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在雄檢期間以「人形立牌」作秀著稱,但卻獨裁推翻檢察官會議、拒絕辦案,還自稱讓檢察長辦一件案件「檢察體系會崩盤」的周檢察長,
一路高升到北檢後,繼續不改其作秀本色,搞了這齣「防疫英雄」的大戲。
最後還要讓士檢來擦屁股。
「領口罩逼藥師磕頭道歉掀波 婦人罪證不足不起訴」:https://bit.ly/3lgM9UL
〔檢方則因 #李婦沒對藥師施加任何暴力妨礙藥師執行業務工作,要求下跪雖然值得譴責,但 #未達違法程度,因此處分 #不起訴。〕
https://bit.ly/32in8zW
〔檢察官也傳喚了在同一間藥局工作的其他藥師,對方表示 #沒有聽到婦人要求王姓藥師下跪,只有聽到女藥師說「好,我跪下磕頭道歉」。〕
各位當初在螢幕/電腦/手機前瘋狂罵人家「刁婦」的鍵盤國民法官、媒體,要不要想一下,問題到底在哪裡?
被害人真的是被害人?加害人真的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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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貼〈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 https://bit.ly/2WI1QKM
〔本應客觀中立而具有司法屬性的檢察機關,也加入「刷防疫存在感」的行列,並引來「向來關注於檢方動態」的媒體,特別為新上任的北檢檢察長寫一篇精彩事蹟,連「有祕方保養身體」都成為報導事蹟。〕
〔就在北檢「跳出來從嚴偵辦」一躍成為防疫英雄,引來媒體報導「北檢檢察長一上任就好忙」以及其人生功績後,才赫然發現,案發地點在士林地檢轄區,且案件由南港分局「火速」調查,於3月14日傍晚通知該民眾到案說明,並擬報告士林地檢署偵辦。換言之,該案北檢似無管轄權,於是趕快把監視器勘驗完畢,把案件移轉給士林地檢署善後。
這件事情,不只在法律圈內引發議論紛紛,有人疑惑:「北檢這次真是作秀作過頭(難道是換新檢察長的緣故?)」「一開始都還沒有蒐證就跳出來說要『從嚴』查辦,就已經預設不利被告的立場,顯然有害於司法應有的中立及公正形象,而且作秀之後才發現自己根本沒有管轄權,你說尷尬不尷尬?」更因疑似無管轄權的地檢署跨轄指揮,而淪為警界私下議論的笑柄。 〕
〔 該新聞除了以「刁婦」來形容這名被警方報告偵辦的被告,並在報導特別強調「北檢不願細究整起風波」。然而,在北檢「不願細究」的情況下,報導中的資訊來源究竟是從何處而來,耐人尋味。整篇報導或許可讓外行人繼續盛讚北檢的「主動出擊」精神,但看在了解檢方體系文化的人眼裡,反而更多疑惑。
曾幾何時,本應以客觀義務守護刑事訴訟法精神的檢察官,竟然必須靠著「網友的按讚」來捍衛檢察尊嚴?〕
〔 而被媒體報導「一上任就好忙」的周檢察長,對於辦案到底多有熱誠呢?讓我們回顧〈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其正是該文中那位否決檢察官會議決議「要求檢察長辦『一件』案件」的前雄檢檢察長。
一位自稱辦案就會導致「檢察體系崩盤」的檢察長,一路順風順水地被拔擢為「天下第一檢」的檢察長後,苟如媒體所褒揚,上任一天就發生「三起重大社會矚目事件」(其中一件還無管轄權,是自己「主動出擊」來的),那忙的到底是不必辦案的檢察長,還是個別承辦檢察官?〕
〔 在這「紅人升官」的文化下,這波防疫熱潮,到底是由檢方的哪個層級主導、指令權到底如何行使?如果北檢真的覺得「被司法界酸爆」很是委屈,或許應該說清楚,這等撈過界、搶功勞,且顯然淪為作秀的偵查作為,究竟出自於何人、何層級之手筆,而不是透過媒體為其洗白。
曾經對於「檢察官」這個角色充滿熱情、最後卻選擇離開的我,過去對於檢方內部升官圖所形塑的文化感到無能為力,時常懷疑,「無欲則剛」,難道只是官場現實中的烏托邦?
儘管知道是狗吠火車,但還是想再次呼籲提醒那些在權力中迷失的檢方高層:「如果要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對於權力無慾」。刑事訴訟法所建構與期待的檢察官圖像,是對於權力無所畏懼,公正、客觀進行偵查、公訴與執行的檢察官。如果被權力的慾望宰制,而走向作秀導向的路線,那麼面對權力時,也不可能作到無所畏懼。
在民粹當道的現在,更應該保持獨立思考以及堅守法律的清明——如果檢方還自認是司法官的話。〕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
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還記得今年初的這則新聞嗎?
「北檢「跳出來從嚴偵辦」一躍成為防疫英雄,引來媒體報導「北檢檢察長一上任就好忙」以及其人生功績後,才赫然發現,案發地點在士林地檢轄區,且案件由南港分局「火速」調查,於3月14日傍晚通知該民眾到案說明,並擬報告士林地檢署偵辦。換言之,該案北檢似無管轄權,於是趕快把監視器勘驗完畢,把案件移轉給士林地檢署善後。」
意思就是作秀完了以後,發現撈過界,根本不是北檢轄區的案件。
士林地檢署幫北檢檢察長作秀擦屁股後的結果是什麼,大家關心嗎?
「領口罩逼藥師磕頭道歉掀波 婦人罪證不足不起訴」:https://bit.ly/3lgM9UL
〔檢方則因 #李婦沒對藥師施加任何暴力妨礙藥師執行業務工作,要求下跪雖然值得譴責,但 #未達違法程度,因此處分 #不起訴。〕
各位當初在螢幕/電腦/手機前瘋狂罵人家「刁婦」的鍵盤國民法官、媒體,要不要想一下,問題到底在哪裡?
被害人真的是被害人?加害人真的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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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新聞除了以「刁婦」來形容這名被警方報告偵辦的被告,並在報導特別強調「北檢不願細究整起風波」。然而,在北檢「不願細究」的情況下,報導中的資訊來源究竟是從何處而來,耐人尋味。整篇報導或許可讓外行人繼續盛讚北檢的「主動出擊」精神,但看在了解檢方體系文化的人眼裡,反而更多疑惑。
曾幾何時,本應以客觀義務守護刑事訴訟法精神的檢察官,竟然必須靠著「網友的按讚」來捍衛檢察尊嚴?〕
〔 而被媒體報導「一上任就好忙」的周檢察長,對於辦案到底多有熱誠呢?讓我們回顧〈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其正是該文中那位否決檢察官會議決議「要求檢察長辦『一件』案件」的前雄檢檢察長。
一位自稱辦案就會導致「檢察體系崩盤」的檢察長,一路順風順水地被拔擢為「天下第一檢」的檢察長後,苟如媒體所褒揚,上任一天就發生「三起重大社會矚目事件」(其中一件還無管轄權,是自己「主動出擊」來的),那忙的到底是不必辦案的檢察長,還是個別承辦檢察官?〕
〔 在這「紅人升官」的文化下,這波防疫熱潮,到底是由檢方的哪個層級主導、指令權到底如何行使?如果北檢真的覺得「被司法界酸爆」很是委屈,或許應該說清楚,這等撈過界、搶功勞,且顯然淪為作秀的偵查作為,究竟出自於何人、何層級之手筆,而不是透過媒體為其洗白。
曾經對於「檢察官」這個角色充滿熱情、最後卻選擇離開的我,過去對於檢方內部升官圖所形塑的文化感到無能為力,時常懷疑,「無欲則剛」,難道只是官場現實中的烏托邦?
儘管知道是狗吠火車,但還是想再次呼籲提醒那些在權力中迷失的檢方高層:「如果要對於權力無懼,前提是他要對於權力無慾」。刑事訴訟法所建構與期待的檢察官圖像,是對於權力無所畏懼,公正、客觀進行偵查、公訴與執行的檢察官。如果被權力的慾望宰制,而走向作秀導向的路線,那麼面對權力時,也不可能作到無所畏懼。
在民粹當道的現在,更應該保持獨立思考以及堅守法律的清明——如果檢方還自認是司法官的話。〕
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OkSEC92QYg8/hqdefault.jpg)
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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