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肯定亞泥礦權展限案判決!
👊🏻 速修 #礦業法 才能根除亞泥案隱憂!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纏鬥多年,昨天傳來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亞泥公司自 1970 年代取得花蓮富世村、秀林村當地的土地使用權,採礦至今已經幾十年。由於亞泥公司取得土地過程的瑕疵,讓族人幾十年來不停耗費青春,透過訴訟與請願抗爭,只為了拿回屬於部落的土地。
更可惡的是,在亞泥案種種爭議未解的情形下,經濟部仍在 2017 年 #未經族人同意,直接許可亞泥公司在新城礦區將近四百公頃的採礦權。這一展延,就是 20 年。
直到 2019 年,才終於在族人與律師的努力奔走之下,成功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許可,要求亞泥公司在開發前應遵照 #原基法 第 21 條的要求,事先與原住民族、當地部落進行諮商,落實法條保障的諮商同意權。
辛苦取得的勝訴果實,又因亞泥公司提起上訴,夜長夢多。所幸,最高行政法院在昨天駁回亞泥公司礦權展限的上訴,再次肯定原住民族 #諮商同意權 的重要性。
至此,亞泥案的礦權展延,從「展延通過」回歸到「申請展延」的狀態。亞泥公司必須落實法律規定,誠懇地與原住民族、當地部落協商,取得同意,才有可能取得許可。
🔍 但是明明還沒有展延許可,亞泥公司卻不需停工?
遺憾的是,這項改變並不能制止亞泥公司繼續在原地開發採礦。最大的問題,就是《礦業法》第 13 條- 2 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換言之,礦業法不修,一旦亞泥公司仍然在「申請展延」的狀態,亞泥公司就不需停工。當地居民對於開發與土地使用的隱憂,仍然不會消失。
蔡英文總統早在 2019 年原轉會就已承諾修礦業法,然而直到 2020 年大選連任前仍未完成修法。時代力量在上一屆立法院中早就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也多次與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應盡快排審,卻遭到擱置。尤其屆期不連續的關係,到了本屆的第一會期中,我們也再次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去年 5 月一讀付委後,至今毫無進展。
對判決結果感到開心之餘,我們仍要極力呼籲,經濟委員會儘速審議《礦業法》。唯有透過修法,才能從根本解決亞泥公司的問題,保障族人的權利!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火箭發射場豈是ㄧ張行政命令就可設置》 ~高金素梅團隊 依書2020.09.30 今天,科技部業務報告,高金素梅委員針對「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提出書面質詢。 自2月份晉陞科技公司的火箭在南田部落試射失敗,爆發非法使用農地爭議,更引起各界對公共安全與環境影響的質疑。 由於晉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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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21條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亞泥案,太魯閣族人勝訴!】纏訟五年的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20年案,今晚最高行政法院公布判決結果新聞稿。 #撤銷展限
文中指出,礦業權展限具有提出申請就實質存續的性質,因此不會間斷地挖礦,是實質影響當地原住民族生活環境與傳統文化的開發行為。 #這樣挖了又挖挖了又挖對嗎
因此,要「事前(做出礦業權展限處份之前)」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踐行諮商同意權,若事後才做諮商同意,就喪失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功能! #逼逼不准偷跑
最後,要跟大家說明,亞泥不會因此停止挖礦(見本文末連結),但經濟部礦務局確實必須重新決定要不要讓亞泥展延礦業權,以及要展延多久都必須重新做出決定,部落的意願與諮商同意過程中與亞泥的談判結果就是關鍵了。 #土地和居民的未來不是財團與政府說了算
再強調一點,如果礦業法不修,亞泥也可以一直處於「礦業權申請中」的狀態,持續挖礦到天荒地老喔! #礦業法必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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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羽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Legal Center of Indigenous Peoples, LAF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 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原基法21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限),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在核准礦權展延時,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應予撤銷。
亞泥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涉及相關考點
1、經濟部之核准展延亞洲水泥公司區礦權,其法律性質為授益性之行政處分,而附近居民得提起行政爭訟,乃居於第三人地位之利害關係人而受到不利影響其權益,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2、經濟部核准展延之行政處分,欠缺原住民之參與,係行政處分之程序上瑕疵,得事後補行法律規定之行為,而加以「補正」,如該處分經濟部未加以補正,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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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箭發射場豈是ㄧ張行政命令就可設置》
~高金素梅團隊 依書2020.09.30
今天,科技部業務報告,高金素梅委員針對「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提出書面質詢。
自2月份晉陞科技公司的火箭在南田部落試射失敗,爆發非法使用農地爭議,更引起各界對公共安全與環境影響的質疑。
由於晉陞公司的探空火箭發射是科技部的太空中心標案,於是,在各界要求的壓力下,科技部密集召開跨部會會議,於是,終於有了上週公告的「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草案。
但是,科技部的「作業指引」其實只是短期租用ㄧ塊公有地作為火箭發射場,因為是短期租用,法規上禁止有固定地上設施,所以,發射火箭的火箭固定平台就不能搭設,所以,要進場發射火箭的廠商就必須採用技術更高的「移動式平台發射」,也就是機動車發射。
我們要質問科技部:
1.台灣民間有機動火箭發射車嗎?尤其是像晉陞公司的中型二節式火箭。
2.科技部有「移動式平台發射」的技術查核機制嗎?
3.科技部有探空火箭發射的安全查核機制嗎?
4.科技部有火箭發射的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嗎?
如果,這些查核機制都具備了,發射場還是在原住民族地區,那就依原基法21條進行部落徵詢同意;如果,不具備這些查核機制而出事,科技部要負起全部責任。
圈ㄧ塊公有空地,用ㄧ紙行政命令,火箭發射場就要開張,這是不行的。請科技部一周內回覆。
連結:
一、科技部公告《科技部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作業指引》草案: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o4EgWELEP4RRzn8M4V54OU4Rfihi7Blf/view
二、高金素梅針對草案的四點意見: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lym-nf6faJWg_YTh5GBA8akJSGZ8Ncv8/view
三、高金素梅書面質詢: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LHiDrSAN0ieOBvnH0JGIn6hVN3oSQrzX/view
延伸閱讀:
《一路開後門 晉陞火箭發射將敗部復活?》
~高金素梅/2020.06.16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posts/3076735662369654
《探討晉陞公司試射火箭的基本問題》
~高金素梅/2020.05.08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posts/2978994745477080
《火箭發射場的原住民悲歌─太空科技發展? 原住民族血淚?》
~高金素梅/2020.03.03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posts/2828958770480679
《再探南田試射火箭 :政府掩護非法?》
~高金素梅/2020.02.19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posts/2800818479961375
《是政府失能?還是政府縱容?》
~高金素梅/2020.02.13
https://www.facebook.com/giwas888/posts/2787773324599224
原基法21條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卡大地布光電案的法律程序正義何在?》
~高金素梅.陳政宗2019.03.21
「卡大地布光電案」已引發部落的抗爭,台東縣政府在未獲得卡大地布部落諮商同意前,逕行評估可行性並完成光電案發包,然後要得標廠商自行去取得「部落諮商同意」。
這樣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的程序正義?
在高金素梅委員與陳政宗議員的不斷追問下,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終於正確的說出原民會內部討論過的結論,即~諮商同意權就是『部落事先知情同意的權利』。
所以,縣政府規劃的光電䅁在『卡大地布部落事先知情同意』之前即完成發包,這已經違反踐行原基法21條的程序,程序不正義,縣府已發包的光電標案自屬無效。
為原基法把關就是維護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原民會責任重大。原民會必須有明確的法令解釋,並嚴格監督法律程序,保障了這兩個前提,即使原基法沒有罰則,但卻是司法判決勝訴的保障。
捍衛原權,原民會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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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原基法~泰武鄉飛彈基地案》
~高金素梅2018.04.11
今天,空軍與中科院第二度到我辦公室報告泰武鄉飛彈基地案。
此䅁緣於空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新建飛彈基地,未先遵循原基法21條「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並分享相關利益」,逕自發包動工興建。此事經部落族人發現並向我舉報陳情,我要求軍方立即停工並與泰武鄉協商行使「諮詢同意」。
第ㄧ次協調會於3月22日於泰武鄉公所召開,各部落提出每年2~3百萬元的睦鄰回饋,由軍方代表㩗回研議,並訂4月13日開第二次協調會。
今天,軍方先來報告研議方案。軍方表示此䅁不符合睦鄰基金的各種法規,只能由各種業務費湊出40萬,加上中科院由工程費挪出40萬,合計80萬的回饋。
我拒絶了軍方的提議!
1.軍方必須依法行政,在睦鄰基金增訂配合原基法的辦法,依法支出,不能用各項業務費拼湊。如此才能可長可久。
2.軍方提出的回饋不得低於部落提出的下限2百萬。
守護原基法,我們堅定要求所有公部門必須依法行政,徹底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不得有應付了事的心態。
原基法21條 在 原基法21條4項解釋惹議原團座談討論2017-03-18 TITV 原視新聞 的推薦與評價
法務部長邱太三,3/7在立法院院會接受立委質詢,針對 原基法21條 第四項:「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做出這樣解釋。 ... <看更多>
原基法21條 在 原住民基本法在現行國家的法律定位屢遭嚴峻考驗 的推薦與評價
就目前南山部落的態度而言,基本上是傾向於後者而行,也就是透過共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並公告「自然保護區」或「其他自然資源治理區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