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啲嚟講, 根據16年魚旦案, 暴動並非局部地區性, 冇得選擇性控告。
所以:
1. 官方白紙黑字撤消612「暴動」定性 or
2. 612所有人都係暴動, 幾萬人等被告 or
3. 承認一場示威可以有人暴動,有人唔係, 梁天琦可以翻案
#所以我上個Post話佢一定要改返612嘅新聞稿
#咁鍾意撚字家陣撚出禍啦
[為何必須爭取全面徹回暴動定性]
警隊縮,嘗試分裂抗爭者,等你自己人打自己人。回帶一下,我想分享上年去聽天琦案,所學到的事。當時我想理解何謂暴動。
眾所周知,控方告天琦四條罪,兩項暴動,一項煽惑暴動,(襲警他認,這裡不談),暴動兩項分別是「砵蘭街暴動」同「亞皆老街暴動」。前者天琦沒有掟野(而後面有人有掟玻璃樽),但他都被控方同樣以暴動罪起訴,原因控方指天琦與後面的人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當後面的人開始掟,天琦無走無阻止,控方就要「入埋佢數」。
至於煽惑暴動,控方指梁天琦黃台仰一齊干犯此項罪行,所以台仰的說話(3,2,1,去),同樣入天琦數。「共同犯罪」就是整場政治檢控裡面,控方所用的邏輯。讓我再三提醒大家,在掟磚和放火之前,天琦已經被人拉了,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之後的事,他完全無參與。
「刑事罪行的共同罪責的重點,在於每一被告均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藉共所擔當的角色(不論角色的大小輕重)達到犯罪的共同目標。」
就這一點,陪審團傾完又問,問完再傾(當時等他們退庭等到天荒地老),他們問法官:何謂意圖?有沒有法律定義?
對於意圖,法官對陪審團提示有三:
1. 無特定法律定義
2. 意圖不等於動機,不需有周詳計劃,可以是一剎那的、受情緒影響的意圖
3. 必須考慮在關鍵的時候,其做過或沒有做過的行為,其作為或不作為的影響
換句話,我們作為同一班人,參與同一個公眾集會,如果現場有人暴動,你無阻止,無即時離開現場,有共同意圖,你已經是共同犯罪,都是暴動,這就是我們現時的《公安條例》。今日警隊出來話五個暴動,其他不是,是搬龍門,想和理非認為無事就同前線勇武割席,但當他們要做政治檢控時,根本在用另一套邏輯。
所以,對於我們是否需要繼續爭取全面徹回暴動定性,只有兩件事要考慮:
1. 煲底那十分鐘的升級衝擊是不是一場暴動?
2. 當時無論你是和理非還是勇武派,無論角色大小輕重,那十分鐘你有沒有一個共同意圖?
想清楚,我們就必須繼續爭取。兄弟爬山,我們一個都不能少。
*「入埋佢數」是控方大狀向陪審團做結案陳詞時用的direct quote
《公安條例》暴動罪原文:
(1)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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