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古時候的月經帶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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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一直支持鼓勵我的朋友和粉絲們!
最後要謝謝家人、玉琇、安姐、歐巴、葛格、小小的同事,謝謝你們的擔待,讓我無後顧之憂的挑戰人生!辛苦你們了!
一定還有誰我沒提到,可惡,就算不在台上道出,還是會遺漏,就像晚上側漏的月經一樣,太多太多惹!真的真的非常謝謝大家!
感謝主!
古時候的月經帶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八百回合經濟談
〔#終結月經貧窮!#政府還能怎麼做?〕
近期「月經貧窮」這個詞逐漸在生活中出現,但是這個社會現象,其實從古早時期就每天都在上演。
它使得生理女性因為無法負擔每個月生理用品的高額費用,同時缺少可以取得資源的管道,而導致身心理的負面影響。
今天童顏吐司編就帶壯士們來看看,終結月經貧窮,政府究竟能做什麼事呢?
▌ 講古時間:女性生理用品曾經是奢侈品?
在 2020 年前的德國,女性生理用品「衛生棉條」被視為「奢侈品」,要課徵跟 LV 包包一樣的 19% 的增值稅。
但像松露、魚子醬等真正的奢侈品,卻被當成日用品課徵 7% 的增值稅。
因此在 2019 年 4 月引發了「棉條書事件」,有出版社為了抗議月經稅太高,把一整排棉條塞進書裡賣。
因為當成書賣稅率只有 7%,首刷甚至出版第一天就賣光光。
之後德國政府才在 2020 年,將所有女性生理用品稅率都調成 7%。
▌ 現在進行式:蘇格蘭免費提供女性生理用品!
蘇格蘭議會在今年 11 月 24 日,以 121:0 的票數無異議通過《生理用品免費法案》的最後立法階段,率先成為全球第一個免費女性生理用品的地區!
根據 BBC 報導,法案通過之後,蘇格蘭各地政府將有法律義務確保「所有需要的人」都能免費獲得生理用品。
▌ 台灣現行政策ing
許多國家所採取的增值稅,屬於消費稅的一種。(忘記台灣人都繳哪些稅的壯士們趕緊複習 #酒鬼們照過來 !)
根據稅基的不同,我們通常將消費稅分為兩種:
📌一般消費稅:針對所有銷售行為課徵,如營業稅。
📌特種消費稅:僅針對少數幾種銷售行為課徵,如菸酒稅、貨物稅、奢侈稅。
那麼女性生理用品主要需要被課徵的,就是稅率 5% 的「營業稅」啦!
▌ 立委們正在努力的方向
2016 年立委吳思瑤便在質詢時提出「拒絕對女性陰道課稅」的觀念,提議停止對女性生理用品課稅。
今年 10 月 23 日,由立委江永昌與林宜瑾共同提出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一讀通過,主張減免四項女性生理用品營業稅。
11 月中,立委王婉諭在臉書上發文討論「月經稅」,同時表示她將在在這個會期提出修正案。
希望能夠明列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月經量杯、布衛生棉、月經內褲及生理褲等,共7項女性常用生理用品免徵營業稅。
▌ 免除女性生理用品營業稅,就能終結月經貧窮嗎?
對於女性而言,生理用品是必需品,彈性極低。
也就是說,不論價格高低,都還是得要購買。(忘記什麼是彈性的請跟我來 #口罩的價格秘辛)
那麼此時,若免除了 5% 的營業稅後,國庫一年大約會少掉 7.5 億元的稅收。
而這 7.5 億並不會全部回到女性手上,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都被生產者拿走了!
▌ 終結月經貧窮! 政府還能怎麼做?
不知道壯士們有沒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經驗?
綜合所得稅裡頭有七項「特別扣除額」,分別為財產交易損失、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若政府能夠立法新增一項關於女性生理用品的扣除額,限定為生理女性專屬,並且取一個平均的適用年齡、取一個平均的適用扣除金額,這樣大家在繳稅的時候,會不會比較有感呢?
▌ 那水和食物也是必需品,也不要課稅嗎?
這類型生活必需品的花費,是為了享有符合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其實都涵蓋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當中的「基本生活費」當中被扣掉囉!
▌ 小結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每位台灣女性,平均一輩子要花費將近 10 萬在生理用品上,而英國女性則要花費 30 萬!
今天向壯士們介紹了月經貧窮的小知識,以及認識「終結月經貧窮政府」的一些政策手法。
希望壯士們可以更加關注「月經貧窮」的議題,喜歡今天的內容的話,記得轉發到限時動態!也可以留言給童顏吐司編一點鼓勵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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