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8月20日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關心勞權與性別的朋友都嚇一跳,甚至法律界大概也都嚇了一跳。即日起,#女性於夜間工作,不再需要經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同意,#只要雇主徵人時,#告知這份工作時段包含大夜班,而你接受這份工作,那就算數;除非之後有正當理由獲雇主認同,否則 #不能拒絕、也無法討價還價。
保護婦女健康與人身安全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大法官為什麼稱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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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轉換跑道往本身相關電子工程科系的工作去找日班的一些工作, ... 然後是月領33固定大夜,適用期三個月過後調36,上班時間是晚上八半到五半,說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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