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安的多數是(藍領)勞工,是為了提神、賺錢和生存。」小丁30歲出頭,有個離散的家庭,年紀很小就從雲林北上討生活,他曾在工地工作2年,用安非他命是預支體力,讓他撐過一連多日的灌漿或趕工。他認識靠安非他命熬夜的夜班保全,也有保全帶清潔工一起用藥。採訪小丁時,他的一口牙已被酸蝕破壞,比同齡者看來都蒼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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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遇到一個用毒品咖啡包的人
平常和先生幫忙家裡做餐廳生意
上次那個父親節那天被丟包在我們醫院門口的人
用海洛英的人
平常是竹科園區某家公司的保全
前天一個不到三十歲的年輕女孩之前是拉K
腎功能最近半年4爬到10....已快洗腎
以前也遇過四十初男子用神仙水
心跳飆兩百多 問診後來才跟我說他一個小時前喝神仙水
也有二十出頭男生以前過一陣笑氣
雖然停用了 感覺就是已經變得反應呆呆
毒品的浮濫比我們想像嚴重
今天的女生也是不到三十歲
看她來診許多次
表現出來就是焦慮
覺得胸悶、吸不到氣、覺得脖子快被勒緊、心悸、手麻、胃痛、口乾舌燥
擔心脖子摸到好幾顆淋巴結
自己也表示覺得壓力很大、睡不好
每次打打鎮靜針
看紀錄有記載拒絕看精神科
問診了好一陣子
我直接再次建議她 她的情況還是需要看精神科
她說其實曾經看過半年精神科
後來覺得好像也就吃鎮定藥 情況差不多也就沒在看
再繼續問診
我把我想得到的鑑別診斷告訴她
並且幫她約門診
這次她終於同意再去看精神科門診
她又告訴我
其實剛剛她去了另外一家醫院的急診室
她表示那位醫師問診了幾句就說她就只是焦慮症 該去看精神科
要幫她打鎮靜劑 就這樣
她表示那位醫師的態度讓她感到生氣
於是她就跑來本院
一開始問診
太太神情緊張眉頭緊鎖地回答有多不舒服
我注意到旁邊陪同的先生卻一派輕鬆地在旁邊拿著手機玩手遊
替太太做身體檢查時
我有注意到病人一直不斷無意識地頻繁反覆抿嘴吞嚥的動作
而且一旁玩手遊的先生抿嘴吞嚥的動作還比病人更明顯
當時我只覺得奇怪(心想是不是有什麼影響控制運動的神經疾患)
看診到我在幫病人約門診的時候
此時病人的先生不知道去哪了不在診間內
此時病人突然眼睛瞟了診間左右兩邊的看診座位
降低音量地告訴我
其實她有在使用咖啡包
一瞬間我立刻明白為什麼病人和她先生為何會有反覆抿嘴的動作
我用和剛剛一致的神情和口吻
企圖不讓病人從我說話的過程中察覺太多情緒
繼續問(ㄊㄠ\)診(ㄨㄣ\)
所以故事的真相是
大她十歲的先生帶她(不到三十)進入用毒的世界
剛認識先生時她不知道先生有用毒品
結婚後才知道
因為年紀輕 所以許多對社會的認識都是學習自先生
先生說要讓她嘗試一下「美好的狀態」開始讓她一起用咖啡包
後來生了第一胎 覺得為了小孩這樣不行
夫妻倆都曾經戒掉一段時間
但是生第二胎加上家裡的一些狀況
讓她備感壓力
她向先生表示希望再體驗一次「美好」
先生又想辦法去再度找到藥頭
兩人又開始用毒
結果這次兩人越用越深
反覆再想戒或是壓力大狀況不佳
每次用要完第三天開始出現不舒服的狀態
先生看她痛苦不舒服又會不忍心又餵她少量
她也知道兩人現在就是互相在害對方
想戒毒
但是擔心看精神科會被留下紀錄
擔心會被抓去勒戒
擔心兩人還有兩個很小的小孩該怎麼辦
擔心被家人、家裡長輩知道
目前只有夫妻兩人知道
大概我比較擅長聊天吧
現在她終於告訴了其他人(我)
算是終於踏出一小步她的掙扎希望脫離現在無限惡夢的迴圈
過一陣子我再來追蹤看看她
是否真的有如期赴約看精神科門診
希望她這次能有決心認真面對戒毒
有點難以想像
但是其實有可能那個送包裹來你家的貨運公司
還是你家樓下的保全
或是你去用餐的餐廳老闆娘
背地裡吸著毒
在毒癮的泥沼裡掙扎
但是現實世界卻真的就是這樣
以後我要教小孩
什麼都可以玩、都可以勇於嘗試
唯有毒萬千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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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02~110/11/30
資格條件:
1. 需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近3個月內),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3. 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於夜間或假日值勤。
4.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自僱用日起試用60天,試用期滿合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於本署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針對特殊受保護管束人(毒品、酒駕、家暴、性侵害、精神病、自殺傾向、情緒適應障礙等)進行個別評估與治療、視本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2. 辦理本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3.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及第二辦公室(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切結書、自傳(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並備妥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體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黏封妥適後郵寄至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龔觀護人收(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號)。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條件符合人員,本署將另以電話通知面試。甄選結果除正取1名外,另視成績備取2名。遇本職缺出缺時,按備取名次依序通知錄用,備取期限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4.觀護心理處遇師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6,887元,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份保費;並享勞健保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另固定週休二日(除辦理活動或業務要求),國定假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為準。
5.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7-2152565轉3842龔觀護人。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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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6/15~110/07/31
資格條件:
1. 需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近3個月內),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3. 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於夜間或假日值勤。
4.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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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署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針對特殊受保護管束人(毒品、酒駕、家暴、性侵害、精神病、自殺傾向、情緒適應障礙等)進行個別評估與治療、視本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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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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