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試試看觸及率是不是會被刻意調降
#惡法宣告撤回之後 #能成功嗎
#聽說有香港字眼的文章觸及率都被調到誇張的低
#我們不信邪來試試喔
反送中行動,持續2個月在街上碰撞,今天宣告撤回修例,血還會繼續流嗎⋯⋯
90年代的台灣,透過廢除刑法一百條的遊行,毫無畏懼挺身而出,當時沒有羽球王子,倒是有令警察手軟的林山田教授(就是令警察們敬畏的前輩),再加上一群頑固的平凡人,承受許多輿論抨擊、新聞打壓⋯煎熬了將近一年才將刑法一百條廢除,因防範匪諜而存在的法規消失後,兩岸國與國主權關係也出現微妙轉變。
大戰結束,重頭戲才正要迎來,台灣如何順勢修憲將「人民直選」落實,人民活在政治人物權力鬥爭劇本下,將面臨什麼困境?
自由攝影師,江志偉(#夏騰宏 飾)在歷史的浪潮中看到了什麼?
#小人物力量不容小覷
#請繼續關注國際橋牌社
#香港加油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刑法305 346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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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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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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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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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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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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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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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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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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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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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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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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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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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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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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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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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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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刑法305 346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真的很有才,才能想出這些方法…
不過要送東西前真的要三思,事後反悔除了拍垮,也很難要回來。
騙對方手機會爆炸要替他送修再返還,藉此拿回手機,一方面是涉及刑法305恐嚇罪(爆炸會傷人啊),另一方面是刑法339詐欺取財(明明就沒有送修退換貨啊)與346恐嚇取財(會爆炸還不敢還啊喂)。
網路偏方笑笑就好不要認真用,法律條文沒什麼幽默感的,如果有的話,上法庭就變成講笑話大賽啦!
(法官笑了才可怕,因為大概是有什麼地方出錯了...)
就算你動機單純手段詼諧背景可憐,騙就是騙,沒有什麼法的第87條有好笑免責這種東西啊!
#刑法八七條精神障礙再犯的監護
#民法八七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