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陳春生教授最終講義 ]
1991年9月,我就讀臺北大學(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司法組一年級。開學第一堂課就是「法學緒論」,授課老師是陳春生老師。大一憲法、大二的行政法、憲法專題研究;大三環境法專題研究的老師,也是陳老師。
陳老師是一位很有遠見的老師。我們大學時,他就給我們建議:除了法律的課業、保持身體健康之外(他也常常帶北大的同學們一起去爬山,一直到他擔任大法官以後也都還是持續),最重要的就是「學習第二外文」。
留學日本東京大學、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的陳老師,在當年的大學課堂上時,就能夠一面援引德國法、一面援引日本法來教授我們,班上許多同學受到啟發,紛紛去東吳學日文、去德國文化中心學德文、去師大學法文。不僅如此,陳老師還商請當時就讀碩士班的學長來帶我們大學部的學弟妹研讀法學日文與法學德文。當年帶我們讀日文的學長,就是現在的東吳大學程明修老師,記得使用的教科書是原田尚彥教授的行政法要論。
當時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入學考試有一個特點,在過去可以說是全國獨一無二的,就是除了英文必考之外,第二外文也是必考,德、日、法文三選一。這必考的第二外文門檻沒通過的話,法律科目再高也是不會錄取,這是黃東熊校長擔任北大法律研究所所長的時候立下的規矩。也使得當年臺北大學法研所的學生,都以「具有第二外文研讀能力」而聞名。
記得當年就讀法研所碩士班時,每次陳老師的「行政法專題研究」課堂上的討論都欲罷不能,甚至到了中午十二點應該下課了,大家都還窩在研討室熱烈討論不願意結束,索性直接訂便當叫到教室來一面吃一面繼續加場演出。記得每次我們學弟妹們提前一週把論文打好,交給學長姊時,心裡都很「挫」,希望下週討論時不要被學長姊慘電。每次大家玻璃心之後,陳老師永遠都是給我們溫暖與鼓勵的那個人。
他是一位永遠都鼓勵學生的老師。總是對我們說:
「做任何事情,永遠都來得及。不可能來不及。」
他自己因為是先念清華大學核工系之後,又重考大學才念臺北大學法律系的,跟別人比起來,看似浪費時間,但實際上長遠來看仍有收穫;因為他可以融合理工科與法科的長處。
準備國家考試的同學,常常讀了這個就忘了那個,感到焦慮,陳老師也會給同學們打氣鼓勵:
「與其花時間懊悔,不如馬上把書拿出來翻閱,立刻就會熟。」
「要轉最弱為最強!」
「不要花時間懊悔,或一直認為自己來不及,只要你全心全力、專注,一定都來得及。」
「人的潛能,根據統計,一生只用百分之二十。如何開發你自己沒用到的潛能?這是重點。」
他總是勉勵我們,不要因為考試不順遂就看輕自己,因為,「我們的能力不只是在應付考試而已。考試通過之後,我們還有更高遠的理想要實踐。建立正確的價值觀、找到自己的定位。志向要高!」
擔任大法官時期,陳老師在公事之餘,還在學校義務帶學生閱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裡面的文章,每週分配大家閱讀一篇,每週的報告人報告說明心得以後,大家相互討論、提出問題;老師再講解文章裡面的微言大義,以及德國公法學的內涵。讀過的同學,等於把很多公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的基本問題又釐清了一遍,不能說是功力大增,但至少也打通了任督二脈。
他是一個踏實認真的學者。自己著作等身之外,在國際交流上也著力很深。常常與德國、日本、法國等國的學者交流,英文之外,也通曉這三國語言。每次要辦研討會,老師總是身先士卒,與我們大家一起研擬計畫、討論進行方法。永遠都是自己先挽起袖子做,帶著晚輩往前走。
他是一位學術前瞻的學者。二十幾年前所撰寫的學術論文,不論是行政法學的四大支柱的介紹、行政規則的外部效力、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多階段行政處分,還是制度性保障、法律保留的漏洞、行政裁量理論等,到現在都還是國內學術界討論的重要焦點。
記得我出國唸書之前,陳老師送我四個字:「定、專、淡、慢。」心要定、志要專、名利要看淡、做學問要慢,深耕易耨。要確實把問題搞懂、研究清楚再發表。這些教誨,至今我還是深深記著。
我沒辦法代替別人說話。所以我只能就我自己的感受,分享給大家。陳老師在我回臺北大學開始擔任教職時,給過我一句話:「只要你能影響到一位學生,帶給他正向的力量,這就夠了。」他也曾在我覺得灰心的時候,引用德蕾莎修女說的話給我鼓勵:
「你多年來營造的東西, 有人在一夜之間把它摧毀;
不管怎樣,你還是要去營造。
或許把你最好的東西給了這個世界,
也都永遠還是不夠;
不管怎樣,你還是要把你最好的東西給這個世界。
你看,說到底,它是你和上帝與真理之間的事,
而絕不是你和他人之間的事。」
今天,在台下聽著陳老師的最終講義,我也一面想起自己的初衷,當年從巴黎大學畢業回台灣時在心底所發的願:
「要儘量實踐教育機會的實質平等。」
聖經上說,「這些事你要殷勤去做,並要在此專心,使眾人看出你的長進來。」(提摩太前書四章十五節)雖然到目前為止,我一直都過得很隨心所欲,總是ワガママ,導致現在還是不長進,但我會努力,望不辱師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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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二十屆學生會三合一聯合選舉公告事項】
一、選舉投票時間:
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三)9:00 開始,至 5 月 15日(三)17:30 止。
二、應選名額:
本次選舉係由學生會三峽校區行政部門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本校學生自治之選舉。依照選罷法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在查閱本學期選舉人數後(資料來源:國立臺北大學註冊組統計資料表)
應選名額如下:
學生會長、副會長各 1 名(搭檔參選)
身心障礙議員 1 名(全校身心障礙學生選舉之)
各學院學生議員應選名額如下:
公共事務學院 5 席
法律學院 4 席
人文學院 2 席
商學院 7 席
社會科學院 3 席
電機資訊學院 2 席
三、選舉人資格:
依照選罷法第十條之規定,凡為本會會員有選舉權。
四、候選人資格:
依照選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凡為本會合法會員者,皆可依本法登記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
惟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但已確定延長畢業年度或就讀本校同學院之碩、博士班者,不在此限。
依照選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凡為本會合法會員者,皆可依本法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唯代表院參選者,為該院在學學生者。
五、候選人登記:
候選人登記期間:民國 108 年 4 月 7日(日)至 4 月 13日(六),以網路表單線上登記,逾期恕不受理。
三峽校區學生會長
三峽校區學生議員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會長
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長
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長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系學會長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系學會長
社會學系系學會長
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長
法律學系系學會長
經濟學系系學會長
中國文學系系學會長
號次抽籤依登記順序分配。
六、投票方法:
無記名單記法。
投票人應攜帶學生證先行領票(於進入投票所前請將學生證持在手中,預備檢驗以節省時間)。
投票人於領到選舉票後進入圈票處,在候選人相片籤號、姓名頂端方格內,用規定印戳圈選一人投入票箱內。
七、公定舉辦活動:
政見發表會:
108年5月8日(三)於商院教室舉行,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投票時間:
108年5月15日(三)9:00至17:30,於各院大廳舉行。
開票時間:
108年5月15日(三)商院教室舉行,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八、其他注意事項:
法源依據:本選舉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辦理,請參閱相關網站: https://tinyurl.com/y5rffj8o
罰則:參選人若有違反選罷法之規定以及選委會之公告事項,經選委會確認後,得依照選罷法第五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情節嚴重者,應提報獎懲委員會議處,候選人並得撤銷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
當選人任期:自民國 108 年 7月 1 日至 109 年 6月 30 日止。
選舉資訊:請上 FACEBOOK 粉絲專頁查詢,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會 NTPU Student Union。
如有任何疑問,可投信至學生會信箱 ntpusu@gm.ntpu.edu.tw,或致電選舉主任委員聯繫。
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
九、最低當選票數或投票率門檻:
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符合當選條件;三峽校區會長選舉需為有效票中得票數最高者。學生議員選舉,以院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為最低當選票數,及所得有效票數名次在應選名額內。
學生議員當選門檻如下表:
公共事務學院 46 票
法律學院 32 票
人文學院 21 票
商學院 63 票
社會科學院 31 票
電機資訊學院 19 票
以身心障礙學生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候選人得票較為多數者。
前項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殊教育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或其他足證明身心障礙之文件者為限。
第一項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第一項第二款學生議員選舉之最低當選票數以無條件進入取至整數訂之。
會長候選人同額競選時,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當選。
十、各系學會之投票資格與當選門檻依各系學會選舉辦法認定之。
十一、第十九屆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 任 委 員:歷史二 郭庭耘 0973926339
副主任委員:不動三 陳 謙 090503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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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十九屆學生會三合一聯合選舉公告事項]
一、 選舉投票時間: 民國 107 年 5 月 16 日(三)9:00 開始,至 5 月 16 日(三)17:30 止。
二、 應選名額: 本次選舉係由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本校學生自治之選舉。依照選罷法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在查閱本學期選舉人數後(資料來源:國立臺北大學註冊組統計資料表),應選名額如下:
學生會長、副會長各 1 名(搭檔參選)
身心障礙議員 1 名(全校身心障礙學生選舉之)
各學院學生議員應選名額如下:
公共事務學院 8 席
法律學院 5 席
人文學院 3 席
商學院 11 席
社會科學學院 5 席
電機資訊學院 3 席
三、 選舉人資格:依照選罷法第十條之規定,凡為本會會員有選舉權。
四、 候選人資格:依照選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凡為本會合法會員者,皆可依本法登記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惟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3.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4.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但已確定延長畢業年度或就讀本校同學院之碩、博士班者,不在此限。
依照選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凡為本會合法會員者,皆可依本法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唯代表院參選者,為該院在學學生者。
五、 候選人登記
(1) 候選人登記期間:民國 107 年 4 月 11日(三)至 4 月 30日(一),以網路表單線上登記,逾期恕不受理
●表單連結:
學生會長 https://goo.gl/forms/yR5q4jzsZ7ba9lRv1
學生議員 https://goo.gl/forms/Jy78Na0m0ubLVovD3
系學會長 https://goo.gl/forms/a2iOhMNZ8Ov47mA32
(2)完成網路登記之參選人,經選委會聯絡後,應於網路登記參選結束後一周,繳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始為登記參選完成
(3)號次抽籤依登記順序分配
六、投票方法
(1)無記名單記法。
(2)投票人應攜帶學生證先行領票(於進入投票所前請將學生證持在手中,預備檢驗以節省時間)。
(3)投票人於領到選舉票後進入圈票處,在候選人相片籤號、姓名頂端方格內,用規定印戳圈選一人投入票箱內。
七、 公定舉辦活動: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法源依據:本選舉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辦理,請參閱相關網站 http://ppt.cc/dJK2T
(二)罰則:參選人若有違反選罷法之規定以及選委會之公告事項,經選委會確認後,得依照選罷法第五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情節嚴重者,應提報獎懲委員會議處,候選人並得撤銷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
(三)當選人任期:自民國 107 年 8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四)選舉資訊:請上 FACEBOOK 粉絲專頁查詢,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會 NTPU Student Union(@NTPUSU)
(五)如有任何疑問,可投信至學生會信箱 ntpusu@gm.ntpu.edu.tw,或致電選舉主任委員聯繫
(六)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
九、最低當選票數或投票率門檻:
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
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符合當選條件;三峽校區會長選舉需為有效票中得票數最高者;臺北校區會長選舉需有該校區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以上投票及有效票數中得票數最高者。
學生議員選舉,以院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為最低當選票數,及所得有效票數名次在應選名額內;以系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選舉人數百分之十除以應選名額所之商數為最低當選票數,及所得有效票數名冊在應選名額內。
以身心障礙學生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候選人得票較為多數者。
前項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殊教育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或其他足證明身心障礙之文件者為限。
第一項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第一項第二款學生議員選舉之最低當選票數以無條件進入取至整數訂之。
會長候選人同額競選時,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當選。
十、各系學會之投票資格與當選門檻依各系學會選舉辦法認定之。
十一、 第十八屆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行政一 簡俊榮 0919483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