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本月能否去台灣?》
讀者看完這篇詳細解構,就可以知道答案是什麼。
政治牧師表示:台灣律師星期一將會向台方安排投案自首。
台灣陸委會表示:早已設立了單一聯繫窗口。
李家超表示:從來沒有共同設立什麼單一聯繫窗口,呼籲台灣方面真心履行法治。
想像一下,台灣陸委會被李家超揶揄沒有真心履行法治,會否乖乖就範,批出入台證給陳同佳?
如果台灣陸委會吞得下這口氣,陳同佳當然可以順利前往台灣,否則,台灣方面後著還多的是。
首先,管浩鳴從早到晚認屎認屁說他會去台灣處理,台灣陸委會和檢察部門根本不會理睬,目前所有「所謂證據」,都只是電視劇般的媒體透露,今天有一個牧師說代表殺人兇手陳同佳,明天可能又有一個和尚說真正殺人兇手是李同佳,陳同佳只負責處理屍體....後天又有一個尼姑說代表張同佳....法律上台灣沒有必要向每個師姑和尚神父牧師查證。
至於陳同佳向台灣律師任何說法,只屬於陳述/聲明(類似更改名字、申領遺產)...不足以成為殺人證據,台方不會接納。
陳同佳只有一份在香港警方警誡下(據說承認殺人)的供詞,可惜李家超已明確表示不會提供給台灣,因為沒有法律基礎。
其實香港市民也很想知道,警方提供免費食宿給殺人犯的法律基礎又是什麼?
正如鄧炳強所言,不會向外界透露警方內部運作。
同理,警方亦可以通過「單一聯絡窗口」將陳同佳罪證提供給台灣而無須向外界透露。
因此,台灣若不肯忍辱偷生,大可依法辦事提出以下要求:
1. 讓一名殺人犯登上民航機,港方如何保證同機乘客及機組人員安全?
除非港方派警員押送,否則不會容許陳同佳登上前往台灣的航機。
2. 台灣律師並非執法人員,所以任何錄取陳同佳認罪的文字都不屬於法庭認可的警誡供詞(Miranda Rights*),所以陳同佳如果真心要自首,需要先提供香港警方相關證據。
3. 由於陳同佳一年前已經是「自由人」,但至今完全沒有真正自首投案,令人懷疑其悔改誠意,所以台灣方面不能保證不會判處死刑,否則40年後才自首仍想要求減刑?
所以個人推論,陳同佳10月能否前往台灣,完全視乎台灣能否嚥下李家超這口冤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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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nda Warning或Miranda Rights,指的是美國上世紀六十年代的一名叫Miranda男犯人,被拘捕後警員要他一五一十說出案情,隨後將他的口供用作證據告上法庭。
後來律師上訴,指出被捕人士「不應自己證明自己犯罪」,所以證供不被法庭接納,因此日後全世界出現了「而家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係你講嘅嘢將來可能喺法庭上作為證據....」這一幕。
換句說話,台方絕對可以不理睬什麼台灣律師的任何說詞,只接受香港警方「警誡下的證據」。
至於蕭若元日前猜想台灣律師可能和檢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應該屬於美麗的誤會。
很多地方包括美國都有類似協議,被告以承認較輕控罪換取法庭無需冗長審訊(舉例原本控告謀殺,被告在扣押偵查期間承認誤殺以避過死刑,至於上庭審訊後才提出的認罪協議,交換條件將有所不同),但在台灣認罪協議只適用於較輕程度的案件,可能獲判死刑的罪行是沒有認罪協議的。
李懂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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