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政治制度|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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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王朝的職官有中朝任職的內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的外服官之別。內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最高的政務官,是協助商王決策的「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的一種尊貴職稱,並不常設。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的「史」,掌占卜的卜、掌祈禱鬼神的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的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武官之長的師長,樂工之長的太師、少師。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的官員,主要是總管的宰和親信的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的司工,掌糧食收藏的嗇,掌畜牧的牧正,掌狩獵的獸正,掌酒的酒正,掌王車的車正,為商王御車的服(又稱僕、御),侍衛武官亞,衛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的國老,掌外地籍田的「畋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的侯、伯,有為王朝服役的男、有守衛邊境的衛。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的同時,還有勞役租「助」,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收穫皆為統治者所得,其比例約佔農人收穫的十分之一。殷紂王加徵賦稅,用以充實鹿台和鉅橋。
一、商朝的社會結構與社會生活
1、商朝的形成與疆域
商人的始祖契的母親是簡狄,據說她是見玄鳥墮其卵,吞食而生契。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他又是一個族群的始祖,這說明他正處於從母系向父系時代的過渡期。契與夏禹、周棄大約是同時代的人。曾被帝舜封於商,賜姓子氏。契的子孫便以商為氏族名號。
商族在夏代為諸侯,契的六世孫冥就做過夏的治水官。在成湯建國前,商族為尋求生存空間,自契至湯八遷。到契的八世孫上甲時,戰敗有易人,商族得到了發展。至契的十四世孫成湯時,商族力量強大,最終打敗夏桀,滅夏。湯乃踐天子位。
商朝從商湯建國到帝辛(紂)亡國,歷十七世三十一王。共496年。時間約在公元前16世紀至公元前11世紀。其疆域以今河南全省、河北南部、山東西部、陝西東部為中心。商代的歷史可分為早、中、晚三個時期,早期從成湯到雍己歷十四王,國都在西亳,即今河南偃師縣屍鄉溝的商城遺址。中期從仲丁到小辛,歷十王。此時由於王族內部爭奪王位,國力削弱,致使多次遷都,到南庚時遷於奄,即今山東曲阜。晚期從盤庚到帝辛,經十一王。遷都於殷,即今河南安陽西小屯村。據粗略估計,商朝初期人口大約為400-450萬人,至商朝晚期增至780萬人左右。
2、商朝的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
從社會分層看,主要分為王族與貴族、平民宗族與奴隸家族。其中王族與貴族都居住在城市及統治中心區。平民則分佈居住在城區內或四周。有手工業家族,商人家族,更多的是農民家族。中國古代奴隸與古希臘、羅馬奴隸制不同,他們主要不是生產奴隸,而是家內奴隸。從居住空間看,商王族居住在統治中心區,只是派親信到各地巡視監督。各地諸侯方伯也都居住在自己的領地內,通常是些相對小些的城,管理著自己的族眾。而真正的農民則居住在田野村落中。當時的手工業者大都居住在王畿或其他小城內。中國商業不發達,手工業者始終都主要為統治者服務。他們的手藝都是世代相傳,父職子繼。王族到平民乃至奴僕,都是以家族為基本生存單位,而且是世代傳承,很少流動,社會階層極其穩定。
二、政治婚姻制度與王位繼承制度
商朝流行族外婚,一夫一妻制基本形成。「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成故曰姻」。自婚姻制度形成以來,就與政治聯姻密不可分。商族開國之主成湯,聽說伊尹長而賢,便派人到他的氏族有侁氏去請,但有侁氏不許,而伊尹也想歸屬於商湯,於是,商湯就請求娶有侁氏的女子成婚,而把伊尹作為媵臣一併嫁到商族。這樣不但密切了與有侁氏的關係,還得到伊尹這位能臣。此外,商還通過與有干國聯姻,強化了干國(河南濮陽市東北)的政治隸屬關係。其他臣屬於商的各地族氏方國,也都經常主動嫁送女子與殷商結親,這種結親方式被稱為貢納,有的是出於政治義務,有的則是自願。但有的則是迫於王威。如卜辭記載:「呼取女於婪」「呼取鄭女子」等。與此同時,商王族女子也要外嫁他族。古代「婦人謂嫁曰歸」,如《詩·大雅·大明》有言:「大邦有子,俔天之妹,文王厥祥,親迎於渭。」大邦即殷,商王帝乙將王族少女遠嫁周族文王,就是想利用血緣姻親紐帶維繫商周之間的臣服關係。由此編織出由宗親和姻親盤根錯節的政治金字塔網絡。如果說夏朝的政治聯姻還是為了團結強大異血緣諸侯國的話,那麼,商時的政治聯姻已基本確立了以商族為宗法核心的父權家長制地位。
為了子孫的繁衍,為了疆域的鞏固,歷代王族一貫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娶妻多少已成為王朝興衰的標誌。凡國力強盛,則「重國廣嗣」,娶妻亦多。不僅可靠子孫之眾管理國家,也可後繼不憂,不愁沒有接班人。商代的聯姻邦國越多,它的根基也就越牢固。殷商以武丁娶妻最多。
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有一個特殊的現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個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兒子,都有權繼承王位。因此,商朝還沒形成嚴格的嫡長子繼承制,而是「父死子繼」配合「兄終弟及」。王位繼承制,凡兄弟行皆以長幼為序,兄終弟及,幼弟死後,王位應對復歸於長兄之子繼承。這個制度在中丁時期被打亂,中丁父輩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為王。中丁為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慣例王位應由小甲之子繼承,但「自中丁以來,廢適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從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統治。到小乙時,乾脆以幼弟之子繼位,故小乙給其子武丁。康丁以後,后妃制度改變為一王一妻制,並實行直接傳長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繼承制度雖有兄終弟及現象,但其主幹仍是以傳長為常法。
三、商朝的行政體制
商代的疆域由兩部分組成,商王室直接治理的王畿部分和諸侯方國的領地。其中,商王直接治理的部分稱為商、中商、中土、大邑商等。諸侯方國管轄的領地在王室周圍的稱為四土。在商王身邊治理王畿的官,稱為「內服官」,而諸侯方國臣屬王室,其主要活動在王畿外的諸侯國之內,稱為「外服」。這些官吏即是王室的外服官。
商朝內服職官稱為殷百辟,或百僚庶尹。表示其設官之多。商朝官吏多以尹為名,尹有治理、正長之義。庶尹相當於甲骨文中的多尹。
內服
屬於中央王朝的職官。商王之下,百僚之上有一人總領其事,輔佐商王。如成湯時的伊尹,便被湯「得之舉以為己相」。武丁時的傅說(悅)被「舉以為相,殷國大治」。
內服職官可分為四類:
(一) 政務性職官。有掌管農業的「藉臣」,掌管畜牧業的「牧正」,掌管手工業的「多工」。
(二) 軍事性職官。商代文武不分職,凡是官皆可出征為將。但因古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側重軍事的武職已出現。商代軍隊以師為最大編制單位,師長是武職中地位較高者,在甲骨文中的多馬、史、戍、衛、射等都是軍事性職官。
(三) 宗教文化類職官。即卜、巫、史等。商人非常相信天神,每事必卜。所以,在商王身邊專門有一群從事占卜的人。甲骨文中稱為「多卜」。即當今學者們所稱的「貞人集團」。巫也是職司神鬼的。古時卜和史不分,常常祝宗卜史連稱。在祭祀時,史主掌向神的禱告詞,還掌封官冊命之事,甲骨文和商代銅器中有「作冊」,是掌冊命的官。「國之大事,惟祀與戎」。
(四) 宮廷內職官。商王所居稱為寢,甲骨文中有王寢、東寢、西寢等名稱,在安陽殷墟發現商王宮寢基址五十多處,是王的居所及宗廟遺蹟。主管宮室的官稱為寑。宰也是主王宮事務的官吏。冢宰即王家事務大主管。武丁在未得傅說前,曾三年不言,政事決定於冢宰。
商朝的內廷官常握有實權,出任重吏。比如商王曾命自己身邊的寢去「省北田四品」,即視察北方土地,劃分其等級。這是非常重要的職任。而臣或小臣,本是處理王宮及王室事務的執役人員,這些人也多擔當軍政要務。如管事耕藉的「小藉臣」、管理眾人的「小眾人臣」、管理牧馬的「小多馬羌臣」。這些小職官後來演變成管理某些部門的專職官。
四、商朝的軍事制度
商王是軍隊的最高首領。無論是他親自出征還是授權與將領,都必先稟告或受命於祖廟。儀式非常隆重。商王親征在甲骨文中稱「王自征」、「王往征」「王征」。王以下武官有:師、馬、亞、射、衛、戍等,商朝武官的各級領導指揮系統。
商朝的軍隊由三個部分組成:王室軍隊、諸侯國軍隊和貴族武裝。商軍的主力是王室軍隊。甲骨文稱為「王師」諸侯國軍隊即在師前冠以某侯名。如「雀師」、「犬師」、「吳師」等。族軍則是貴族的私家武裝。像子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它們也常出征衛戍。這些貴族的私家武裝在春秋戰國時迅速壯大,成為各諸侯國稱霸的主力軍。
戰車仍是打仗的主力核心。但此時的戰車已至300輛。步卒編制稱「行」,分左、中、右編制。軍隊稱為師或旅。據甲骨文記載,武丁時出征臨時徵集的兵員甚至多達一萬三千人。原始徵兵方式是臨時性的擊鼓聚眾。到武丁時,則將居民按軍事建制編制起來,戰時只需命將於廟,就可率軍出征。到商末,據《殷本紀》記載,商紂發兵17萬人抵禦周武王。其中有50餘國的軍隊,而商王室的軍隊從其編制上推斷應有6萬人。
編入「王師」中的成員,稱為「邑人」,即居住在王都及附近的平民。考古人員從安陽殷墟中發現大量中小平民墓葬,其中的男性成員多陪葬有兵器。王室統領的中央軍,無論是在數量、素質還是裝備上,都優於地方諸侯與方國的國軍和族軍。
五、商朝的司法制度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據傳商時的刑律達三百條之多,說明商代的法律已比較完備,後世重刑法的荀子都說:「刑名從商」。後世將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湯刑》和周代的《九刑》合稱為「三辟」。辟即法。三辟即三種法律。
商代的法律具有神判和神罰的特色。成湯伐桀時,就聲稱自己是「致天之罰」。盤庚對反對遷都的人說「故有爽德,自上其罪汝,汝罔能迪」,(你們若有失德行為,我的祖先神在天上就要給你們懲罰,你們就活不長了。)商王要用刑,也得先占卜,經占卜後行刑,表示這是上天的判罰。
商代的法律同樣體現出農耕文明國家以孝治天下的統治特色。《商書》曰:「刑三百,罰莫重於不孝。」可惜的是,由於年代久遠,我們已經看不到湯刑三百的完整面貌了。從保存下來的零星史料中,我們只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罪名:
不孝之行。我們的祖先因長期過著累世聚居的生活,鄉村的安定團結是整個社會得以長治久安的基礎。在血緣聚居的鄉村,子女如果不孝,整個家族就不得安生。且在家不孝父母,出門也不會聽長輩的話,甚至會犯上作亂。所以,國家對不孝的處罰最嚴厲。因為齊家是治國平天下的根本。
不從誓言。《尚書.湯誓》中,成湯在動員將士出征討伐夏桀時說:「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顛越不恭。《尚書.盤庚》中,盤庚對臣民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迂奸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不吉不迪即不善良不和順,顛越不恭好作壞事,不服從帝王命令。暫迂奸宄乃詐偽奸邪犯法作亂。這些罪都要處以極刑——割鼻、滿門抄斬、斷子絕孫。
臣下不匡。即臣子不對國君進行匡正勸諫,也要施以刑罰。勸諫範圍包括「三風」、「十愆」。「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十愆」即:歌舞不時,貪於貨色遊樂、田獵、輕侮聖人議論、拒違忠直規勸、疏遠有德長者和與頑劣之徒朋比為親等。臣下若對主上這些行為視而不見,就是失職,就要處以墨刑:在臉上刺字。
棄灰於公道。「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子貢認為此處罰實在太重了。孔子則認為,這種重罰是為了讓人們建立公德,了解治國的道理。在公道上棄灰,若恰遇過路人,使其滿面皆灰,其人必怒,易生鬥毆。如在鬥毆中出了人命官司,則按法要滅三族。所以,不如塞其根源。
商代的刑罰分死刑、肉刑和徒刑三種:
死刑又分以下幾種:⑴族誅——滅族。「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劓殄即斷絕,育指童稚。連兒童都不放過。⑵大辟——砍頭。⑶炮烙——將銅柱上塗上油,下面用炭火加熱,置人其上,人爛而墮火而死。⑷脯醢刑——把人做成肉醬、肉乾。《史記.殷本紀》記載:九侯有好女,入之紂,九侯女不願與紂淫亂,紂怒,不僅殺了九侯女,還把其父九侯剁成肉醬。鄂侯站出來據理力爭,商紂把他的肉作成肉乾。⑸剖。《史記.殷本紀》載:「比干極力勸阻商紂王作惡,商紂王大怒,說:『我聞聖人心有七竅,剖比干,觀其心。』就把比干的胸剖開,把心掏出來。
肉刑的種類有:⑴刖刑——砍掉一隻腳。甲骨文中多記載對逃亡的奴僕施以刖刑。傳說殷紂王對早上涉渡淇水的人都斷其脛——小腿。沒有任何理由,只是奇怪他們為什麼不怕水冷。⑵宮刑。男子去勢——割去男子生殖器。使之不能生育後代、斷子絕孫。⑶劓刑。割掉鼻子。⑷斷手。棄灰於公道則斷手。⑸墨刑。臉上永遠帶著刑餘之人的印記。
徒刑。拘繫作苦役。武丁時著名的輔佐傅說,據說就是一個身穿囚衣、用繩子繫著、在傅險地築城的苦役。相當於戰國時的「城旦」。戰國法律,通姦者要被處罰作城旦。
囚禁也屬於徒刑類。商紂就曾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湯陰縣北),當時商代的監獄。商王室在各地都設有監獄,囚禁奴隸和罪犯。
六、商朝的財政制度
商朝的土地制度為擬血緣群體共有制。從名義上說,商朝的所有土地都是以商王為代表的王族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由商王作為全國的父家長分配給同血緣貴族和異血緣貴族使用。由這些號稱為「子」的次級父家長們管理自己的族眾。所謂的私田,就是各自為了生存而佔有的田地,所謂的公田,就是要供養各級官吏而上繳的租賦。當時的農民都以血緣族群的方式累世聚居在世代相傳的土地上。原始社會時,他們自種自吃。進入文明社會後,不管誰當頭,都得交田租。開始是勞役地租,集體耕種的一村農民,要先耕種公田土地,那上面生長收穫的糧食要供養王室或侯伯。他們也有自己的頭。通常都是年長者,每日坐在村口,早上監督村民出去種地,晚上檢查他們帶回多少柴禾。還要監督婦女集體製衣。這些人就是秦以後的地方三老。往往都是由當地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
村民除了交納糧食之外,還要服勞役,如修路、築城、參加圍獵等。戰時還要隨主人出征,並自備裝備、口糧,這就是後代的賦。各地貴族把農民上交的糧食除留自己享用外,還要上交給王室一部分,並負擔提供軍事力量及王室建築勞役的任務。
商王族也有自己的土地,名為「王莊」,面積相當大,諸侯國中也有王族田地。耕種王莊之田稱作「藉田」,開發王莊之田稱作「裒田」。王族派專門的官令尹、小藉臣、小眾人臣等管理監督大田耕作。王莊的收穫物儲藏在專門的倉庫內,甲骨文中稱為「廩」——倉廩實而知榮辱。商王也時常派人到各地去巡視,稱為「省廩」。當時,這些倉庫中的糧食只用於商王族眾的供給,官吏和軍隊都各自由自己的土地所出自行解決供給問題。不由國家統一負擔。
其餘則是各地侯國和方國向王室交納的貢品。有牲畜、野獸、貨幣、穀物、奴隸、美女、占卜用的龜甲、獸骨等。開始這些貢物是各地方勢力向中央表示臣服的進獻,後來,王權加強,或商王荒淫無度時,這些貢賦就變成中央強制收取的賦稅。
外服官指商人所封的諸侯或臣屬於商王朝的方國。《尚書.酒誥》:「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在甲骨文中有侯、伯、子、男、任等稱,都是商代諸侯。諸侯領地散佈於王畿之外,他們有自己的職官和軍隊,是自給性較大的政治實體。諸侯承認商王朝的宗主權,並要對商王室盡一定的義務。主要有:
1、戍邊。2、隨王出征,討伐叛國。3、向王室納貢。4為王室服役。此時的中央與地方諸侯的關係,要比夏朝時緊密而嚴厲多了。如諸侯不服從商王命令,則要加以懲罰。例如:商王文丁十一年,就殺了周族首領季歷,紂王把周文王囚禁在羑里,都是王權行於諸侯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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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屍變的原因|竊竊屍語|03 >
她抽了抽鼻子,紛雜的味道縈繞在鼻端,經久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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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唇邊勾起玩味的笑,轉頭扎進擁擠的人群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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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屍的前身是死人,但死人不一定會變成僵屍,這就關係到「屍變」的問題。「屍變」,或稱「炸屍」、「詐屍」、「走屍」、「走影」、「走魂」,出現在許多的民族喪葬禮儀的信仰中,「屍變」的原因在《子不語》中闡發更多,茲分述如次:
(一)感陽氣而走魂
屍變大多是由於死者「感陽氣而走魂」這外在的因素所誘發而產生的,是民間信仰中普遍認為的觀念,〈僵屍貪財受累〉一文中記紹興王生某偶然於山下發現一白木棺,有帶微赤焰光出於棺中,疑為金銀之氣,乃動了貪念而開棺取財,未料棺中「赫然一屍,面青紫而腹膨亨,麻冠草履。」王生「鄂然退縮」,然而屍感陽氣而動,王生「每一縮,則屍一躍。再縮,而屍蹶然起。王盡力狂奔,屍自後追之。」。另一則〈屍變〉則記斳縣湯阿達曾與兄共守鄰女之屍,阿達因為「慕屍之美」而生邪心。正目不轉睛之際,「屍忽立起,繞案逐之」。阿達貪財貪色,因而惹禍上身。又如〈焚屍二則〉之二記平湖小西溪之西一戶蔣姓田家,冬至前一日,日方西時,正欲燒父屍,甫開棺,屍感陽氣而「走出追之」。亡者似是知焚屍之痛,但其反應的靈敏,也實在匪夷所思。至於〈石門屍怪〉中直言「追人之屍即病者之妻,死未棺殮,感陽氣而走魂也」。
〈僵屍挾人棗核可治〉中也提到:「如新死屍奔,名曰『走影』,乃感陽氣觸動而然。」而在〈畫工畫僵屍〉故事中記畫工劉以賢受託為死者畫像,不意遇到走屍,「以賢念:身走,則屍必追,不如竟畫。乃取筆申紙、依屍樣描攀,每臂動指運,屍亦如之。」描寫僵屍受陽氣的牽動頗為生動,場面雖恐怖卻也趣味横生。袁枚在另一則故事〈屍奔〉中就此屍變原因有較為詳盡的解釋,其云:「屍能隨奔,乃陰陽之氣翕合所致。蓋人死陽盡絕,體屬純陰,凡生人陽氣盛者驟觸之,則陰氣忽開,將陽氣吸住,即能隨人奔走,若繫縛旋轉者然。此《易》所謂陰疑於陽必戰也。」因「陰陽之氣翕合」而引發屍奔,「人」無疑是僵屍故事中屍變最大的觸媒。至於民間信仰中所提到的貓狗禁忌,小說中均未見引用,容或是作者寫作乃以人事刻劃為主要的考量。
(二)外力役使
新死未殮之屍之所以屍變撲人,也有可能受到外力的驅使,本身並無知覺。〈鞭屍〉故事中記桐城張、徐二友同往江西貿易,不意徐卒於途中。張為買棺為殮,但為一號稱「坐山虎」的老人強索錢財,張拒之,因而遭遇亡友「屍起相撲」的情事。原來此老人「有妖法,能役使鬼魅,慣遣死屍撲人。」老人多行不義,故張以土地神所贈鞭在「屍又躍起」時,以鞭鞭屍之際,老人也相應「暴死」。此在《子不語》雖僅見一例,未嘗不可看作是作者「事由人作,繫乎一念」的存想。
久葬地下之屍雖或成怪,但若無外力牽引,末必會作亂。〈掘冢奇報〉故事記以發冢起家的朱某,好以乩盤卜問墓中所藏,然後盜墓,後為乩神戲弄,在一已填枯井下掘三四尺處,得一長闊異常的大石椁,朱某合同黨六七人之力亦無法將之拱起。得聞淨寺中有僧能誦飛杵咒,「誦咒百聲,棺椁向開」。朱乃往迎僧,許以得財朋分。「僧亦妖匪,聞言踴蹓而往。」果然在誦咒百餘之後,石椁豁然而開。但椁中「伸一青臂出,長丈許。攫僧入木椁,裂而食之,血肉狼籍,骨墜地琤琤有聲。」事出突然,朱某與群黨驚奔四散。故事末記述因淨寺追問僧人下落而告官,以致朱某因訟事而破家,對「屍變」後情節之發展卻未見交代,但朱某與寺僧之咎由自取,報在當下,或可反映出民間因果報應的觀念。
(三)飢渴求祭
無論鬼神,似都得受香火的供養。《幽明錄》中所記〈新鬼〉為索食而作怪的故事即是一例。僵屍被歸作鬼類,亦須受供養,當可等同視之。〈僵屍求食〉中被人發現不得歸棺的僵屍,直陳「我山門内之長眠者,無子孫,久不得血食,故外出營求以求腹餒。」另則〈棺屍求祭〉記常州御史吳龍見之弟館於李氏,親見因惑於風水而未葬之古棺中僵屍仲出頭,「紗帽白髯,手指其腹,自稱飢渴求祭。」二則均為僵屍求血食之祭的故事。
(四)發兇成怪
未葬之屍,無論新死或舊死,就有可能成怪而自行活動。成怪之屍原因之一是「得地氣」。《秦中墓道》故事中記述甚詳,茲錄如下:
「秦中土地極厚,有掘三五丈而未及泉者。鳳翔以西,其俗人死不即葬,多暴露之,俟其血肉化盡然後埋葬,否則有「發兇」之說。屍未消亡而葬者,一得地氣,三月之後,遍體生毛,白者號白兇,黑者號黑兇,便入人家為孽。」
「人死不即葬」,待血肉化盡而後葬之,則所葬無疑只是骨骸;既無血肉之身,則死靈無所依附而難以成怪。何守奇評《聊齋誌異·屍變》時所引袁枚「魂善魄惡」及紀昀「有物憑焉」之意可相互參照。秦中以地理因素而喪葬習俗有別于他地,因地而制宜,可謂深得其意。又河南一地,亦傳聞殭屍挾人之患,乃因「其地棺多野厝」,但士人有法治之,故「不之異」。
成怪的殭屍多會害人,《殭屍抱韋馱》記販布為生的李九路過霍山寄宿於佛廟時,熟睡中得韋馱報夢方得逃過殭屍的殺害。《殭屍吸人血》中劉秀才為殭屍殺害,屍身發現時已不見屍首,卻也不見血跡。及在廢冢棺木中見一白毛遍體的殭屍手中所捧正是劉秀才頭驢,警覺頭驢內已「無血矣,蓋盡為殭屍所吸也」;又《飛僵》記殭屍食人小兒事,直隸安州某村,「山中出一殭屍,能飛行空中,食人小兒。每日未落,群相戒閉戶匿兒,猶往往被攫」,此殭屍所居乃在深不可測的大穴中。《犼》則是另則殭屍吸血食人的恐怖故事。有某夜行,見一屍啟棺而出,後俟其歸,見手中有抱持之物,因棺中已被瓦石填滿而不得入,最後「三躍三跳,化作獸形而去」,而其所遺之物,竟是「一孩子屍,被其咀嚼,只存半體,血已全枯。」再如上文中提到河南一帶因棺多野厝而常有殭屍挾人情事,著墨雖不多,卻讓人有更多的空間懸想恐怖的氛圍。
而在《綠毛怪》中,則是葬在丈許深的殭屍作怪的故事。內容略謂山西芮城縣內一供奉關、張、劉三神像的廟宇,廟門長年用鐵鎖鎖上,只春秋二祭時才開啟,原因就在於傳言「有怪物」,甚至連供香火的僧眾亦不敢居住。後販羊陝客因錯過客店而求宿廟中,雖恃有膂力,心中仍不免恐懼,以至於時已三鼓,眼猶未合,也因如此,得以耳聞「神座下豁然有聲」,目見一「頸以下綠毛覆體」的怪物。故事中的怪物——殭屍不但居于神廟之中,甚且在神座之下,而修行僧眾更是避居在外,殭屍除了形象恐怖叫人心生畏懼外,其吸吮人血、嚼食人肉的殘忍手段,正是不同於一般鬼怪故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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