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子喬悠遊卡不慎遺失,被人撿走並擅自花用,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中的侵佔罪:「#侵占遺失物罪」 是行為人把「#別人遺失或暫時遺忘而離開身邊的財物」故意且有所圖地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
#侵占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只要提告就不能撤告: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以上法條取自:法律010
我們不追究但公告出來提醒大家,悠遊卡開通後請記名,綁定悠遊付可看到開銷明細,也知道這張卡在哪裡花用與搭車。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勿以惡小而為之
#勿以善小而不為
#即使是一百多元也不應該據為己有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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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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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犯罪後多久就不能再追訴了呢❓什麼是追訴權時效❓
當一個人犯了罪,相隔多久時間國家就不能再追訴了呢❓
我國法律依照犯罪輕重,規定了不同的時間: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強盜放火罪):
「30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犯殺人罪,且人真的死了,就沒有追訴期限了)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20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例:酒駕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10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例:公然侮辱罪):
「5年」
上述時間原則上從犯罪成立之日開始算,若超過時間國家都沒有起訴,國家就不能再起訴、處罰犯罪者了。
為什麼法律要設計這種期限呢❓對於犯罪不是應該追究到底嗎❓
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理由:
1.避免證據滅失造成誤判
因為距離犯罪時間點越久,會越來越難找到確切的證據。人證的記憶可能會漸漸喪失,或容易記錯,物證也會滅失或變質。這種情況下,誤判的風險就容易升高。
2.督促司法機關積極行使追訴權
透過這種期限的設計,促使司法機關儘速對犯罪者追訴,讓其盡快受到應有處罰。
3.維護法秩序安定
憲法要求法律設計出來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讓大家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會有什麼後果。若允許國家無限期的追訴人民各種大小犯罪,國家又遲不追訴的話,就無法達到上述要求。
當然以上的理由,並非能說服每個人,受到不少挑戰。
今年五月時,我國才剛修法將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的狀況,排除不受到追訴權時效限制,回應社會質疑。
那在發生紛爭時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可以讓追訴權時效停止嗎❓
當然不可以。
那說這句話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事呢❓
什麼事都不會發生。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OS #因重感冒喉嚨發炎影片聲音沙亞請見諒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我需要預約服務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琪斐大放送,這個星期選的是南韓墮胎罪被宣布違憲。
南韓這一次憲法法院的決定,固然讓人權團體喝釆,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南韓反墮胎團體的動員能力有多驚人。
選這條新聞,是因為隨著右派勢力的興起,我們看到全世界反墮胎的音量越來越高。在七零年代起,被普遍認知為婦女人權一部分的墮胎權,有可能被翻案嗎?
台灣因為在20年前,優先保健法通過之後,婦女的合法墮胎管道算相當暢通,社會上基本上也尊重婦女的決定。我認為台灣在墮胎這個議題上比美國先進。在美國保守地方其實堕胎的管道很少,更嚴重的是,墮胎的被汙名化,有很多人把墮胎等同於謀殺,婦女去墮胎時,面臨的社會壓力是很大的。
我很得意的跟蘿蔔頭講了我這個觀察,我那老美老公冷冷的說了一句:我們美國三十年前對墮胎也是很開放的。
那美國是怎麼變成今天這副德性?比如喬治亞州剛通過的心跳法案,就是在醫生只要可以聽到胚胎心跳時,就不可以進行墮胎手術,這通常發生在受孕第六周,很多婦女根本都還不知道自己懷孕就己經錯過了合法墮胎的時機。阿拉巴馬州正在討論一項法案,規定婦女在懷孕的任何時期墮胎,將處 10 年以上、99 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是,即使她是在被強暴或亂倫的情況下懷孕,墮胎仍被視為刑事犯罪。只有在婦女在面臨嚴重健康風險時,才可以進行墮胎。
這樣嚴格的反墮胎法,目前只存在於像蘇丹這種極權國家,即使是這個執行過種族清洗的國家,也允許婦女在被強暴時是可以墮胎的。
南韓跟美國社會同時在進行對墮胎權的討論 ,並不是偶然,這是全世界很多國家在往保守方向前進的另一個明證。我想是時候再一次提醒大家,為什麼婦女有墮胎權跟墮胎的合法管道這麼重要。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范琪斐ㄉ寰宇漫遊》0418 EP32 完整版
📌 本集內容 📌
✭【 琪斐大放送 】終結66年墮胎罪 南韓女權向前邁進 (00:43)
✭【 動眼看熱鬧 】WTO終審大逆轉 南韓禁日本核食勝訴(10:09)
✭【 世界都在看 】全球死刑執行下降 廢死趨勢適用各地?(16:15)
✭【 漏網東西軍 】厄瓜多撤銷庇護 維基解密亞桑傑被捕(22:34)
琪斐大放送,這個星期選的是南韓墮胎罪被宣布違憲。
南韓這一次憲法法院的決定,固然讓人權團體喝釆,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南韓反墮胎團體的動員能力有多驚人。
選這條新聞,是因為隨著右派勢力的興起,我們看到全世界反墮胎的音量越來越高。在七零年代起,被普遍認知為婦女人權一部分的墮胎權,有可能被翻案嗎?
台灣因為在20年前,優先保健法通過之後,婦女的合法墮胎管道算相當暢通,社會上基本上也尊重婦女的決定。我認為台灣在墮胎這個議題上比美國先進。在美國保守地方其實堕胎的管道很少,更嚴重的是,墮胎的被汙名化,有很多人把墮胎等同於謀殺,婦女去墮胎時,面臨的社會壓力是很大的。
我很得意的跟蘿蔔頭講了我這個觀察,我那老美老公冷冷的說了一句:我們美國三十年前對墮胎也是很開放的。
那美國是怎麼變成今天這副德性?比如喬治亞州剛通過的心跳法案,就是在醫生只要可以聽到胚胎心跳時,就不可以進行墮胎手術,這通常發生在受孕第六周,很多婦女根本都還不知道自己懷孕就己經錯過了合法墮胎的時機。阿拉巴馬州正在討論一項法案,規定婦女在懷孕的任何時期墮胎,將處 10 年以上、99 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是,即使她是在被強暴或亂倫的情況下懷孕,墮胎仍被視為刑事犯罪。只有在婦女在面臨嚴重健康風險時,才可以進行墮胎。
這樣嚴格的反墮胎法,目前只存在於像蘇丹這種極權國家,即使是這個執行過種族清洗的國家,也允許婦女在被強暴時是可以墮胎的。
南韓跟美國社會同時在進行對墮胎權的討論 ,並不是偶然,這是全世界很多國家在往保守方向前進的另一個明證。我想是時候再一次提醒大家,為什麼婦女有墮胎權跟墮胎的合法管道這麼重要。
本周動眼神經選的是南韓禁止日本核災地區的水產進口,二審裁決大逆轉,WTO認定不違法,日本與南韓這官司判決,牽動台灣未來面對日本特定地區進口食品的政策走向。
張嘉玲選的是國際特赦組織公布全球2018年執行死刑數量下降三成,但是有幾個國家的處決卻有所增加,究竟廢死趨勢適用於各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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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29《駭客產業蓬勃發展、荷蘭紅燈區禁觀光導覽、Google壟斷遭歐盟重罰、日本#KuToo運動》https://reurl.cc/WO3yL
EP30《假新聞躲言論自由背後、美國新鴉片戰爭開打、流浪大師引全民瘋狂、汶萊石刑處死同性戀》https://reurl.cc/7VrnQ
EP31《香港修逃犯條例、共享經濟有法可管? 仿肉素漢堡成潮流、投賭爛票前多想想》https://reurl.cc/k8n2d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在 第32-37之2條~刑罰種類有什麼?10分鐘簡單學習XD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Q:「有選科主刑」與「無選科主刑」是什麼?A:•有選科主刑,如:刑法第234條第1 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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