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要被宣告違憲了嗎?】
就在今天(3/31),大法官要召開憲法法庭辯論「通姦罪」是否違憲。究竟這個議題是怎麼浮上檯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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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法官解釋說:「通姦罪合憲!」
其實早在 2002 年,就有人把通姦罪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當時的大法官卻認為通姦罪合憲。理由是婚姻家庭制度有維持人倫秩序、保護了養育子女的功能,這樣的制度很重要,所以「性自由」這樣的權利在進入家庭之後,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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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法官表示:「我判不下去」
過了 18 年,通姦罪再次送到大法官面前。
有趣的是,這次總共有 15 位法官主張通姦罪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官雖然有依法審判的義務,但如果法官認為法律有違憲的疑慮,並不用硬著頭皮判下去,而是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簡單來說,總共有 15 個法官在審理通姦罪的時候,必須判被告有罪,但他們判不下去,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從法官們的釋憲聲請書中可以發現一些有趣的事,有法官認為,從 2012 年以來只有一個人因為通姦罪被關,剩下都是易科罰金。
前面提到「通姦罪」的意義在「保護家庭」,實務經驗卻告訴我們,通姦罪並沒有保護任何家庭,只有對簿公堂,讓家庭的裂痕更深。
也有法官提醒大家,像是「不離婚就是圓滿」這樣舊時代的觀念,應該要隨著社會的進步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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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以及民間的專業看法是什麼呢?
而因為通姦罪本身在台灣民間其實呼籲廢除的聲音已久,因此這場辯論引起非常多人討論,司法院也邀請 6 位鑑定人提出鑑定意見,也許民間團體提出自己的鑑定意見。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官網上公佈了 9 位鑑定人,以及司法院邀請的 6 位鑑定人(除了一位退休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都是主張通姦罪違憲。
這些鑑定人的理由大致跟法官所提出的理由差不多,但有一些特殊的觀點值得分享。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就從法律史研究發現,幾十年前前通姦罪制定是要保護男人的太太不會外遇,雖然後來修正成現在男女都罰,但骨子裡還是傳統「對婚姻忠貞」的道德觀念。
北大法律系教授蔡聖偉則指出,韓國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並沒有影響,更證明「保護婚姻」和「通姦罪」的關聯性極低。
許多人也批評,檢察署和法院花了很大的力氣,偵查、起訴、審判,只為了判一個人「易科罰金」,那這樣不如就將「通姦」廢除,留在民事訴訟上離婚的金錢賠償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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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法官怎麼說!
一般而言,大法官遇到解釋過的議題,通常都會「不受理」。但這次大法官不僅受理,還願意召開辯論,似乎暗示著過去的解釋,已經到了變更的時候。
明天,我們就來看大法官怎麼說!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6的網紅Kolas Yotak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北大法律系教授 在 彭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三項反同公投(反婚姻平權、同婚專法、禁止多元性別教育)通過審核,因此社民黨候選人苗博雅在臉書發起「平權公投」連署,然而平權公投案第三項主文「一男一女一生一世永久共同生活另立神聖婚姻專法」,說是為了檢驗中選會審核標準、反制保守勢力。
可是保守勢力的信望盟簡孟軒甚至與眾多保守教徒興高采烈地寫出「神聖婚姻法草案」,對此許多法律、性別平權學者也出面批評,尤其是一向支持婚姻平權的北大法律系教授官曉薇指出,神聖婚姻是之前宗教保守勢力,由於1970年代女權運動在離婚權利上的改革,進而提出的反擊概念,造成墮胎、家暴、婚內強暴等問題更難處理,最主要衝擊到的就是弱勢與受暴女性的基本權利,完全違背性別平權價值,且在台灣會陷入「私法自治」的範圍,成為國家性別平等的免責區。
除了較為少數「廢除婚姻」的激進派,絕大部分的女性主義者都支持婚姻平權,理想上女權運動與同志運動應該是理所當然的盟友,可是從這次事件就可以觀察出,事實上台灣的同志運動一直有「厭女」(misogyny)問題,許多同志族群,尤其是男同志或部分陽剛女同志,有著「崇陽貶陰」的大男人思維,女性與陰柔者的需求是次要、可犧牲的,而這更對同志族群內部的女性或陰柔者產生嚴重的傷害。
這問題會發生並非一朝一夕之事,多年來同志運動由男同志族群壟斷話語權與資源,眾多同志平權活動都不成比例地以男同志為重,像是官方選出的「台北同志地標」(二二八公園、西門紅樓)幾乎都只關乎男同志族群的歷史文化,同志遊行中也經常出現對女性與跨性別群體不友善的事件,近年的婚姻平權小蜜蜂也一直有因為「男同志交友文化」間接產生對其他族群排擠的現象,甚至不少同運人士針對反同女性(相對上反同男性較不容易被針對),如郭美江或「口交姨」,進行針對外貌或性別的羞辱,這些問題甚至造成非男性族群參與同志運動的意願大幅降低,長久下來台灣同運反而成為了另一種崇拜陽剛、男性霸權的小世界。
如果我們真心支持性別平等,那應該支持所有女性、同志與跨性別等在性別上居於弱勢的群體,尤其是當中同時具有多重弱勢身分的族群(雙性戀女性、跨性別女性),而不是「弱弱相殘」傷害或犧牲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