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時光倒回 會有多少次挽救福島核災的機會?(上)
文:宋瑞文 \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我認為,如果能根據『長期評估報告』來防災的話,不僅有1萬8千多人會得救,也不會發生核災。」前日本政府地震本部長期評估部會長島崎邦彥,曾在福島核災災民對東京電力提告的法庭上,做出以上的證詞(圖1)。
島崎邦彥是日本地震學會會長、東京大學地震研究所教授,也曾代理過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長(核安主管單位),在地震和核安都是專家中的專家。他所說的報告,是指2002年由文部科學省「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以下簡稱為"推本")發佈的長期評估報告。又稱「推本長期評估報告」。
2011年3月11日,在先前依照「推本長期評估報告」,施做海嘯對策工程的東海第二核電廠,在海嘯來襲時,保住了冷卻核子反應爐的電源,避免了最壞的情況。相反的,由東京電力主管的,幾乎沒有任何海嘯對策的福島第一核電廠,發生了核災。
在2002年發佈的「推本長期評估報告」,有好幾次在東京電力公司的高層會議上被提及,但又為何沒被採用呢?以下,是一段長達9年的,東京電力在核災前一次次錯過海嘯對策的往事。
東日本大地震發生的9年前,2002年7月31日,文部科學省地震調查研究推進本部,發佈了從三陸沖(海域名、位於日本東北的太平洋測)到房總沖(房總半島附近海域)地震活動的長期評估報告,預測30年內發生震度Mt8.2左右的地震,可能性約在20%左右(圖2)。
於是,經濟產業省轄下的核能安全單位、原子力安全保安院(以下簡稱保安院),要求東京電力計算出,面向福島第一核電廠而來的海嘯狀況。但東電回應,會用和推本長期評估報告不一樣的方式來應對,擱置了保安院的要求。
4年後,2006年9月,保安院對全日本所有的核電廠,要求他們根據(由原子力安全委員會設定的)新的耐震基準,實施「耐震back check」。
所謂「耐震back check」(以下譯為耐震查核),是指核電廠在地震和海嘯方面的安全性評測。核電廠將查核結果報告給保安院,然後由保全院審查是否妥當。
推本長期評估報告發表的5年後,2007年7月16日,東京電力在經營上遭受重創。同年新瀉縣中越沖地震,使東電的柏崎刈羽核電廠產生3000處的損傷,被迫停機,導致東電2007年底結算發生虧損。
福島核災發生後,東京電力一直主張,未能預見海嘯的到來。但是,一份在2008年1月11日從內部提出,由東電委託子公司做的耐震查核裡,可以看出並非如此。這是一份核電廠安全評估的基礎資料,內容是海嘯水位預測及其相關事項。報告由東電原子力設備管理部長吉田昌郎委託製作,他也是之後福島第一核電廠的廠長(圖3)。
2008年2月16日,東京電力開會討論有關中越沖地震的對策。因為當時東電社長勝俁恆久在場,被稱作「御前會議」(在高層面前的會議)。會議的備忘錄裡,還記載了社長等人的座位。會議上,原子力設備管理部的山下和彥,提出前述的這份耐震查核,預測海嘯高度為7.7公尺,而且還有可能更高。
會議上又列舉了其他7.7公尺高的海嘯對策,像是如何維持海水抽水機,其防水性如何提升等。這些對策,要施作在福島第一核電廠4公尺高的基盤。福島第一核電站建設在4公尺高和10公尺高的基盤上,核子反應爐及圍阻體(原子爐建屋)配置在10公尺高基盤的內側(圖4)。
山下和彥在耐震查核裡說明,引用了推本長期評估報告,並在會議上得到認可。雖然,社長勝俁恆久等三位高層,後來在被災民提起刑事訴訟的法庭上都說:「我沒有接收到海嘯會達到7.7米高的說明。」「那次會議並不是做決定的場所,也不是社內認可的正式會議。」「完全不記得。」
(下篇待續)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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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配置圖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歷經長達三天兩夜的逐條表決大戰,終於通過共113條的【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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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推國民法官?
應該要從「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有多遠說起,大部分人民不喜歡也不太願意進法院,若不得已進入法院,無不期盼獲得公平正義,但卻仍有司法判決結果出來與人民認知情感差距過大,而引發社會譁然,時有耳聞,因此造成人民長期對司法信賴度低落、不滿,且職業法官雖通過考試及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上跟一般人民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同審判,藉由國民多元觀點與專業法官的雙向交流,不僅能讓判決視角更全面,也能促進相互理解,進而讓全民願意信任、支持司法,使司法判決更符合人民期待。
各黨團立委都有推出其支持的版本,大致可以區分如下:
大陸法系參審制,通常賦予參與審判人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而人民的職責就與法官一樣,一同認定罪責與量刑,採用國家例如德國。
英美法系陪審制,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人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人民即解除審判職務,人民和法官是彼此分工的,由人民專責獨立決定罪責,認定有罪時再交由法官專責量刑。採用國家例如英國、美國。
我國的「國民法官法」則是擷取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的優點:
1. 國民法官逐案隨機抽選:在每個個案都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先隨機抽選大量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確認有無資格及能否全程參與後,再從中隨機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和判決,因國民法官來自社會各界,能提供更多元的觀點於審判中。
2. 卷證不併送: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起訴時只提出起訴書,不會一併將卷宗、證物送到法院。等到審判庭時,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們才第一次接觸到證物,讓證據調查重心集中在法庭上,也避免審判者因為提前看到證據資料,對案情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而無法客觀參與審判,立於對等立場討論。
3. 證據開示制度:就是在審判之前,檢察官必須先向辯護人揭露他手上的卷證資料,辯護人也要向檢察官揭露將來要聲請調查的證據,讓檢辯雙方可以藉此預作訴訟上的準備,確保雙方武器對等,而不會在開庭時措手不及,造成審判過程的不公平。
4. 證據調查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由檢辯雙方來主導進行,負責審判的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作為公正超然的第三方來聽取兩造主張,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斷。
5. 與專業法官同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可以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形成兼顧多元民意與法律專業的判決結果。
6. 全程參與事實認定與量刑:國民法官不但可以參與、共同認定有罪、無罪,還可以參與決定量刑要多重,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能反映國民對於案件的意見及正當法律感情。
7.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當事人:國民法官可以直接或請專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及被害人,不僅讓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疑惑可以即時釐清,更能彰顯國民法官來自百工百業、多元背景,透過國民法官所提的問題,從各種角度釐清、分析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民主進步黨在75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現在卻又不支持陪審制呢?除了臺灣逐漸民主化、轉型正義已法制化下,時空背景早就不同外,民進黨作為目前的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及決定政策方向時,必須謹慎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否則很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為避免使我國上從司法實務,下至教學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千萬不能躁進,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進行,且在施行六年後可以憑藉著成效評估報告,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修正與討論,如此一來,才能在邁出改革的一步的同時,避免失足。在這次臨時會中,不論是何種版本,每種版本都有其角度及理由,我想沒有最好、最進步的制度,只有最因地制宜的制度,如何貼近我國現行社會的法律文化,並合乎民眾的期待與需求,就是最符合我國的制度,因此大家為此皆絞盡腦汁,希望得出最接我國地氣的版本。
司法權回歸人民
「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的觀點最早出自盧梭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是啟蒙運動時期重要的思想家。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各自代表行政權及立法權,均由我國人民透過投票選舉而出,換言之,行政權和立法權係人民主權意志的展現,而依照「國民法官法」,人民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原則上都能成為國民法官,除非有其他法定不能被選任的事由,而案件適用範圍上,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之外),雖然不能一步到位,使更多案件類型納入規範內,但畢竟這是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每一步都必須走的謹慎小心,每一個案件都不允許有所閃失。
雖然亦有人擔心職業法官會帶來權威效應,然而絕大多數的法官,其實都相當克盡職責,何況現行《法官法》,已強化「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監督淘汰機制,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有效加以課責。
我國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而「國民法官法」是數十年制度推動的經驗累積,並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共識基礎上,歷經各方意見的蒐集與民意的探詢,再經過立法院公聽會、委員會及協商等過程的溝通審議,採納容了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接我國地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我希望「國民法官法」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應盡速完成法庭配置及相關人員之訓練,並補足模擬過程所遭遇之問題,尤其在各項法律用語及案情資訊的說明,都應例行白話文運動,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使國民法官更快融入工作,期待「國民法官法」能確實縮短「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落實司法改革。
刑事法庭配置圖 在 也做了修正。 現在的模擬法庭配置,三位職業法官坐中間 的推薦與評價
在這份新的配置圖中,檢察官、被告跟辯護人的桌子都以四十五度角斜向法檯,一起看著法官跟國民法官,不再是彼此遙望。 檢察官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16、18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