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委員提案嚴懲酒駕,也請執政黨立委不要阻撓修法,讓這法案順利三讀通過。
江主席,我欠你一票。下次我一定會投給你,說到做到。再次向你說聲謝謝。
#對酒駕者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03的網紅呂玉玲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聽見我的聲音【Youtube訂閱】 →https://reurl.cc/51NWM 看見幸福呂玉玲【FB粉專】 →https://reurl.cc/gDoyR 傾聽你的聲音【LINE】 →http://line.me/R/ti/p/%40kkf922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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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修法 在 江啟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遏止酒駕 雙法齊下:加重刑責、沒收車輛!
暐瀚媽媽的車禍,經過警方的調查,確認駕駛在肇事前已經喝酒,一次的貪杯僥倖,造成多人悲痛。
酒駕零容忍早已是全民共識,歷次刑罰提高、加重,各樣配套防制措施推動,卻有人一再心存僥倖,酒後開車上路,無視酒駕對其他人生命財產的危害,酒駕肇事已是人神共憤的惡行,不予重懲,難平眾怒。
除了重懲,我也提案要求「查獲酒駕就沒入車輛」,不讓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杜絕僥倖行為。
這次修法,我再次提出刑法修正的方向:
🔺初犯刑度從2年以下直接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50萬。
🔺因而致人死亡,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重刑,致重傷者,可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重刑。
🔺刪除累犯規定,只要有酒駕肇事,就交給法官視其惡性程度,給予重懲。
這次我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成「只要酒測超標就直接沒入車輛」。
現行單純酒測超標者,只有吊扣或吊銷行為人的駕照的處罰,沒入車輛必須要是累犯且有肇事致人死傷才能沒入車輛,不足嚇阻酒駕者的僥倖心態。
修正為不論是初犯、累犯,更不需要等到再次開車上路肇事致人死傷,才沒入車輛。就是讓酒駕者無法再次上路,杜絕酒駕者僅為貪圖方便,一時的僥倖就造成多人的哀痛的憾事再次發生。
👉一次看「酒駕致死修法內容」
https://chichen.org/185-3
👉一次看「酒駕得沒收車輛」
https://chichen.org/uHVhC
刑法185-3修法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惡意逼車,絕不寬貸!
近來國內出現多起駕駛不當超車或是惡意逼車導致他人事故,甚至受傷的事件。然而查閱了國內現行法規後,僅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確規範此類行為,但由於道交條例僅是行政法規,只能給予罰鍰,對違規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這陣子我與許多法界人士以及關注行車安全的朋友討論,也參考了國外的法例,最後決定採用增訂《刑法》的方式來處罰這類行為。
事實上,《刑法》第185條的主文寫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的「他法」便是目前實務上用來處罰逼車行為的方法,然而這樣的字眼實在太過模糊。
如果我們細讀《刑法》185條,會發現下面總共已有4個修正條文,其中185-3條正是大家一直很關注的酒駕修法。之所以附屬在185條內,就是因為此條文本文雖已可涵蓋酒駕行為,但需要更明確的規範與更重刑度來阻止酒駕。
法律的完善往往是在社會關注下完成。依照酒駕修法的精神,如果惡意逼車的行為同樣帶給用路人極大的困擾,造成生命財產威脅,那麼就有明確載入《刑法》的必要。
因此我提出了 #刑法增訂第185條之5條文草案 ,將原本道交條例僅處以罰鍰的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之中。也希望這個草案能夠激起更多朋友的討論,大家一起來思考如何將台灣的交通法規完善化。
改善台灣的道路環境,並不只是特定族群的責任,也不分大車小車,更不是僅靠修法就能達成一切。希望每一位駕駛人一起努力,有一天我們也能為台灣的交通而自豪!
刑法185-3修法 在 呂玉玲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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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3修法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避免酒駕再釀悲劇 劉櫂豪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全面防制
劉櫂豪委員今(25)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林佳龍部長,針對社會關注的酒駕議題要求政府應多管齊下,從提高刑罰、罰款外,對於連坐的研議、沒入車輛、累犯的教育訓練、大眾運輸工具增設車輛發動酒測系統等,以期透過多管齊下的方案,達到酒駕零容忍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目前對於酒駕相關的規範分別訂定刑法第185-3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其中刑法對於酒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行政罰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以及「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再犯,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然則上述規定雖一再加重罰則,但目前仍然每年平均約10萬件酒駕取締案件,5-6千件的傷亡人數,顯然政府被動的事後制裁仍無法根治酒駕行為,必須多管齊下才能達到防制的目標。
劉櫂豪指出,政府除了修法提高刑責、罰款外,對於提供酒精的對象是否比照國外的規範,採用連坐處分,當然這個部分需審慎研議,不要造成過多的牽連,引發民怨。另外對於酒駕的累犯,在行政處罰部分,是否可以研議增加上課受訓的時數,或者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也就是安全鎖,設法降低累犯的情形;此外加裝車輛發動酒測系統部分,交通部應研議大眾運輸工具應全面來加裝,透過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來讓大眾運輸工具能更安全的行駛。
刑法185-3修法 在 呂玉玲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080215(2019) 國是論壇發言
酒駕重罰、虐童重懲!在立法院新會期的第一天,我在院會提出呼籲,呼籲立法院盡速針對酒駕肇事、虐童進行修法,我自己已提出刑法185-3、刑法286的修法法案,已連署完畢待送院會一讀,其中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比照刑法殺人罪刑責,增設虐童致死處死刑之刑責,希冀透過重懲,達到嚇阻效果,預防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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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可見訴訟條件並非完全不可補正。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