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台北市議會的前同事們做成決議,「禁止設計單位採用特殊性、獨特性規格、材質、製程或具獨家技術性、僅國外產製進口不易之產品。」
我非常訝異,也相當遺憾。
我在立院提出《 #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其中「鼓勵創新工法、技術」的修法條文,與市議會的決議,恰恰相反。
這不折不扣是《北藝條款》,是一種自以為是出自監督懲治弊端,然而卻存有嚴重的認知偏差,非理性也非專業的作法。
北藝案中,建築師 Rem Koolhaas的設計,利用S玻璃結構特性高達5米的特性又具有光影波紋的投射感,創造出透明視覺有穿透性量體表達內部劇場活動的動態感。台灣因為產能不足,技術尚不成熟,考量工期和成本,只能選擇由西班牙進口。
這樣的創新設計,讓台北藝術中心雖然尚未完工,卻已上百次登上世界媒體報導,成為國際藝文界引頸企盼的建築新亮點。
但何以在台灣的政治工作者眼裡,卻成了欲除之而後快的罪惡毒瘤?
我更要說,台北藝術中心工程的延宕停工,問題完全不在設計端啊。
營造廠財務營運不佳倒閉,導致工程停工,誰都不樂見,但也不該錯殺無辜,拿建築設計當祭旗。
上個月Discovery頻道首播「建築奇觀:台中國家歌劇院」,不只台灣媒體大書特書,全球也都驚呼讚嘆台灣能興建完成這樣「不可能的建築」。
當年,伊東豊雄設計出完全打破既有工序的曲牆結構,因為是全球唯一,台日團隊光試驗、研發工法,就吃足苦頭。
如果以現在議員們的邏輯,台中歌劇院這樣獨步全球的特殊性設計,就該被禁止,不得採用。
而當設計被限制,創新被扼殺,台灣就永遠不可能創造出這樣偉大的建築,傲視全球。
我在立院倡議採購制度的革新,鼓勵「 #最有利標」,就是希望以品質創新價值取代傳統「最低標」的價格導向。
我提出的修法條文,更提高價格誘因,鼓勵工程設計採購採用新工法、新技術。
修法文字如下:「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推行政策,如環保、綠建築、智慧建築等相關標章或新工法、新技術等之產品, 應允許採購價差。 」(吳思瑤版政府採購法第96條修正條文)
當中央政府與立法院努力創建一個尊重專業、重視品質、提升創新、與國際接軌的政府採購新制度之際,地方立法機關卻做出與時代發展相悖的退步決議。
這項決議所明文禁止的,不是單一工程個案,而是遲滯了整個文化/藝術/建築、創新創意、設計產業的進步。
這項決議所捆綁制約的,也不單單只是某一個公共建設,而是重重打擊了下一個世代鼓勵多元、推崇創新的發展可能。
雖然市議會決議無法逾越法律,但還是會造成市府進行採購案時的壓力與困擾。
還是希望議員們三思後行,懸崖勒馬啊。
#還記得台北是世界設計之都嗎?
#台灣要與世界接軌而非與世界脫節
#改革採購文化就從去政治化與尊重專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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