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快煮壺」檢測結果
為瞭解市售「快煮壺」之安全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110年於各大賣場及3C量販店、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快煮壺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重要零組件比對」計1件不符合及「中文標示」計2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說明,「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另「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快煮壺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快煮壺」時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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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21質詢經發局張局長,要求全面清查塑膠地墊的商標標示,在多次追蹤緊盯下,今日經發局終提出報告!
(市政府) 中市府抽查塑膠地墊 要求不合格商品限期改善
「維護兒童健康,台中市政府經發局日前查核含有塑膠成分的兒童遊戲用及巧拼地墊,抽查的207件相關商品,9件商品標示不合格,其中,4件商品標示未使用中文或學名揭露「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聚乙烯」,1件未標示「產地」、1件未標示「適用年齡」,皆已要求製造商限期改善。另外,2件玩具地墊未貼檢驗標識,已移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要求販售商立即下架,若經調查屬於未完成檢驗程序的商品,將涉及違反《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處以罰鍰;另1件塑膠地墊是否屬應檢驗商品仍有疑義,也已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併查明並依規查處。」
https://www.taichung.gov.tw/165964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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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不斷,正事還是要做。
前幾天,跟大家報告了安全帽改裝規範的新聞追蹤,我們接著補充安全帽的其他規定。
比方說,騎乘機車之所以需要配戴安全帽,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項第6項規定,未戴安全帽應處以500元罰鍰。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商品檢驗法》第2條與第6條授權,標檢局負責檢驗安全帽合格與否。
也就是說,國內所有安全帽,都需要標檢局檢驗通過、有CNS標章才能販賣,僅標示其他國家標章(比如美國DOT、SNELL、日本JIS、歐盟ECE)仍不能直接販賣。
那麼要如何分類安全帽呢?大家平常口中「瓜皮帽」、「四分之三」,即是用形狀來分類,而國家標準其實有四種類型,依據包覆程度,分為:半罩式(a.k.a. 瓜皮帽)、半露臉式(比半罩式多覆蓋後腦勺一些)、露臉式(俗稱四分之三,只有下巴沒有罩到)、全罩式(連同下巴都罩起來)。
如果按照檢驗強度(衝擊吸收性、抗穿刺能力)分類,可為普通型及加強型。四種類型安全帽皆有普通型規格,露臉式跟全罩式另外有加強型版本。
從歷來的交通事故統計跟常識,其實露臉式、全罩式安全帽保護範圍大,相對安全,那為什麼還有半罩式跟半露臉式呢?
根據標檢局臺南分局的考察報告,我國安全帽CNS標準主要參考日本JIS規定而訂,雖然兩邊對於半罩式的定義不盡相同,但考量台灣夏季溫度高、濕度高等氣候因素,因此標檢局仍建議保留半罩式安全帽作為消費者選項之一;此外,半罩式安全帽截至今年之報驗數量佔全部14.6%,可見流通率仍高,貿然禁止也有欠妥當。
然而,在調閱資料後發現,標檢局臺南分局有意修改相關規定,曾於2016年提案(CNS 2396 草─修 1050492)。
新舊草案主要區別在於,將安全帽分類重新定義:形狀上,第1種(普通型)只包含半罩式及半露臉式,露臉式及全罩式均提升為第2種(加強型);騎乘適用規定部分,機車總排氣量未滿125 c.c.還是可以配戴普通型,但加強型則適用於所有非競賽型機車。
在草案研擬過程中,因少數廠商反彈(成本提高等因素),使標檢局無法凝聚業者共識,進而推出折衷方案,將合乎普通型規格之露臉式、全罩式分別稱為「準露臉式」、「準全罩式」。看起來緩衝的方案,卻也使新草案缺乏顯著進步,因此標檢局內部已經宣告廢止2016年草案,確定維持現行2007年版標準。
各位朋友們,看到這裡你覺得合理嗎?騎乘機車出車禍時,半罩式安全帽也許沒有噴飛,但頭部沒有被覆蓋的部分可能已經受傷,是不是應該逐步淘汰半罩式或半露臉式安全帽?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後續我們會追蹤相關議題,考慮針對騎乘機車佩戴安全帽等規定進行修法,讓安全帽不再淪為有戴跟沒戴一樣、介於「有跟沒有之間」的附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