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最近在拜讀學者的文獻時,發現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有提到一個我蠻感興趣,但以前沒有想過的問題:行為人未經持有人同意,拿取該持有人的現金,但目的是為了清償該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此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如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老師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當成討論素材,相關內容引述如下:
按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之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係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始克當之;是否有被害財產權移動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在外觀上顯而易見,但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則隱藏於行為者內心之中,#自應從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及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等客觀具體情狀一一檢視詳審細究而判斷之。是被告於上揭時、地自行拿取告訴人藏放在房間天花板夾層之現金200萬元時,其主觀上究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攸關被告所為是否應評價為竊盜犯行。
然證人李姵瑩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之前幫告訴人管理公司,因為被告把錢交給外遇對象管理,不拿錢回家繳貸款,被告也幫告訴人繳納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農安街住處之房屋貸款;100年間,被告曾告知從告訴人處拿回一筆錢,因為告訴人先前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押借款,伊與被告討論後,決定先把貸款利息較高之保單質借清償,剩餘拿去清償房屋貸款,有保單借款的清償證明;伊是房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每月要清償10幾萬元,常詢問被告有無足夠金錢繳納房貸,因此知道房屋貸款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215頁至第216頁、第218頁至第219頁、第222頁);證人李嘉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0年2、3月間,曾與被告一同進入告訴人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310巷40號6樓之4住處,並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發現以透明塑膠袋包裝之現金數百萬元;隔2、3日,被告說她將錢全部拿走,並代為清償其積欠南山人壽公司30幾萬元貸款等語(見偵卷第64頁、第112頁,原審易字卷第134頁至第136頁),且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幫其繳清積欠南山人壽公司欠款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36頁)。此外,有被告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身壽險保險單暨保單借款專用批註單(被保險人為告訴人、受益人為告訴人及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暨還款收據2份(要保人分係告訴人、李嘉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1971號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59頁,原審易字卷第75頁)。綜上,足認被告自告訴人住處拿取現金200萬元後,係用於 #清償告訴人及其子李嘉洋積欠之保單借款、#房屋貸款等途,#尚非全供其個人使用;被告固於89年5月30日與告訴人辦理離婚登記,然 #其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 等情,已如前述,縱不具夫妻間代理之權限,無法排除被告拿取告訴人款項時,#主觀上係出於維護告訴人之保險契約、#財產(房屋)#利益而代為清償、#繳納欠款之可能,難認被告拿取上開現金200萬元時,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竊盜意圖。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不法所有意圖係藏於行為人的內心,必須綜合判斷才能知道。但要如何判斷?本判決明確提出了幾個指標:
①被害者與行為人之關係
②行為人是否有管理事務之職責、權限
③財產權物體移動之原因、事實
④是否造成被害者財產上實質損害
本判決在進行涵攝時,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曾有婚姻關係(對應前述①);被告仍持續為告訴人管理公司、繳納房屋貸款(對應前述②、③);此外,如果是清償告訴人的欠款,也不會造成告訴人受到實質損害(對應前述④)。因此,二審法院推翻原審法院的見解,改認為被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這樣的結論,張天一老師是反對的,因為二審法院是將被告是否基於「為了相對人財產利益的目的」,來當成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判斷標準。但重點應該是:被告在法律上是否有處分本案告訴人「特定款項」的權限(例如告訴人有委託被告幫他清償某筆欠款),但如果只是被告想說「我為了你好,幫你償還你跟其他人的債務欸~~怎麼會構成竊盜罪?!」,那可能跟刑法上判斷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不太吻合。
同學們可以設想一下:假設你朋友知道你欠別人1,000元,他很好心,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從你錢包裡抽出一張1,000元小朋友鈔票,幫你去還錢。你發現之後說:「欸,那1,000元這是我這幾天的伙食費!」,你覺得你朋友會不會構成竊盜罪?雖然你朋友是為了你好,但說真的,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這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並不是以為他人還是為自己的目的來區分吧~~我個人比較贊同張天一老師的見解,本案被告涉犯竊盜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該當,除非個案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自助行為?緊急避難?好像看不出來),否則仍構成竊盜罪。不過這一庭的法官是認為本案被告無罪啦~~以後同學們考上律師要處理類似案例時,可以援引這則判決的判斷標準,盡力為當事人爭取無罪判決!!
以上對於判決解說的部分,是參考、改寫自張天一老師這篇文章的內容:張天一,竊盜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擅自向第三人清償債務之類型,2021年5月,頁12-15。這篇文章很值得同學花點時間找出原文來看,相信會有不同的感受!!
周易老師
2021.7.23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VOGUE Taiw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世上最辛苦的職業,沒有之一。 跟大部分的在職媽媽一樣,米娜(潘怡伶)下班後「工作」才真正開始,第二個老闆正是 8 個月大的兒子鹿卡。 // 媽媽,不再擁有自己 一旦當了媽媽之後,過去習以為常的生活模式都因孩子有很大的改變,其中面臨最大改變就是「失去自我」,從懷孕那刻起,生活上的所有決定都遷就著...
南山人壽 月 繳 在 郭國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週三早,#保單也能紓困!
國文提出的「保單借款紓困專案政策」是指受災保戶可申請:
✅保費緩繳 ✅保單借款利息緩繳 ✅降息。等3措施。希望協助保戶即時照護,降低生活壓力,度過疫情難關。
經由金管會與壽險公會協調研議後,目前包括:#新光人壽、 #富邦人壽、 #台壽、 #南山人壽 等有提供疫情受災保戶👉✅可緩繳保費3個月。✅或如台壽保推出受災保戶,可申請保單質借降息0.25個百分點、6個月,9月底前都可申請。
另外11家壽險業在8-9月可陸續跟進,剩餘的7家壽險則10月底上路。等於10月底全臺22家壽險業都可提供 #保單紓困。
國文認爲,在台灣人平均手上有3.3張保單,#保險覆蓋率高 狀態下,「#保單借款紓困措施應」和「#紓困4.0」配合上路,最好都能在7月1日ㄧ起上路。
昨天蘇貞昌院長在備詢中也表示,好的政策建議應該盡快開辦才有效。將請行政院秘書長與 #金管會 溝通加速整合,盡早上路協助需要的國人申請。
🔗新聞聯結:「保單借款紓困」來了! 7月起4家壽險業開辦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608/NFJVYDVC5VFKTJVBAB6IEII7CY/
#國文問政
#疫情紓困
南山人壽 月 繳 在 綠角財經筆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金管會在四月底發布了針對南山人壽的裁罰公告。內裡指出這家保險公司內部運作的多項缺失。
以下擷取裁罰公告內容並進行討論。
首先是122位業務員,以自己或他人信用卡代刷保險費。交易筆數高達558比,繳費金額高達7.79億元。
發生那麼多筆以及總金額那麼高的代刷保費情事,代表這是一個系統性問題。恐怕在金管會發函糾正之前,業務幫保戶代刷卡費,在南山內部被普遍認為是一個可行的做法。
業務員刷卡代繳保費可能會造成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個場景是,譬如保戶以現金繳交保費10萬給業務員。業務員收到這筆款項後,在未通知客戶的情形下,刷自己的信用卡繳交保費,然後用這個方式賺取紅利點數或里程。這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或甚至構成侵占罪。
以下違規事由,就是投資部門的不專業了。
三個失誤。
第一個:“針對採次級市場賣出交易,未於分析報告評估採次級市場與初級市場贖回作業之成本效益。”
這需要解釋一下。
南山人壽是法人。法人想要出脫ETF部位時,跟一般投資人不同。一般投資人只能在次級市場交易。賣ETF給別人,拿到現金。
法人多一條路。法人除了可以在次級市場賣出外,可採初級市場交易。合格法人可以跟發行ETF的資產管理公司交易,出脫ETF,換到ETF的成分證券。然後再賣出這些成分證券,換取現金。
因為有兩條路,所以法人必須評估哪個方法比較好,然後採行。
這個例子中,南山人壽似乎毫不考慮的就採次級市場交易。這是不夠專業的地方。
第二個:”107十二月,於次級市場出售每單位價格低於每單位淨值。”
這說的是ETF賣出的市價低於淨值。ETF本來就有折溢價的現象,在合理折溢價範圍內執行的交易不會被挑出來講。一定是出售的成交市價低於淨值太多,變成有點像在賤賣資產,才會被金管會指正。這反映南山對於ETF交易執行得不到位。
第三:”多次當日賣出張數占市場成交量逾98%的情事”。
這很糟糕。代表南山當天的賣出動作,就是交易量的主力。價格會愈賣愈低。一般法人要進出大筆部位,會分多天執行。避免像這種自己一天的買賣就佔了該股票或是該ETF主要成交量的情形,以降低市場衝擊成本。
南山這些ETF交易失誤,代表投資部門似乎對這些問題毫不在意。代表客戶利益的資產,可以隨便這樣買賣嗎?專業何在,把客戶的權益放在哪裡?
金管會這份文件點出一家保險公司的多項重大缺失,從業務員、到內部投資管理,全都出事。更不要說之前發生的南山人壽經理人事件。
在這樣的金融叢林中,身為保戶與投資人只能自求多福。
打著專業名號的金融機構,未必符合專業的行為準則。
完整討論,可見今天文章:
https://greenhornfinancefootnote.blogspot.com/2021/05/etf.html
南山人壽 月 繳 在 VOGUE Taiw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世上最辛苦的職業,沒有之一。
跟大部分的在職媽媽一樣,米娜(潘怡伶)下班後「工作」才真正開始,第二個老闆正是 8 個月大的兒子鹿卡。
// 媽媽,不再擁有自己
一旦當了媽媽之後,過去習以為常的生活模式都因孩子有很大的改變,其中面臨最大改變就是「失去自我」,從懷孕那刻起,生活上的所有決定都遷就著孩子。隨著寶寶成長穩定,米娜內心那股想完成使命的聲音開始在召喚她,她決定聽從自己回到工作崗位,繼續經營年輕乳癌病友社團「花漾女孩 GOGOGO」,透過社群的力量,幫助年輕病友及家屬度過對抗疾病的人生黑暗期。
// 意外,總是突然插隊
時間倒轉到 2012 年,米娜跟交往十年的老公決定一起邁向人生下一階段,沒想到新婚三個月,意外先插隊了,在某天洗澡的時候摸到胸部有個腫塊。經過醫生檢查評估,確診乳癌一期。當下醫生立刻安排開刀,在辦理住院手續的過程,要選哪種病房、會住幾天、花費多少,在還沒盤點資源就必須做出如此重大的決定,當下真的很徬徨。誰都沒料到一張 20 年期繳清的保單,還有機會派上用場,這份家人在米娜小時候保的癌症險,讓米娜有足夠的資源做最好的治療選擇。
// 未知,所有恐懼源頭
米娜總共做了 12 次化療、17 次標靶治療、 3 年抗荷爾蒙治療,為了不讓自己沈浸在負面情緒裡,米娜在治療之餘不斷蒐集資料,意識到自己更認識治療而減少焦慮,也發現當時很少有公開分享的治療經驗,於是決定把自己的過程記錄下來,這是米娜創立年輕乳癌病友社團的起點。如今社團已累積了三千名社員,除了年輕病友之外,也有專業醫護人員,成員在社團裡討論各種疾病治療的疑難雜症,像是:化療的副作用、營養品怎麼補充、在哪裡買假髮、乳房重建的建議、術後內衣的選擇等等。
// 啟程,做好周全準備
人生就像一趟旅程,每個媽媽都期待自己的孩子可以熱血上路,旅途過程總有意外,米娜知道自己無法隨時陪在兒子鹿卡身邊,能做的是透過保險規劃給他最完善的保障,讓他無後顧之憂地盡情探索人生,去想去的地方、看想看的美景。米娜分享讓她轉念的一段話:「如果人生是一本書?你想把它寫成怎樣的書?」因為這句話,讓米娜走向乳癌預防治療的宣導之路,米娜希望自己這本書,鹿卡在閱讀之後,能夠相信自己,無論遇到什麼困難,都可以跟媽媽一樣,勇敢堅持下去!
特別感謝:#南山人壽 #美力無限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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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 月 繳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兩週前我質詢揭露,華映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大同公司的林郭文艷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卻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直到我揭露後大同才匆匆補發重訊。
華映2010年對中國華映做出保證獲利10%的承諾,未向台灣投資人揭露,至今資訊揭露不全的情形仍未有所改善。前天中國華映公告華映百慕達(台灣華映100%子公司)質押給渤海國際信託的股票遭強制拍賣,華映就依舊未發布重訊。
2.為避免華映欠薪影響員工權益,我多次對此提出質詢,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示只要符合相關要件,經大同董事會決議仍可代墊,絕非「同情」二字就可以輕輕帶過。大同及林郭文艷影儘速出面處理,別持續擺爛下去。
今年10月,高等法院宣告大同董事選任無效,若後續判決確定,大同爛攤要如何解決,金管會又是否已做好準備
3.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金管會更對任國龍三度開罰,如今犯罪分子任國龍終於繳清罰鍰。
涉案關係人永豐金證券總經理葉黃杞,涉利用職務機會炒股,雖遭金管會停職,卻仍繼續擔任永豐期貨董事長。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顧主委卻表示因葉黃杞刑事犯罪部分尚未被起訴,故仍同意繼續擔任期貨董事長。如此的監理標準,個人無法苟同。
⛔️附註:
❗️華映案
2019-11-18 財政委員會:無良商人亂搞 勞工股東悲鳴
https://reurl.cc/QpNG69
2019-11-11 財政委員會:華映大同隱匿重訊 違法借貸助長炒房
https://reurl.cc/5gbXxG
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https://reurl.cc/31Km2l
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https://reurl.cc/246924
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https://reurl.cc/NaXNe6
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bit.ly/2PaUfSW
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https://reurl.cc/9W7ad
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https://reurl.cc/Dx4EE
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https://reurl.cc/Z29vW
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http://bit.ly/2P9nZzt
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https://reurl.cc/epLZQ
❗️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
2019-5-9 財政委員會:中國犯罪份子坑殺投資人 金管會應究責南山人壽
https://reurl.cc/jd6XO2
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s://reurl.cc/d9Ejg
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https://reurl.cc/Ozloy
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https://reurl.cc/N2Qym
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https://reurl.cc/L6MVX
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https://goo.gl/gWzSqv
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https://goo.gl/ky1nSQ
南山人壽 月 繳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針對鄭文逸之犯罪,日前台北地院已裁定刑事扣押超過10億元的不法所得。
2. 然而,北檢由於無法對任國龍送達傳票,遲遲無法對任國龍提起公訴。尤有甚者,任國龍完全不繳金管會罰鍰。
荒謬的現象是,任國龍一方面委任律師,對金管會處分在我國提起行政爭訟;但卻想盡辦法閃躲台北地檢署之刑事程序。更可笑的是,金管會收到北檢去函詢問任國龍委任律師的資料後,任國龍立刻解除委任,根本在濫用我國法庭地。金管會與法務部不應各行其事,任由犯罪份子如此取巧、迴避我國司法程序。
3. 去年8月南山人壽「新境界系統」上線,導致15萬件保單遭自動墊繳或停效,保戶權益嚴重受損。南山人壽不但沒有積極處理,反而取巧要求業務員逕行幫保戶簽名復效。金管會保險局長今天當場表示,該行為已經違法,然而,針對此等罔顧保戶權益、陷業務員於違法的離譜作為,金管會迄今卻未對南山人壽進行任何裁處。
事實上,檢視南山人壽過去的違法紀錄,簡直慘不忍睹,光是今年就連續被裁罰三次。這已是內稽內控全面性的嚴重系統失靈,金管會為何從未追究董事責任?豈可任由南山人壽高層如此繼續亂搞下去!
附註:
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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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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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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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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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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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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