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進晚晴工作2年多,每個月他們都叫我回捐2000到5000元,連年終獎金都要捐回去,一共是13萬3250元…。」
晚晴的社工人員在記者會上,害怕地說出他這幾年來被壓榨的心情,讓我聽了很是難過;接著,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補充,他手上還有其他申訴案,回捐金額破百萬,但主管機關只能罰款3500元。
事實上,社工勞權的爭議不是只有回捐。今天竹北社工師梁小姐,也出面揭發世涓全人社工事務所惡意積欠工資,甚至還被事務所提告、申訴、騷擾等等。
今天我跟王婉諭委員、高雄社工工會、晚晴回捐受害者以及竹北受害社工師一起召開記者會,揭發社工勞權的三大陷阱,分別是薪資回捐、積欠工資以及變更職稱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衛福部於107年3月1日設立了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但事實上,通常在平台受理後,會將案件轉請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調查,在實務上,往往第一時間是單位先收到,而申訴的人送出申請,後續就完全不知進度或結果。社會局會同勞工局查核,回復衛福部需耗時2至3個月,根本緩不濟急。
監察院2019年的調查報告很明確地,表示衛福部應該公開資訊,包括公佈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社福團體名單,然而,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卻沒有進行相關的資訊公開,讓社工人員求職時依舊無法避免惡劣雇主。
由於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執掌,需要更緊密的跨機關合作才能落實把關。我們主張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社工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並研擬是否公布違法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受害的社工師梁小姐,今年6月1日受聘於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8月31日離職。該事務所主要承接新竹縣社會處的委外案件,不但積欠工資、扭曲勞動契約為承攬契約,導致梁小姐根本沒有勞健保。
該事務所甚至主張除非社會處核銷,否則事務所不會給予薪資,導致受害人離直到11 月才領到6月薪水,被積欠的7、8月的薪資,事務所至今仍未給付。梁小姐依勞資調解決議到新竹縣社會處處理核銷,只要事務所向新竹縣社會處申請核銷,即可全額撥款,並不需要事務所付出額外薪資成本,然事務所竟惡意不向社會處申請核銷,社會處也多次請事務所補上申請,事務所仍堅持不申請社工的薪資。
更誇張的是,該事務所負責人憑藉自己是新竹市社工師公會常務理事,濫用檢舉申訴騷擾受害人,包括惡意檢舉違反社工師法、違反社工倫理以及偽造文書等,根本是就是在惡整社工。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社福單位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相關案件中,長期有「薪資回捐」的狀況,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法令規定。社工一旦拒絕回捐,就會遭到來自主管及同事的冷暴力。
衛福部今年修訂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若回捐情事屬實者,兩年內不予補助,但從梁姓社工師的案例中,可以查見社工的勞權違法樣態極多,並不是只有薪資回捐一種,我們主張,應該明確規定「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的單位,經查獲屬實,便給予「兩年內不予補助」的法律效果。
而「限期改善」遲不開罰也是另外一個問題,被抓到就還款,也沒有其他的額外代價,使得違法社福團體有恃無恐,持續遊走法律邊緣。
😡嚴禁將「社工」職稱轉為其他職稱規避薪資新制😡
政府在今年推動社工薪資的新制,將社工薪資樓地板設為34916元,然而社工團體為了規避薪資限制,便要求社工轉任其他職稱,例如,高雄市鳳山光復育兒資源中心為規避新制,直接要求社工轉任為教保員,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則是另創「社福宣導員」,讓社工人員轉換職稱,就是為了規避社工師薪資新制的名稱,不叫社工人員,就可以不用給規範的薪酬。
類似的爭議都導致社會工作人員無法領取新制規定之薪資,更是嚴重打擊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地位。 政府應在制度上或個案上,積極針對社福單位以更改社工職稱的方式規避薪資給付的情況,進行通盤的調查,並考慮在制度上建立行政裁罰的機制。
之後,我們也會密切關注社會工作者的勞權問題,讓服務弱勢的社會工作人員,不要反而成為被剝削的弱勢。
🔍今日記者會四大訴求🔍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禁止政府機關或社福團體巧令職稱名目,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罰款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勞動部說NO】
微冷的早晨,為了要在九點前順利抵達公司打卡,西裝革履的上班族們行色匆匆地從捷運站魚貫而出。九點鐘一到,才拔腿狂奔進入公司的員工只能扼腕自己沒有跑快一點,以「遲到」作為一天上班的開始,還有可能被扣一大筆錢,心情好鬱卒。
但公司扣錢的舉動是合法的嗎?
🎸遲到只能按薪資比例不發遲到時間的薪水,不能額外多扣錢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嗎?對此勞動部在今年三月作出函釋(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勞雇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應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為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但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遲到十分鐘,雇主只能不發那十分鐘的薪水,不能直接扣半天的薪水,否則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雙方有契約明文約定,雇主就可以多扣錢嗎?
如果是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解僱與福利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不能逾越法令規定。
如果雇主和勞工具體購過契約約定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實務上認為這樣顯然失衡的懲罰或賠償性罰款的條款訂入工作規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而根本無法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可。
而員工在三十人以下公司如果將這樣的條款訂在勞動契約中呢?
依勞動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獎懲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但對於遲到十分鐘,扣半天薪水這種僱主濫用其「經濟上優勢地位」,與勞工締結顯失公平的契約內容,多半也會被認定無效的。
所以各位雇主們請注意,若真的想要求勞工準時上班,或許透過全勤獎金制度設計會比剋扣薪資來的有效,而且也合乎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罰款 在 簡舒培 台北真速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舒培忙什麼:請北市府以身作則保障勞權 徹查違法扣薪與工時過長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上周公布最近薪資統計,8月平均薪資4萬1241 元,但北捷有多達1319派遣工,依約最低時薪僅133、而最低月薪僅2萬2639元, #薪資水平遠低於統計;不僅如此,舒培近日還接獲陳情,北捷的派遣公司「華德來」違反《勞動基準法》擅自亂扣薪,甚至私自還訂立違法的「工作守則」,讓北捷派遣工不僅 #薪情更差,勞動權益更受到嚴重損害!
北捷為了降低成本以達到營運極大化,把月台站務、行控中心、行政客服、收費系統、販賣店、遺失物及停車場服務等業務,分別委給兩間派遣公司;「華德來」為得標廠商之一,履約期間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而勞務契約之中明載,為了站務順利,只要發生缺班情況,罰處違約金。
但沒想到,華德來私下與派遣工約定「工作守則」,將違約金轉嫁到派遣工身上。例如:若違反北捷公司規定而遭罰款,由派遣工承擔;請假未辦妥手續依曠職論,並扣1.5倍薪資;事假若無人替值,並扣2.5倍薪。而罰款逕從薪資扣除,若不同意,則不錄取。
舒培不解,廠商如此誇張的行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為何還繼續履約?廠商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根據此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另此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規模逾30人以上公司, #工作規則須送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查核,很明顯若不是廠商沒有將工作規則交付勞動局查核,就是勞動局查核不力。
經舒培要求勞動局、北捷公司介入了解後,北捷查證「華德來」確實有私下另訂工作守則,針對懲罰約金轉嫁到派遣人員的情形,也已要求廠商全數返還派遣人員,並要求各履約廠商不得將懲罰性違約金轉嫁派遣人員,以照顧派遣員工權益。針對請事假扣薪等相關條文,已要求廠商刪除,另將擇期勞檢,並依法裁罰。
🔗新聞連結:
https://goo.gl/i71YN1
https://goo.gl/oda2Pr
https://goo.gl/j8RJJr
https://goo.gl/HigiPe
#照顧勞工是政府的責任
#該罰就要罰
#該檢討就要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