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莫兩個月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因應疫情而推出「勞資爭議視訊調解」,
所以在勞資爭議申請表單上面多了一個可以以視訊方式進行調解。
😎
就過往經驗而言,
調解往往需要「見面三分情」,
並且在專業委員的協調及依法判斷後,
尋求雙方互相讓步之可能,
最終提出雙方可以接受之方案。
☯
我本以為視訊調解的成功率非常低,
但在上禮拜兩場的視訊調解,
可能因為案件本身不太複雜,
竟然兩件都調解成立了。
(當然還是要調委厲害啦XD)
😝
其實案件不太複雜的,
且雙方都可以接受視訊、能確保雙方權益之情況下,
未來視訊調解或開庭,
應該是一種值得進行的方式。
#期待下一次的視訊調解?
#不過疫情結束後好像還是會恢復現場調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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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職安法精神確保勞工權益 呼籲企業快篩應明訂雇主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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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大遠百百貨6月29日因內部員工確診, 6月30日自主停業,進行消毒並啟動企業快篩計畫。雖然業者已於7月1日下午恢復營業,卻有報導指出,此次企業快篩計畫,快篩費用每人1000元,且分攤單位喬不攏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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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好奇,群組裡面說名1000元費用從貨款扣除不收現金,是否已經和個別櫃位協商好?員工需要自己負擔嗎?甚至有人質疑由百貨規定業者要快篩陰性才能工作,是否應該由百貨負擔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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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根據我們查找衛福部相關指引的資料,在「雇主應保障勞工權益並注重個人隱私」的原則只提到雇主採檢前須得到員工同意、雇主應充分告知員工檢驗方式與檢驗試劑廠牌、雇主應防疫需搜集個人資料應遵循資料最少原則、如員工檢驗陽性或因疫調需隔離者雇主不得規則於員工任意扣發工資或休假。新北市配合衛福部所公告的新北市安心企業快篩計畫,提到的四大原則中,寫到「企業自主,採檢自費」,經確認也只是強調政府並不針對該計畫進行經費補貼。兩者皆未能確定雇主與員工到底誰該負擔快篩費用,員工是否會遇到被要求付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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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新北黨部副執行長 #陳姳臻 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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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針對勞工工作環境可能造造成的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及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包含《施行細則》第27條中所指: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等規定,既然疾管署認為『快篩計畫』是雇主對員工的健康檢查,就不應該有員工要自行付費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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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日前職安署署長亦公開表示,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在工作場所染疫,職安署都將從寬認定為「職災」。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所衍生,在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都屬職業災害,而勞工如因公感染新冠肺炎,依現行勞動法規就可認定是否為職業災害,目前不須另定認定指引以為判斷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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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執行讓員工避免職災所才取的『快篩計畫』,應該是雇主在職安管理上的義務,不該將責任規則於員工時,所衍生的相關費用當然是由雇主負擔。但翻找了相關指引並沒有明確寫出,導致該次大遠百『快篩計畫』引發了到底是百貨、櫃位還是員工應該付費的糾紛。建議應該明定雇主付費原則,後續百貨與櫃位業主再自行針對費用分攤協商,不需讓第一線員工面對染疫風險的同時還要煩惱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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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遠百應參考新竹科學園區設置快篩站經驗,由園區與園區內業主協商分攤,不讓員工困擾付費事宜。假設任由勞資雙方進行協商,且百貨公司內部櫃位業主非常多,雇主政策也可能不一,後續衍伸的勞資爭議將會大幅提升,且在新北視訊調解未上路的狀況底下,勞工也無法及時獲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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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與新北黨部在此呼籲,請中央部會針對企業快篩計畫明定雇主付費原則,並且請新北市政府務必盡量輔導企業雇主支付費用,保障勞工權益。並且我們會更近一步與委員辦公室合作推動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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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歡迎在大遠百工作,或是在其他工作崗位上遇到類似狀況的朋友,可以私訊粉絲專頁或E-mail: [email protected]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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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事件層出不窮,究竟該如何應對處理呢?
本課程將以實際案例分享豐富的勞資爭議處理實務經驗,提供企業老闆、主管及人資更具體的參考與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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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5.29(六)14:00-17:00
地點 | 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 課程大綱 |
🔹 勞資爭議的形式與發生時機
🔹 常見的勞資爭議
🔹 公司該如何應對勞動檢查
🔹 勞資爭議案例說明
🔹 公司該如何應對勞資爭議調解
🔹 勞資爭議處理原則
🔹 如何避免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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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版主忙婚事之餘 (版主新婚快樂→這是彩蛋沒錯)
還給我們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分享,
在勞權抬頭的時代,雇主侵害了我們勞工的權益
我們可以為自己多做些什麼?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今天就先從勞資爭議調解新制開始講申請流程吧!! 後續會在陸續分享更多實用小撇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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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依據民國100年6月開始實行的勞資爭議【調解新制】,凡勞工因雇主涉嫌違反勞動
契約或勞工法令(一般所謂的「權利事項」爭議),以及勞工的工作權之爭(「調整事項」)
而至損害勞工權益者,皆可至「工作當地」的縣市府勞工局服務櫃檯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新制 vs 調解舊制】差別:
過往的勞工調解舊制,勞工可先申請協調,協調不成還可以再申請調解的程序不同。
之前勞工至少還可以有兩次申訴機會,新制如業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對於以同一爭議
事由及訴求再申請調解者,如已無再調解之實益,當事人可循司法途徑處理之
(參照行政程序法17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
☆不要被騙簽下自願離職
☆申訴前,先準備好 資方違法的有力證據
☆爭議發生30日內先寄出存證信函(除非30天內已開完調解會,雙方達成和解)
☆調解會未開完前,先不要去檢舉雇主違法。
☆要求穩當,調解方式選「調解委員會」制;
若想要早點解決,選「獨立調解人」制,但最好有勞基專業的朋友陪同與會。
☆調解失敗可申請法扶,律師可自己選,但此律師需與法扶有簽約,
則律師費甚至部分法院規費法扶會出。
一、我們該準備什麼?
1.每月薪資單明細、薪資入帳之存摺明細、每年所得扣繳憑單。
2.「勞保投保薪資明細」及「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各地區勞保辦事處可免費申請
(可以在申訴前先去申請好,避免同時要保勞保局、勞工局)
3.上下班打卡資料(可拍照當證據)、主管核准的加班或請假申請單。
4.雇主有違法事實之書面公告、e-mail信件等。
5.老闆或主管口頭說「要你離職」或「不准休假」等之錄音。
6.若是職災勞工,還需附上醫療付費單據或交通事故的警方筆錄。
二、諮詢窗口:
1.電話諮詢當地勞工局或中央主管部會
2.上網查相關資訊
3.諮詢專業人士
→我們需要釐清 (1) 依法是否有請求權 (2)在申請書上寫上雇主是因為那些作為而違
反那一條勞工法令,所以勞工得以要
求雇主必須依法給予相關權益或金額之補
償。
三、申請程序:
1.勞工局申請調解,寫調解申請書並選定調解會方式
(1) 要快→獨立調解人(大約需等待20天)
(2) 要穩→調解委員會(大約需等待49天)
※但目前實際經驗通常是約1-2週就會排定調解會議。
2.申請書上寫上求償項目及金額並附上相關證據→給收件櫃臺
3.存證信函寄了嗎?
→不管你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有30天除斥期的限制)或其他法條,原則
上最好都要在調解申請書交給勞工局負責收案人員後,馬上再寫個存證信
函,並在申訴當天到附近郵局雙掛號寄出,以保存日後打官司的法律證據
,這樣才算完整!
(這是防日後萬一調解不成、法律訴訟時,權益平白受損。很多勞工明明遭
受雇主違法、申訴有理,最後上法院時卻被這30天的除斥期給害死!)
4.再來就是選定自己的調解委員:
依勞委會官網上之規定(第三大項之第1~3點):勞資爭議當事人(勞工、雇
主)應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3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向主管機關
具報;逾期不具報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自其所公布之調解委員名冊中代
為指定。所以你先前寫調解申請書時,如果在「選定調解方式」欄位裡已
勾選「調解委員會」,過來就等勞工局的公文通知,問你是否要自行選定
調解委員?如3日內勞工局未得到你肯定回覆,勞工局就可以代為指派。
5.調解會召開,這時候勞工必須要有個「賠償底線」,意思是多少賠償金額
是你會接受和解的,才不會被委員唬得一愣一愣的哦!
6.如果調解不成立?
①如果在調解會議記錄上,能讓會議主席寫上:資方確實違法,但是因賠償
金額談不攏以致調解破局…,那就是調解不成,退而求其次,在調解記錄
上寫成對勞工有利,這絕對有助於日後打官司的勝訴。
②會後你可憑調解會議記錄,去勞委會所屬的各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
。因為你去打官司,找到律師寫個訴狀,再等法院一審宣判下來,原則上
半年以上的時間跑不掉,這段期間你若找工作不順利,至少每個月還有失
業給付暫度經濟難關。
③但先別太早高興,失業給付可以讓你先領,但就服中心一定會要求你把法
院的最後判決結果給他們看;如果是你敗訴了,那已領的失業給付的錢就
必須吐還給它,所以你看你找的法扶辯護律師有多重要。
④當然你也可以試著向當地縣市長書面陳情:要求其所屬的勞工主管機關再
幫你開第二次調解會。這是因為勞委會對於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的指示是:
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可以「一事不再理」,但決定權仍在地方勞工主管機關
。雖然建議你可以試著跟縣市長陳情,以避免漫長折磨的訴訟之路,但,
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通常你的陳情,行政機關都會有一套官式文章回覆,
最後是「恐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礙難核准」吧。
⑤調解不成,那勞資雙方就算扯破臉了,這時你該去檢舉的就去檢舉,讓當
地的勞工或勞保主管機關有所依據的去資方公司作徹底的勞動檢查,讓資
方被狠狠的罰錢也是應該。且勞動檢查單位去檢查之書面報告結果,證實
資方確有違法行為,此亦可有助於你打官司之勝訴。
7.進入司法程序:就是前面說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是自行提起訴訟都是可以
的。至於法扶申請條件,之後再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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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1.94.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78686864.A.E54.html
1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通常是看共同居住親屬總財產是否有超過)
3如果您符合上述1、2的標準,同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我們會將您列為優先扶助對象:
(1) 冤屈的刑事被告。
(2)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歧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3) 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的身分,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4刑事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資力
推 stone99: 爭取自己的權利在法治國家是很正常的事 11/10 03:24
※ 編輯: Maat (125.231.94.22), 11/10/2016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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