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可見效率的重要性。工作效率是各行各業的生存之本,一個單位看它的工作效率就可知道它的精神風貌和團隊精神。但是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員工責任感的培養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
企業員工對企業的責任感是員工對自己在企業中所承擔的責任、義務的高度自覺,表現為對本職工作盡職盡責,充分發揮自己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如何使員工樹立起對企業發展的強烈責任感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必須深入思考的重要問題。
因此,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加強員工的責任感的培養成為企業管理者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那麼,效率與責任之間有沒有某種聯絡呢?它們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呢?
下面就結合本人對兩者的認識,談談效率與責任關係。
首先是: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大概可以分為二個方面:
第一是工作的硬體設施;第二是能力(包括個人能力及團隊的綜合能力)。在物質飛速發展的今天,硬體設施已經不是問題了。因此,今天我們主要講的是能力。
能力是保證效率的前提。做任何一項工作都需要求工作者具備相應的能力,因為只有具備必要的能力,才能完成工作任務,所以說“能力是保證效率的前提”,但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他們在進入工作崗位之前都通過水平和能力測試,都具備必要的工作能力。由此可見,保證工作效率的前提都具備,那麼決定工作效率的關鍵就是責任。
責任是提升效率的關鍵。同樣做一項工作,有的人做的既快又好,有的人卻做的既慢又差,細細分析一下就不難發現,責任心在其中起到的決定作用。蜀鄙二僧下南海的故事就告訴我們一個既淺顯又深刻的道理,本來富僧更具備下南海的能力和條件,但因責任心問題,一直未能成行,而貧僧卻不具備下南海的條件,但他憑著一顆強烈的責任心,只靠一瓶一缽卻實現了南海之行。
在我們日常工作中,類似的事情就太多了,有的人老是強調工作的難度,不從主觀上找原因,只從客觀上找藉口,到頭來一事無成,相反有的人每天默默無聞,盡心盡責去做事,好像在他們面前就沒有困難,工作效率非常高。無數的事實告訴我們,強烈的責任心是提升工作效率的關鍵環節。
同時效率是提高能力的途徑。想幹事並且幹成事後會有一種成就感,同時能增強工作信心,在這週而復始的過程中,效率的不斷提升,就會大大促進一個人的工作能力提高,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能人更能、庸人更庸”的道理。於此同時,企業給予員工充分展現自己的機會,也會加強員工的歸屬感。
讓員工感受到了家的感覺,因此員工也會更加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潛移默化,員工的責任感也會更加的強烈。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責任可以決定效率,同時效率的提升又可以促進能力的提高;能力的提高也會增強責任感。因此責任與效率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
因此如何增強工作責任心,提高工作效率成為企業向前發展的瓶頸。首先:帶好頭。
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一個單位的領導、中層科室長,一個企業的管理者如果思想懈怠,疏於管理,放鬆監督,帶頭作用缺乏,員工自然跟著懈怠。第二:
加強學習,改革創新。只有加強學習,提高文化知識水平,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勇擔責任,敢於創新,我們的工作水平才能進一步得到提高。第三:
嚴制度。人有懶惰的天性。原本規章制度執行得很好,時間一長自然懈怠,思想上一放鬆,責任心就減弱,行為上自然就鬆懈。
時間就是生命,效益就是成績。而我感受效率也是一種責任。所以,在工作中加強職業責任心,增強職業道德意識,提高工作效率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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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
原事業單位應盡之義務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面對疫情衝擊,市府能給予更多協助。
今天新竹市政府至議會專案報告「新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就疫情、疫苗接種、紓困與振興經濟」相關事宜。我也藉此向市府提出幾點建議,包含 #精準紓困與振興措施、#因故無法施打疫苗之特定從業人員快篩補助,以及 #勞工紓困補助申訴及一站式服務窗口。
【精準紓困與振興措施】
新竹市有許多店家因不敵疫情被迫歇業,包含大型餐廳、小吃攤位、旅宿、零售商店等,其他如表演藝術產業、運動休閒業等也受到相當大的衝擊。然而,根據去年三倍券、藝 fun 券、動滋券的統計數據,這些業別受惠於振興方案的比率偏低。(詳見留言處王婉諭委員文章)
除了中央的紓困補助和振興五倍券外,我認為市府應主動彙整、#統計本市營運受疫情影響較大之事業單位業別,並提出相對應之紓困及振興方案,例如 #小面額的夜市券、#限制業別使用的優惠券 等。
【因故無法施打疫苗之特定從業人員快篩補助】
針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要求特定事業單位之服務人員需接種疫苗或定期提供篩檢陰性證明,例如幼兒園、補習班老師,或是健身房、運動場館教練等,如遇身體或家庭之特殊狀況,以至於無法施打疫苗時,#市府應主動提供快篩補貼減輕勞工的負擔。
假使未來因應 Delta病毒,全面要求定期快篩,避免類似本次新北幼兒園群聚感染的情況時,市府也應積極向中央爭取補助經費,提供快篩試劑給事業單位,減低疫情對其營運所造成的衝擊。
【勞工紓困補助申訴及一站式服務窗口】
疫情期間,我們接獲幾個跟勞工相關的陳情,像是有事業單位 #未依規申報減班休息,導致勞工無法申請相關補助,例如勞動部的安心就業方案,原本就是要給予勞工薪資差額補貼,但實際上卻看得到吃不到。
又或者是,這陣子邱顯智委員協助處理的案件,企業申請營運紓困補助,且停業期間未給予員工基本薪資,但拿到補助後卻 #未將屬於勞工的紓困補助確實撥補給員工,甚至 #拿來扣抵薪資的違規情事,勞工也求助無門。
因此我認為市府應提供本市勞工專門申訴及一站式服務窗口,透過調查、溝通,讓事業主充分了解其義務,屢勸不聽則裁罰違規行為,捍衛勞工權益。
也歡迎勞工朋友填寫表單向我們陳情
👉 https://reurl.cc/351kdR
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所有投入防疫工作、疫苗施打站的一級主管及市府同仁,你們的用心市民朋友都有感受得到。
希望疫情能盡快獲得控制,疫苗接種一切順利,讓大家不用每天都好幾頭燒。
#監督市政 #提出建言
#一起和市民朋友度過疫情難關
#第十屆第16次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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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業單位應盡之義務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追蹤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實務見解不中斷
原事業單位應盡之義務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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