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警察群組傳出的上級指令。在我看來這還比較像「假消息」...
「法務部通令」各地檢署「配合」偵辦?
法務部有指揮檢察官偵辦什麼案件的權力喔?那總統和行政院長有沒有?#這是什麼檢察指揮理論?
#為什麼還扯什麼搜索票?
檢察官可以開搜索票?
台灣刑事訴訟法什麼時候修了,莫非是我沒跟上?
主管業務不做好,濫權排擠歧視特定行業者,越是這樣濫用警察權,這些人才會越往社會陰暗面躲。為什麼不能好好思考社會問題原因並且務實改善?
拎鄒罵繳稅養你們這些坐領高薪卻只會作秀的拉吉是不是?
再這樣下去,法治國真的會死。
去X的假消息!每天喊「狼來了」的光屁股放羊小孩可不可以把你們的防疫本業做好?
其他部門務實做好本業不要作秀,是不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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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https://bit.ly/353qd85
「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 (司法行政) 是不一樣的事情。檢察事務是刑事司法核心,只有本於法律專業良知辦案,才能確保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這就是檢察獨立之所以重要的原因。至於檢察行政,是指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但是就個案—偵查的開始、進行、終結──那是檢察事務核心,行政官員不得置喙,這也是法官法第94條第2項明文所揭示的原則。
法務部負責的是包含檢察行政在內的行政事項,例如:預算、經費、跨部門資源整合、研擬檢察相關法規(含法律草案)……等一切通案性而非關個案決策之行政事務。
至於個案偵查的開始、進行、終結;公訴的論告與求刑;個案執行 (例如決定是否易刑處分、如何易刑處分、傳喚、拘提或通緝到案發監執行等) 的決策,均由檢察官指揮 (除了目前在我國爭議很大的死刑執行具有特殊性,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令准、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從該條法條文義也可看出司法行政與掌管司法事務的檢察機關不一樣) 。偵查、公訴、執行的檢察事務 (刑事司法) 並非法務部能夠干預與過問,遑論實務上曾經出現民代妄圖透過法務部對檢察官指手畫腳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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