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員、候補2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02~110/09/15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學醫學工程、電機、電子相關學系以上畢業。
2.具醫療氣體、弱電工程或醫療設備安裝規劃設計、監造或維護管理相關業務2年以上之經驗。
3.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4.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仍需符合上述3項)報名甄試,需檢附服務單位報告書。
5.具前述各項資格條件,如甄試總成績相當時,依下列次序優先錄用:
(1)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及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證書及具電腦繪圖能力。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1.新、改建醫療氣體、弱電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維護管理。
2.辦理醫療設備安裝配合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
3.院區醫療氣體、弱電工程CAD圖說繪製、修改及更新。
4相關業務公文簽辦及其他交辦相關業務事項。
工作地址:
本院(高雄市左營區813大中一路386號)及屏東大武分院(屏東市建國路151號)(初期在總院訓練,訓練完成俟屏東分院(大武院區)開院,至該分院服務)。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fctsai@vghks.gov.tw
聯絡方式:
1.下載報名表: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並填妥「職缺 外補甄試報名表」。
2.寄送報名表:
(1)報名表電子檔E-MAIL予承辦人:蔡峰棋技師(信箱:fctsai@vghks.gov.tw)。
(2)報名表紙本連同以下檢附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高雄巿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工務室憑辦,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甄試職稱,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予受理,合於條件者甄試日期另函或電話通知,條件不
合者恕不通知或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檢附資料如下:
○1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相關業務工作經驗證明(勞保投保資料或在(職)證明)
○4品德查詢同意書(凡參與甄選者,視為同意本院辦理刑案查詢作業,請至本院人事室網頁/下載專區/任免組/下載「品德查詢同意書」並請簽名及蓋章)。
○5以下證件無者免附:
a.榮民或榮眷身份證影本。
b.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c.採購專業人員證書影本
d.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證書影本
e.本院現職醫務契約同仁(含研究助理)所屬服務單位報告書。
甄選方式:
1.筆試:70%(專業知識:機電專業知能)。
2.面試:30%(儀態、言辭、才識、綜合能力)。
考試日期: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另行通知參加甄試。
考試地點:高雄榮總門診大樓五樓工務室會議室。
錄取公告:甄試後二週公告錄取名單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不另行個別通知。
薪 資:約37,300至40,000元(以實際績效增減)
聯 絡 人:蔡峰棋 聯絡資訊:07-3468044 傳真號碼:07-3468043
備 註:提醒您,請勿攜帶貴重物品應考,並妥善保管個人財物,遺失不負保管責任。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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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補助公司代領,#員工看得到拿不到
最近處理紓困陳情,很多應該要給勞工的,都需要雇主主動去申請,這部分的”理想性”之前就已經談過,不再贅述。
今天早上開記者會,要強調的是兩個離譜案例,都是雇主拿到補助,沒有轉給員工;其中一件是我自己參與:
高雄的倫永計程車行,連續兩年,用不實領據清冊、加蓋員工私章的方式(蓋章當下並未取得員工同意),跟交通部申請要給予計程車司機駕駛的補助款,兩年的補助總額,總共177萬,並未完全發給司機,一直到今年該公司駕駛發現後,才揭露這筆類似侵占補助款行為。
該雇主在事情被接露後,還使用各種「補簽名」的手段,要司機駕駛簽名背書,更離譜的是,當初補助款發送時,主管機關高雄監理站,居然沒有查核司機到底有沒有領到,就直接讓雇主用涉嫌偽造的名冊核銷,
我委託 立法委員 陳椒華 調閱了內部公文,裡面清清楚楚就寫明:「請於2020年5月29日前,”逐一”查核業者已轉撥付駕駛人帳戶之證明」,結果,一直到2021年6月,駕駛人其實根本沒有領到這筆3萬元的補助!
這個案件,雇主涉及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侵占罪」,這部分要由駕駛人提出告訴,如果私下和解,其實政府無法介入,這也凸顯目前各機關對於「由雇主申請補助,再轉發勞工」的紓困方案,沒有對這類行為有任何規範的缺漏。
依據 時代力量高雄黨部 副執行長 #黃思學 及 辦公室主任 #湯茹婷 的調查,
除了教育部及經濟部部分紓困項目有明載「未轉發員工涉嫌侵占罪」,其他並沒有告知雇主相關刑事責任,當然也沒有罰則,交通部的方案中提及「應載明撥付員工之薪資補貼證明」,但事實上的查核,卻是出現巨大疏漏!
立法委員 陳椒華 及 邱顯智 立法委員,皆有提出行政院應該要全盤檢討員工薪資補貼綁定雇主申請的紓困模式,避免雇主以不同手法規避發給員工薪資補貼;陳椒華委員在上午記者會提出具體建議:「如果要由雇主造冊,補助要直接匯到員工帳戶而非雇主帳戶再轉發」
我可以理解,讓雇主代為申請補助的設計,在行政工作上可以減量,但是,如何防堵不肖雇主利用員工名義申請補助卻中飽私囊,這是相關行政機關要在源頭防範的,第一線的抽查、查核要要求落實,否則政府美意,經過雇主一手後,就變調,#勞工看得到拿不到!
如果有上述這種情況的勞工朋友,請跟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各地方黨部及議員、立委服務處陳情,我們會協助大家來處理這樣的問題,並且保護勞工的個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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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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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視訊班所以見不到老師……
請各位回答我問題了
謝謝
國文課時,
老師說公文結尾,
發文機關首長職銜 OOO後面的 (蓋簽字章),
在某些題型當中不適用,
所以索性跟學生說不需要寫 (蓋簽字章)
但我在平時公文繳交測驗,
每次閱卷回來,
閱卷老師都在應寫(蓋簽字章)的地方打個大問號,
所以想請問(蓋簽字章)應於甚麼類題型要附加上去呢?
再次感謝;
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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