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司法高層的刀光劍影與細節裡的魔鬼
(圖為石木欽,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被控接受不當招待而辭職的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近日赴監察院陳情,反咬司法院長許宗力和前秘書長呂太郎向他關說釋憲案,並打探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懲戒案進度。他質疑,自己因拒絕透露案情,才遭抹黑下台。這項指控,除凸顯雙方恩怨深重,更暴露司法運作的眉角與心機精細到難以想像,藏著司法的「魔性」。
公懲會委員長一職被譽為「法官中的法官」,石木欽卻因遭檢舉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鐘有不當招待關係而下台。巧合的是,公懲會在九月二日剛剛對管中閔在擔任政委期間為周刊撰寫社論一案作出「申誡」的裁決。不到十天,石木欽即因招待案被逼退。當時石木欽曾發表聲明,稱因個人審判作為「不能見容當道」,成為鬥爭下犧牲品。這是否顯示政府高層不滿管中閔僅遭「申誡」?
同樣巧合的是,在公懲會審理「管案」期間,台北地檢署八月底將石木欽多年前被檢舉接受招待的舊案調查報告送交高檢署,高檢隨即轉交司法院。透過司法院政風部門運作,石木欽選擇主動請辭;但案情隨即遭媒體曝光,讓石木欽大肆反彈,自請將案件移送監院調查,司法院人審會也決定移送監院處理。於是,監察院成了雙方廝殺的另一個舞台。時隔半年,前案仍然未了,石木欽繼又指控許宗力和呂太郎關說及打探。面對愈來愈複雜的情節,已經分成兩派的監察院,真有能力在這片政治混亂中分辨出黑白嗎?
石木欽與許宗力間的恩怨多端,還包括最高法院院長的職位之爭。司法界傳聞,許宗力任命石木欽為公懲會委員長,主要是為其大學好友鄭玉山鞏固最高法院院長之職;原因是鄭玉山較石木欽資淺,卻早一步登上院長寶座。近兩年最高法院傳出「分案霸凌」事件,有女法官數度公開指控長官故意分配複雜棘手案件給她,分案制度顯然不公,鬧得沸沸揚揚。事件背後,據稱即與石木欽與鄭玉山的終審首長「龍頭之爭」有關。
值得玩味的是,監院後來介入調查「分案霸凌」事件,由「英系監委」主導的調查小組認為最高院分案制度確實存在不公,要求司法院對鄭玉山「職務監督」。鄭玉山遭此波及,民進黨立委又對他猛烈砲轟,因此選擇在今年三月提前退休。有趣的是,就在鄭玉山退休當天,司法院時機湊巧地公布了對鄭玉山的行政調查報告,強調他並未對女法官分案霸凌,及時還他「清白」。由此看來,這些糾紛除了私人恩怨,還夾雜司法派系的人事爭奪及政治動機,同時也呈現了監察院與司法院間奇特的制衡拉鋸和角力,讓人看得眼花撩亂。
蔡英文總統上任時,口口聲聲要進行「司法改革」,但外界卻看不到任何具體進展。包括未來審判將納入所謂的「國民參審」制度,草案正在立院討論,卻因石木欽向地院控告許宗力和呂太郎「誣告」及「偽造文書」,又利用監察院陳情爆料許宗力關說、打探。經過這場混戰,司法的公信力恐怕已經跌到谷底,還奢談什麼司法改革?
石木欽去年被問到為何與財團富商不時餐聚時,他的回答是:「當法官不能沒人性。」然而,當到公懲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乃至司法院長等高位的人,若連維持基本司法距離的自制能力都沒有,「人性」如何不被質疑?如果這些深諳司法運作潛規則的高層人士,卻不時在細節中埋伏一點心機,摻入一點政治的「魔性」;那麼,台灣的司法如何有透明及光明的時日?台灣要採取什麼「參審制」,又有何用?
石木欽對許宗力的反手一擊,讓民眾看到司法高層的刀光劍影,也窺見了藏在細節裡的魔鬼。至於屢被民進黨指名該廢的監察院,竟能在此際發揮「照妖鏡」的功能,多麼令人意外。
公 懲 會委員長 任命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8.9.15記者會-石木欽涉司法醜聞 蔡英文道歉!》
一.司法院証實,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及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涉嫌幫友人訴訟案提供法律意見,並有多次飲宴及不當往來,嚴重傷害司法倫理,已經請辭委員長職務!作為公懲會的首長,竟然發生此種重大違紀醜聞,未來將會被懲戒!真是太諷刺,太離譜!也太誇張了!國民黨團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二.依公懲會組織法第一條明文規定,公懲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權責何其重要!其首長為委員長,是特任官由司法院長甄選推薦,並經總統同意後任命。按石木欽委員長的相關不當行為,早在4年前就立案調查,卻仍於106年底由蔡英文總統任命升任公懲會委員長,此件重大司法醜聞我們要求,司法院長督導不周,下台負責,蔡英文總統用人不當!向全民道歉!
三.石木欽遭檢舉涉嫌喬司法個案,雖因查不出有具體不法事證,獲得簽結!但最有爭議的部分是,他被查出多次與訴訟個案當事人有不當往來、飲宴,都在被蔡英文任命為委員長之前,在最講求風紀的司法界,為何他能升任公懲會委員長?是否也是用人看顏色的考量?蔡總統有必要向全民講清楚說明白!
四.外界認為石木欽被蔡政府任命為公懲會委員長,是繼任命張天欽為促轉會副主委,李進勇為中選會主委之後,另一件用人不當的重大事件,顯示蔡政府用人唯綠、看顏色不重專業之情況,政府東廠化連司法獨立的司法部門,也未放過,呼籲全民明年1月11日利用選票下架民進黨、下架蔡政府!
面對此等重大的司法醜聞,我們要求司法院長下台負責!蔡英文總統向全民道歉!
公 懲 會委員長 任命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石木欽豈能捲鋪蓋走人就沒事!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是蔡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要角之一,向來與綠營關係良好,2017年底由許宗力院長推薦,並經蔡總統同意任命為公懲會委員長,如今被爆出交往複雜、居中喬案、且數度接受當事人招待等嚴重違紀行為,成為史上第一位因醜聞而下台的公懲會委員長。他雖自行請辭,但提攜他的蔡總統和許院長為何至今視若無睹、不置一詞?倘若石木欽是馬總統任命,依照綠營的標準,又豈能讓他捲鋪蓋走人就船過水無痕?
司法人員的操守、品德、風紀與執法的公正,是建立司法威信的核心所在,尤其他曾是「法官中的法官」,手握司法生殺大權,但卻不知自重自愛,多次逾越司法紅線,甚至墮落如司法蟑螂之流,忙於喬案、接受招待,堪稱司法界的敗類!尤其,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懲戒處分,身為公懲會委員長地位崇高,但人品操守早已被嚴重玷汙,如何令人相信他在承審各種案件中,沒有接受關說、偏頗徇私,或沒有因其與綠營關係交好,故而揣摩上意、迎合當道?例如,他在最高法院庭長期間,曾就陳水扁的案子,多次將承審法官的意見退件,也無怪乎對於台大校長管中閔兼職案,他以公懲會委員長之尊,竟破天荒地決定開放公審,招致各界非議,結果也判管中閔申誡處分。試問,這樣的判決,如何讓國人相信公懲會清清白白、沒有政治黑手染指?又如何令人民不會懷疑蔡政府的公懲會早已淪為司法院的東廠分院?!
更諷刺的是,石木欽的辭職聲明,竟稱自己是「因個人審判作為,不能見容於當道,竟成鬥爭下的犧牲品」。雖然司法院回應表示「不知所云」,然而,請蔡政府高層勿再裝聾作啞!總統府代表出來道歉並給個清楚交代有這麼困難嗎?究竟是哪一「審判作為」不能見容於當道?如此豈非公開承認確有高層政治力介入審判?則請問"公審"管中閔兼職案是否受高層指使?又是否最後結果為「申誡」處分令高層不開心?還是在承審期間石木欽知道檢察官已著手調查其違紀行為,所以想利用公審管中閔以討好當道、企圖以此保住官位?抑或是涉案證據確鑿,紙包不住火,如今狼狽下台,卻還想拿「政治鬥爭」當作遮羞布?
一個石木欽,暴露多少蔡英文高喊司法改革的空洞、荒謬與噁心!公懲會的官網介紹委員長還是石木欽,明天上班日,司法院長許宗力和總統府發言人該出來面對國人了吧!(註:寄望用人唯私的蔡總統出來面對、親自道歉?那就省省吧!)
公 懲 會委員長 任命 在 公懲會委員長- Explore 的推薦與評價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長石木欽被查出在2013-2016年最高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有違反法官倫理及不當接受招待等行為。台北地檢署與廉政署接獲檢舉後,立案追查逾 ... ... <看更多>
公 懲 會委員長 任命 在 [新聞] 公懲會將更名「懲戒法院」 掌管職務法庭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司法院6日召開第181次院會,決議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懲會
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除了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並明文規定把
職務法庭移給懲戒法院掌管,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自1931年6月8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1次修正,2015年5月6日修正公布,2016年5月2
日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案件原本以審議會方式審議,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以裁判方式
為之。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懲會是否為法院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
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
正」意旨,公懲會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
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賦予當事人提起救濟的權利,發揮糾錯及權利
保護功能,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至於審判司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目前名義上雖屬於司法院,但行政事務均由公懲會
兼辦,本次修法正式把職務法庭移至懲戒法院下,確認地位。
目前公懲會龍頭為「委員長」,其餘合議庭成員為「委員」,未來也將分別更名為「院長
」與「法官」。
司法院強調,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雖均屬懲戒法院之一部分,然二者的成員組成來源、任
命程序、掌理的審判事務類型等均不相同,兩者就各自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
法官配置,及有關法官考核、對法官為監督處分與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建議
事項,應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職務法庭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
自議決,不應彼此侵越權限。故就上開二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
項,亦應予以規範。
司法院列出9個修法案重點,分列如下: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本法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委員」等名稱之規定,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修正條
文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9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
2、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分別明定懲戒法庭第一審、第
二審之合議庭成員人數及審判長之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3、配合法官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次修正更名為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之
規定,分別明定職務法庭分庭審判、審判範圍及合議庭組織之依據。(修正條文第5條)
4、懲戒法院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得置科員,並定其員額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8
條、第9條)
5、政風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明定懲戒法院政風室之設置及其組成人員之職等
與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6、為加速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增設懲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並明定其員額及辦理事務
內容。(修正條文第12條)
7、懲戒法院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其會議之組成等事項分別適用及準用法官
法第四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8、配合法官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審理程序應增加參審員2人
為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明定該類案件之評議組織、程序、方法,及法官、參審員在評議
簿上簽名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1條)
9、增設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分別
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https://bit.ly/3bhDf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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