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教室】告發可以退回?他案可以簽結!
📰據報載: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涉及偽造文書等,將署長函送台北地檢署。然而,檢方分他案後,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將該案發回(也有說是退回)內政部。
⁉看到這段話,讓小邱臉上瞬間多了黑人問號 (.)_(.)?
老天鵝阿!如果不是報導錯誤,就是過程中出了什麼問題。
為什麼小邱會這麼說呢?那就要先從「發回」和「他字案」是什麼開始說起。
💡「發回」是什麼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換句話說,就是司法警察送給檢察官的案件,檢察官覺得,欸,警察還有東西沒好好查,就發回給警察,查好再回來。
📚豆知識:為了辦理相關的事項,法務部定有「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補足證據應行注意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61),台北地檢署也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9956)。
❓那為什麼新聞上出現「發回」很奇怪呢?
因為內政部(包括政風處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呀(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會視為司法警察/警察官)!當然也就不能「發回」。
所以,如果不是程序上出了什麼錯誤,就可能是新聞的用語不夠嚴謹。
💡「他字案」,則是涉及到比較制度性的問題。
所謂的「他字案」,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有台灣高等檢察署定了一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83)。而被分成他字案的案件,檢察官就能視情形,將案件改分「偵」案辦理,也可能逕行簽請報結。換句話說,「他」字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法定方式(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限制,而可以採用「行政簽結」的方式。
❓那問題在哪裡呢?
很簡單,被告、告訴人欠缺相應的救濟方式,甚至在程序中,應該被用證人、被告傳喚的對象,常常被以「關係人」的不明確名義傳喚而影響權益。而且,檢察官用「行政簽結」的方式,相關人等也往往不知道是基於什麼具體理由而結案。此外,行政簽結沒有確定力,可能在未來某一天又會被老案新辦。簡單來說,告訴人想追究責任,被告想爭取清白避免訟累,都欠缺「法律」的保障。
過去,監察院曾二度於2012年(101司正5)和2018年(107司正8)指出「他字案」的制度性問題,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建議要將相關制度法制化,甚至要讓案件得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
相關的修正草案,據法務部蔡部長的說法,已經送到司法院了。至於我們的法務部、司法院,到底提出了什麼草案,大家都在等。而這次的人事移送風波,大家也都在看。希望司法機關,能面對這些過程中的紛擾與問題,好好面對它、處理它;人民才能接受它,放下它。
【告發可以退回?行政簽結應法制化!】@ 司法委員會
👉https://youtu.be/R3vCHju7O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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