是講這場戰爭的歷程,我會非常有興趣想要觀看,並了解這場戰爭究竟為何會被大肆宣傳。
泳渡英吉利海峽......你在跟我開玩笑嗎?竟然真的有人能辦到這件事呀!
說到有名的游泳,我很容易想到毛澤東。老毛是位游泳健將,我有次看某部紀錄片,裡面提到老毛因為大躍進政策的失敗,被逼出了權力核心,而他決定發動文化大革命奪回權力。在文革初期,老毛為了造勢(並證明自己身體很健康),於是進行所謂的暢游長江。簡單來說,73歲的老毛在1小時左右的時間游了15公里。
聽起來很驚人是吧?但紀錄片中,有位老兄是這麼說:「那段長江,水流湍急,毛仰遊在水面上,他人又胖,浮起的大肚子可一路順流而下,一下就漂過好幾十里。」我翻譯他這段話的意思是:與其說毛澤東游了很長距離,不如說他是被水一路沖下去。
所以在河裡游泳,可以借助水流,但在海裡游泳......我實在太難想像,這到底需要多麼強大的體力?真想看看這件事情如何發生的呀?
我相信只要上過英語課的人,應該都學會馬丁路德的著名演講:I have a dream.(我學生時代還被抽到要朗誦這篇,這對外文能力超爛的我,簡直是恐怖加煎熬的記憶,以至於我太久沒回想,都快忘記當時發生什麼事了。)
我除了想看這著名的歷史場景,同時我想到另一件事。
其實馬丁路德金恩在當時的黑人運動中,只是其中一個流派,也是大眾通常下意識比較肯定的流派:非暴力不合作。
乍看之下,這很好呀,在法治內利用遊行、罷工之類的手段向政府爭取權益。但我想問個問題......真的能用這些方式讓政府釋出權益嗎?
以罷工而言,勞工跟資方請問誰能撐得比較久?我想大家心裡有數。遊行?我國那麼多次遊行到底有幾次是真的有重大突破或進展?
所以相對馬丁路德金恩,當時還有另一個流派,由麥爾坎X提倡的暴力抗爭(甚至這可以延伸到另一股勢力:結合社會主義的黑豹黨,說到黑豹黨,這段在我國基本冷門到聞所未聞的歷史,可以參考我前一陣子非常欣賞的電影「猶大與黑色彌賽亞」,另外在「芝加哥七人案:驚世審判」這部電影中,也有黑豹黨的部分片段)。
我這麼比喻:面對兩個向你抗議的人,一個是站在你門外呼口號抗議,另一個是直接衝進你家砸客廳,你比較重視誰?
當然,我想在觀感上,絕大部分人在絕大部分時候都非常反感暴力抗爭,因為他帶來的損害以及牽動的層面巨大的多,但不得不同意:他對所謂的當權者也有效的多。
事實上,晚期的金恩有感於非暴力方式的無效,開始向麥爾坎X的路線靠近;又非常值得玩味的,是麥爾坎X有感於暴力抗爭隊及效果有限,也開始向著金恩的路線靠攏。
相異的兩人,竟在日後相互吸引探索,而這兩人的結局卻如此相同:都死於暗殺。
馬丁路德金恩現在被塑造的很高大上,但其實,不可能用所謂的「聖母模式」成就一切。馬丁路德金恩一開始舉辦的遊行,其實參與人數很少,但他後來刻意把遊行辦在黑人的下班時間,這就形成一種人數倍增的假象,因為下班人潮在畫面上也被算出來了。甚至金恩會預先請記者準備拍攝,其中之一藥浴被拍攝的場面,就是有警察暴力執法,這樣就能用鮮血換到更大的宣傳版面。
我真是挺想看看,不同的電影對於金恩的描述為何。我不是說金恩是個小人,我只是想強調金恩不是個完人,正因不是完人,因為真實,我們這些後人才更容易和歷史人物產生連結感呀。
其他的電影我也都挺期待,除了一部,那就是這當中我唯一看過的一部:羅馬假期。
說沒有很期待,是因為我看過,所以劇情就部怎麼期待了。但其實這部電影要我重看,我絕對OK。原因......有奧黛麗赫本難道還不夠嗎?
對於本周電影,或是我分享的知識,大家有何看法呢?歡迎留言一起來聊天討論喔。也可以多多分享本篇文章,讓對歷史以及電影有興趣的同好有更多共鳴或討論的機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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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回--支線劇情
【支線劇情:卡爾的愛情
任務成功條件:讓卡爾主動放棄與露絲的婚約
任務失敗條件:沉船前未能讓卡爾放棄婚約
任務成功獎勵:卡爾的饋贈
現時卡爾好感度:一面之緣
支線劇情:安德魯的救贖
任務成功條件:成功讓安德魯於鐵達尼號海難中存活
任務失敗條件:安德魯死亡
任務成功獎勵:安德魯的饋贈
現時安德魯好感度:一面之緣】
在腦海中查看過任務的兩人,交換過眼神後,便若無其事的和眾人打招呼。
布朗太太禮貌地向他們介紹:「各位,這位是佩琪,我最近收養的養女,旁邊是她的丈夫謝夫,讓我給你們介紹,這位是白星航運的董事長,布魯斯.伊斯梅先生,可以算是鐵達尼號的父親了;而這邊是湯瑪斯.安德魯先生,是鐵達尼號的設計師,這劃時代的設計便是出自他的手筆;這位是卡爾.霍克利先生,船上的鋼鐵都是由他家製造,旁邊的是他的未婚妻,露絲.狄威特·布克特小姐,是我創立的丹佛婦女俱樂部最年輕的幹事,另外這位是她的媽媽,盧芙·狄威特·布克特女士,這次旅程他們準備前往費城舉行婚禮。」
劉俊文終於弄清為什麼布朗太太會跟這班人拉上交情,因為在劇情中,露絲媽媽明顯視她為暴發戶,與她們傳統貴族有很大差別,而在資產上,布朗太太和能訂下頭等百萬富翁套房的卡爾相差甚遠,無論在家族和金錢上,她們都不應站在一起,偏偏劇情她卻能頻繁出現在他們的餐桌之中。
原來露絲是布朗太太婦女會的幹事,在還是男性主導的二十世紀初,女性權利才剛剛發展,而布朗太太是其中的推動者,對露絲這家末落貴族來說,金錢不是他們的強項,所以才落泊得急著促成卡爾家的政治婚姻,她們很清楚自己的位置,加入不同的上流社會組織,在當中取得話語權,以女性身份聯繫其他名流太太,為家族取得更多關係,才是她們的最終目的。
卡爾熱情的對他們套近:「歡迎來到鐵達尼號,東方的朋友,在船上需要什麼的話,儘管跟我們說,我保證會給你們最好的待遇。」
劉俊文對他的態度感到非常錯愕,在電影中他顯出的是刻薄、無禮、自私的性格,本以為他會當眾歧視他們一副東方的臉孔,現在的落差讓他們感到很不習慣。
伊斯梅也朗聲道:「之前煤炭工人的罷工讓很多旅客也趕不上首航,所以鐵達尼號上還有不少房間,布朗太太,要是你們需要更大的空間,我可以代為安排。」
希朗太太欣然接受伊斯梅的要求,當下便有服務生替劉俊文和李倩盈搬運行李到B層甲板上的頭等客房,在船體的正中央,和露絲的房間不到一分鐘距離。
寒暄結束後,布朗太太立即拿出剛才李倩盈贈送的香水,眾人嗅過後也大讚出色,得知這是由李倩盈親手調配還沒有上市後,看著兩人的神情更是有大大的改變。
劉俊文連忙道:「佩琪她還有不同的香水,味道不比現在各位的遜色,她修讀醫學,當中更運用了中國草藥,使用後更有……紳士們都懂的一些特別功效,但在旅程上我們沒有攜帶太多,到紐約後,我們安排一些獨家產品給各位的愛妻吧。」
李倩盈心中怒罵了劉俊文千百遍,她沒想到劉俊文愈說愈誇張,還什麼中草藥,要是別人認真問起她也不知道如何解答,面帶笑容的在桌下狠狠教訓了他一下,劉俊文才收斂了一點。
現場的男士也笑著露出一個男人都懂的表情,唯獨是安德魯內斂只是微笑的道謝,而露絲聞過香水後也盡量掩飾心中的喜愛:「佩琪小姐是在劍橋畢業吧,是哪一個書院的?」
這個提問讓李倩盈令她對露絲有更深的認識,女人的直覺讓她感到露絲的發問是一種質疑,質疑她的身份,還好,劉俊文在旅程前早就讓她背得滾瓜爛熟:「我和謝夫都是英王學院的,我們便是在劍橋認識的。」
「想必佩琪你肯定非常努力,英王學院雖然收取女生,但作為東方人應該比起其他女性更難考進吧。」露絲呷了一口紅茶突然驚道:「噢,你……你的指甲……色澤是多麼的漂亮啊,我從來也沒看過如此美麗的色彩?」
劉俊文和李倩盈聽到後一驚,李倩盈有美甲的習慣,他們也沒留意到傳送到這世界後,指甲仍然維持著美甲,而他們從來沒有研究過美甲在這時代是一種合理還是尚未被發明的時段。
還好,女人對於美麗的事物也沒有追根究底的想法,只是追問著李倩盈在什麼地方做之類的八卦。
而男士們便將話題轉移到劉俊文身上。
先行發起話題的是伊斯梅:「謝夫你是在英國出生嗎?我還是第一次跟東方人交談,難得你的英語還說得如此的好,已經去到無可挑剔的地步,如果我是閉眼,還以為是一名英國紳士在說話。」
劉俊文在心中為系統的翻譯點了個讚,然後道:「不,伊斯梅先生,我是在東方一個叫香港的城市出生,你應該沒有聽過這個小地方了。」
伊斯梅立即道:「香港,我當然有聽過,其中一任香港總督羅便臣先生曾經是我們白星的尊貴客戶,可是……羅便臣先生最近好像身體轉差,那謝夫先生你的家人也是在英國嗎?你們家是做什麼的?」
果然商家看重的都是家族關係,劉俊文在心中竊笑了一下後,開始了他的壞主意:「我們家族是劉氏,在公元前二百多年曾經是中國的國王,可是到了西元二百二十年時便沒落了,如果要說的話,我的祖先叫劉備,史稱為漢中王,算是漢中王之後。我爸在中國是做千年蟲的生意,那是一種千年才會出現一次的罕見之物,能醫百病。」
胡說八道之下,在訊息落後的二十世紀初,他們像長了知識一樣看待劉俊文,他也不介意說得誇張一點,因為在鐵達尼上,唯一可以通訊的便是打電報,他們絕無可能查證任何事實。
卡爾更說:「有機會的話,我也想跟謝夫先生購買千年蟲這神奇的東西,那謝夫你自己又是做什麼的?」
劉俊文心想,機會終於來了,在他的計劃中,人物設定是重要的一環,如果可以創造出一個重要的身份,在之後行事也會有更多的方便,接著他拿出一部即影即有相機展示在眾人面前:「其實我是個名不經傳的小發明家,平常喜歡撥弄無聊的事,我這發明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不知道會不會獻醜了,我叫這即影即有相機,我喜歡跟夫人到處旅行,有時想留下回憶卻發現相機太笨重,相片更要太長時間處理,所以我發明的這即影即有相機,除了便於攜帶外,還可以即時看到,來,我展示用法給大家體驗一下。」
說罷便朝正在討論美甲的女士們拍了一張,閃光燈一閃將他們嚇到,大家也把視線轉向這邊來。
劉俊文抽出相片,在空氣中揚了幾下,然後放到桌上,一眾目光由疑惑,到驚訝,然後呼叫,最後把相片搶來傳閱。
「實在太神奇了謝夫!這絕對是本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你也太謙虛了,我在倫敦、巴黎、紐約最高級的影樓拍攝過,帶我敢對神發誓,沒有一家影樓能跟你比,不論時間、色彩,也是從來沒見過的,而且……你這是閃光燈吧,我見過,但從沒見過做得如此精緻,還跟相機融為一體!」伊斯梅算是眾人之中年紀最大,社會地位最高,連他也這樣讚嘆,其餘的年輕人驚訝也可想而知。
安德魯在之前的討論也是非常沉默寡言,但對於這即影即有相機,他露出了不少渴求後忍不住說:「謝夫先生,未知能否租用你的即影即有相機為這鐵達尼號拍攝一輯相片呢?」
伊斯梅連忙同意:「對對對,這輯相片肯定會成為歷史中的傳奇,永不下沉的鐵達尼號,以及神奇的即影即有相機,謝夫先生,任何條件我也能答應,希望你答應我們為鐵達尼號拍攝即影即有相片!」
劉俊文看目的已達到便道:「這是我的榮幸,但旅程中我的相片有限,但我在和妻子拍攝外,餘下的便為鐵達尼號拍下這偉大的船只最美的一刻吧,至於條件的話……剛剛伊斯梅先生給我們安排了客房,這就算是我的答謝吧,但我希望由安德魯先生帶我參觀鐵達尼號拍攝,因為我相信沒有人比他更熟悉鐵達尼號了。」
安德魯自然十分樂意,伊斯梅也連忙道謝,更說在船上的一切開銷他也包了。
而劉俊文也大方的為眾人留下一張獨照作禮物,更教授了他們港女十式自拍的技術,他心想這應該是歷史上第一次的自拍了吧。
卡爾接口道:「我也有個不情之請,如果謝夫先生有空的話,我誠邀閣下與佩琪小姐參加我和露絲的婚禮,紐約和費城的名流也會參加,我想有不少人也會對這即影即有相機感興趣,如果謝夫先生願意量產的話,我願意全數出資,股份佔多少,謝夫先生說了算,你看如何?」
「這是我的榮幸,至於即影即有相機的事,我們到岸了再談吧,我想大家也想享受一個悠閒的旅程,那先把工作和生意的事先放下吧。」劉俊文靜靜的查看了系統面版,心中樂開了花。
【卡爾好感度:中度好感;安德魯好感度:初度好感】
在談笑之中,下午茶結束,眾人準備離席,卡爾和伊斯梅邀請了劉俊文到頭等吸煙室喝酒聊天,而女士們打算繼續留下享用點心。
李倩盈捉住了劉俊文走到一旁道:「你說得太誇張了!!我真不明白為什麼你要這樣說,我們之後要是露出馬腳怎麼辦!」
劉俊文安撫了李倩盈:「沒事,他們要是有什麼質疑,你就拿些我們準備好的有趣東西轉移他們的注意力,剛剛我們都測試過,大部份也能用,這個年代的人訊息流通太差,他們只看利益,不會查根究底的。
而且,你沒看到剛才的支線任務嗎?要是我們跟普通人一樣,不要說要說服卡爾放棄婚約,他根本連跟你說話的興趣都沒有,還有安德魯,他是個認真的人,還好即影即有相機我能跟他拉上關係,不然在沉船時,他受良心責怪時,你一個普通人可以說服到他嗎?更不用說我們搭上了白星的董事長,這船上所有人都要聽他的,我們要救人不就容易太多了嗎?
放心吧,一切都在我的掌握中,你不是說想要拯救船上的人嗎?我早就想到辦法了,但要實行起來需要大量的計劃,難道好像你之前說,想辦法讓他們停船,說你預見到有冰山,在沉船前找船隻在附近等待沉船救人嗎?誰信啊?你沒有看到這些劇情人物比起電影中性格和處事也有自己一套嗎?他們只會當我們是傻子!」
李倩盈心中的憤怒少了一點,劉俊文在出發前準備了很多道具,重覆又重覆的看資料和電影,認識了他這樣久都沒看過他如此興奮,但她凝重的說:「你說一切都在你的掌握嗎?那剛才你弄得氣氛如此狂熱,所有目光都集中在我們身上,我們還把男女的注意力分開了,劇情中露絲點煙然後被卡爾拿走,討論鐵達尼號的名稱,以及卡爾為露絲叫了她不喜歡吃的羊,全都沒有發生,這個時間點,露絲應該走到船尾,而那也是傑克第一次看到她的時間。
你看,露絲還坐在這裡好好的,完全沒有意慾走出船尾,計劃大師,請問這也是你計畫的一部份嗎?」
被興奮沖昏頭腦的劉俊文像被冰水淋醒一樣,對啊,他為支線和改變劇情準備了很多,但沒有留意自己正改變著主線的原劇情,沒有露絲和傑克愛情的鐵達尼,還是鐵達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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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回預告
沒有露絲和傑克愛情的鐵達尼號,還算是鐵達尼號嗎?
當蝴蝶效應出現,一些輕微的改動,會讓愛情消失嗎?
如果會的話,這經典的愛情,難道就是如此不堪一擊?
如果不會的話,這是命中注定的,那愛情又會從什麼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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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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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唔會明,我依家每個月收到倉既單時,我係有幾肉痛,其實唔貴,問題係放係度既書,我係諗住要俾睇書既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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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時間有限所以罷工了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