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網路性騷擾
#絕不姑息
我的粉專經常會有人私訊來問營養飲食或是腸道菌衛教的問題,如果只是簡單不用詳細問診的提問,我都會儘量回答。
前幾天就收到了這樣的一個訊息,一開始雖然覺得很奇怪,但是我在診間也會遇到有患者問一些比較私密或難以啟齒的問題,想說他應該也是很認真想要問問題,於是便好好的回答他(她)。(對方的名字中性,頭貼也不確定是男女)
沒想到我回答問題幾天後,他就傳網路上截圖的我在運動的照片,以及他健身的裸照,最後還傳來自慰的影片,簡訊提醒對方傳送附件📎點開的當下瞄到,我整個有想要罵髒話的衝動🤬🤬🤬。當下立馬封鎖跟將信件移入垃圾信箱。
因為家醫科醫師本來就會遇到大大小小的疑難雜症,在診間也會遇到有人問一些比較私密或難以啟齒的問題,想到發問時害怕被對方用異樣眼光看待的忐忑,我從來都認真嚴肅的看待每個問題,不批判不訕笑、更不會預設對方的心態,而是真誠想為每個人解答疑惑。
#但當我秉持專業態度認真面對你的問題
#你這死變態居利用醫師的良善假諮詢真性騷擾😡😡😡
網路性騷擾,意即在網路上使用帶有性暗示、 造成他人不快的語言和影像, 例如黃色笑話或是未經同意寄給別人自己的裸照。其實有點氣自己封鎖的時間點太晚,進而影響了情緒跟造成陰影,記得某健身房館長也遭到性騷擾,他在好幾分鐘之後才驚覺這是性騷擾,可見人在遇到突如其來性騷擾的時候是很難立刻反應的,而且性騷擾也絕非女性專利,男性有時更難以對其他人求助,深怕被嘲笑,在日本甚至年輕男性遭遇的職場性騷擾比女性多了7%!!
我想了幾天,決定今天要鼓起勇氣把這件事情告訴大家,其實很多人在生活中、職場上或多或少一定會遇到這樣的騷擾,不管是肢體上的言語上的或是網路上的,就算只是一個暗示或觸碰,只要讓妳或你覺得不舒服,都請一定要勇敢的拒絕,明告暗嗆都好,就是不要沈默!不要縱容這些傷害別人的心靈卻還沾沾自喜的爛人!!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若是不知身分的帳號,可於一年內向各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性騷擾之申訴,警方原則上係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後,將調查結果送主管機關。
如經調查屬實者,主管機關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目前的法律上要如何「認定是性騷擾」呢?看了許多專家跟律師的說法,以傳私密照這件事來說:
#事前如何互動 跟 #事後如何反應
非常重要!!
如果事前只是陌生人或普通朋友,也從未互傳過類似照片,那就算你自以為跟朋友分享,也構成了性騷擾;再來事後的反應,若馬上刪除對方的留言、嚴肅要求對方「請你不要亂留言」,或是沒有回覆,在法律上就比較容易認定為性騷擾。
因此就算是熟人性騷擾也千萬不要客氣,請嚴正抗議或警告⚠️對方,不要因為對方跟你熟就心軟,更不要因為只有言語跟文字就姑息,沒有人是需要容忍讓自己不舒服的信息的,這種人通常是慣犯,沒有得到懲戒只會食髓知味。
請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不受侵害的權利跟尊嚴,連3歲小孩的繪本都被教育不要侵犯對方的界線,下次再有變態敢利用粉專臉書不能過濾訊息行騷擾之實,絕對提告法辦到底!!😠🤜🤛
#網路性騷擾
#Online_Sexual_Harassment
加害人不明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進黨集體沉默,是助長性騷擾孳生的溫床,蔡英文主席不要不屑處理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召開「性騷擾防治沒有選舉假,民進黨遇到#MeToo不能轉彎」記者會。徐永明委員質疑,先前時代力量台中南屯區市議員參選人吳佩芸遭民進黨現任議員何文海性騷擾一案,民進黨中央黨部竟以「何文海非本黨受僱員工,因此不受理該案」一語帶過,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讓人無法接受。
徐永明委員表示,民進黨拒絕受理申訴的回覆讓人失望,不只冷冰冰,還官腔官調,雖然民進黨在回覆中自稱「作為長期推動性別平權及婦女權益之政黨」,但卻選擇不處理黨內同志的性騷擾案。徐永明委員指出,何文海是蔡英文主席授旗的市議員參選人,民進黨對何文海而言,是最大的約制機構,可以停權,也能記警告,絕對不可能不能處理。
徐永明委員質疑,難道民進黨防治性騷擾的工作放選舉假嗎?還是「#MeToo」運動只是民進黨中央的宣傳工具?徐永明委員強調,吳佩芸被性騷擾一案,民進黨中央黨部的回覆文無人具名負責,至今的態度依然消極。同樣身為女性的黨主席、總統蔡英文過去曾讚揚「#MeToo」、鼓勵女性勇敢站出來,但對此案也沒有任何表態,這不只是冷處理,根本是不屑處理,著實令人失望。
時代力量台中南屯區市議員參選人吳佩芸表示,事發至今已過兩個月,只知道民進黨中央黨部開過一次會,給我一紙冰冷的回文,何文海議員把責任推卸給選民的敷衍道歉,讓人感到相當心寒與遺憾。吳佩芸認為,民進黨身為一個長期力推性別平等、婦女權益的政黨,如今面對案件卻選擇集體沉默,實在諷刺。
吳佩芸指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被害人可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機構等提出申訴。另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建議,若加害人身分同時有多個所屬機關、機構等單位,建議向對加害人約制最大、對被害人最有利之單位申訴。吳佩芸表示,民進黨掌握對何文海的黨紀處分、提名等權利,有最大制約力。民進黨對此還不願意接受申訴,把受害者的權益當皮球踢、進行二次傷害,怎麼有臉自承是「長期推動性別平權及婦女權益之政黨」?
吳佩芸指出,這不只是為了個人,更想代表在台灣社會各角落遭受到性騷擾、性暴力的民眾發聲,台灣社會必須改變!尤其當初揭發此事,並依法進行申訴後,收到了全台灣來自各角落的鼓勵,有些同樣遭受性騷擾的受害者甚至表示,會和佩芸一樣勇敢。吳佩芸強調,自己絕不會退讓,會再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
時代力量黨團秘書長陳惠敏則針對民進黨中央黨部的回覆文提出質疑。陳惠敏秘書長表示,民進黨中央黨部錯誤理解《性騷擾防治法》,民進黨身為機構組織,並沒有權利拒絕調查。《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講得很清楚,除非是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才會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陳惠敏秘書長認為,民進黨今天不受理申訴也算是違法,這起事件有當事人、民進黨作為一個法人機構組織,是沒有權利不受理調查。
陳惠敏秘書長也質疑,何文海作為議員、掌有權力,難道不是民進黨支持出來的嗎?還是說民進黨只負責提名,剩下的都何文海自己負責,這樣民眾能接受嗎?何文海目前也由民進黨背書,積極在台中市進行選舉,難道民進黨可以默許何文海的所作所為?
陳惠敏秘書長表示,過去在處理各種性平案件,大家都有一個共識,「集體的沉默,就是最大的惡意。」民進黨今天上上下下集體的沉默,正是助長不平等、歧視等事孳生的溫床和土壤。陳惠敏秘書長最後強調,從民進黨的回覆也可以知道,民進黨根本不了解《性騷擾防治法》,民進黨不處理申訴是違法,這部法是過去很多民進黨裡面的進步前輩推出來的法案,民進黨應該再好好讀懂。
加害人不明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
台灣醫院評鑑如火如荼地規定了『病人的權利』,至於,【病患與家屬的責任與義務】呢?
【住院須知】與【進入醫院須知】是否應該包含:醫院反暴力、防制性騷擾等相關法規。
Q. 『病患或家屬若對護理師性騷擾?』 以下何者為非?
Ans:
(1) 馬上報警。
(2) 尊重自主原則,被害人得選擇提出申訴或不申訴。
(3) 性騷擾相關刑事罪責,須告訴乃論。
(4)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有相關『申訴及調查程序』、『調解程序』、『損害賠償責任』。
(5) 機關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別平等與性騷擾相關法律概說》
新進人員到職訓練課程 / 蔡醫師
101年1 月9日 (星期-) 10:10~12:00
【參考法條】: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性騷擾防治法》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三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四 章 調解程序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
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加害人不明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在 性騷擾防治法§14 相關法條 的相關結果
... 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 ... ... <看更多>
加害人不明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在 性騷擾防治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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