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我想在這麼晚的時候發這文,是因為我覺得這很重要需要澄清。文很長懶得看的人可以略過,我只是覺得不說不行。
🌻前情提要:
上次直播在談九二共識,我整理了直播重點發文那篇文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收到一位網友留言回饋,內容是說「我覺得推廣蠻棒的,本段前面講的也不錯,但那個『台澎代管區暨中華台北』不知道打哪來亂湊一通的名字真的是法理建國派的主張?這樣才是越搞越亂吧,為什麼要改名成一個我們不想要的東西?而且中華台北這個兩個中國政權都接受的名字法理建國派為何用的這麼開心?」
我一如往常認真的回應,但因為對方最終沒有回覆完結,所以我想直播來聊一集解釋清楚,為什麼我們法理建國派不支持「中華民國台灣化」。探討正名修憲或制憲、東奧正名、華航正名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2726748975880/
🌻然後今天對方來留言99集問與答👉🏻Q&A99:透過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的資格只有台澎人嗎?那金馬人呢?https://reurl.cc/GdRrVp
開頭就說:「這是血統論嗎?」
我一驚,想說台澎法理地位應該在問與答前五篇就說到了,可能我解釋不夠詳細?所以我就一如往常回很多字。希望可以得到對方回應。
最後對方說:「皮筋兒 Journey 沒關係,當我個人的問題就好,你可以把精力拿來繼續做倡議。」
我以為就風平浪靜了.....
但我點進去她的版,發現她似乎誤會法理建國派的論述。
所以我在這單獨發一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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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以「法律地位」的不同來區分台澎人跟金馬人,正是因為歷史脈絡至今的法理地位的不同,這篇有說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但我們並不是認為可以捨棄任何人,在問與答前幾篇就說了,我們要建國雖然法律程序是如此才能建立國家法人格,但我們希望可以建立多民族國家,包容任何時期來的人,不用再分說什麼語言了,但人的國籍與領土主權是兩個議題,所以必須先從歷史脈絡開始說起。👉🏻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reurl.cc/V3R5gA
再來看台澎人國籍變化,台澎人現在是國際法上的無國籍人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4833173098571/
現在中華民國主張的台澎金馬東沙,其中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是台澎,而金馬東沙是中國領土。建國後的國家不能去干涉中國領土,因為這樣直接抵觸國際法,那金馬到時怎麼辦?
在這篇有說明 👉🏻Q&A81:建國以後中華民國怎麼辦?會不會變軍閥內戰?金馬人呢? https://reurl.cc/a57Eyl
台澎上的住民是經歷過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在二戰後國際共識去殖民化程序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
住民自決權公投可以走三條路:1. 建國;2. 成為另主權國家的自由邦;3. 併入另主權國家的內部。
這三個選項中沒有中華民國,因為中華民國只是中國流亡政權,不是主權國家。
台澎自決建國的去殖民化路線,主要行使自決權的,是共同受日本殖民殖民壓迫的族群。這群人因為受同一殖民者殖民的共同歷史而成為一個族群。原日籍台澎住民其實是依據法律身分進行的定義,這個分類已經把 「被日本統治的」所有不同民族涵蓋在內了。
而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之所以無法參與自決,則是佔領法的關係。
現在之所以會有「後代」的問題,是因為這件事實在拖太久了(攤手)
關於住民自決權可以看這篇👉🏻 Q&A26: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reurl.cc/4yXNVK
那什麼是民族自決?👉🏻Q&A45:民族自決/住民自決差別?https://reurl.cc/e9LGOK
國際法不是一本法典,其實是國際社會運作的天花板框架,直播有特地來聊一集👉🏻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1260054455883/
又因為大家普遍不清楚「台灣地位未定」是指領土主權,所以也特地直播談一集 👉🏻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9767780271777/
了解國際法法理基礎,就可以來了解去殖民化程序依據是什麼?👉🏻Q&A1+2自決建國依據是什麼?國際法對領土主權重要嗎?:https://reurl.cc/Q79bkp
所以不是血統論喔!
絕對不是種族主義,因為種族主義強調血緣、血統的純正。
民族主義則強調彼此是屬於同一陣營的認同。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種族主義,那像高山族平埔族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啦~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民族與國家擺在一起就會形成國族。
回到日本殖民統治,日本是整島統治(含澎湖)。
所謂的去殖民化可行使住民自決權的台澎人是指 經過日本統治的台澎島上人民,含高山族、平埔族、平地上說不同語言的人,換句話說有原本日本國籍身分的台澎人及其後代都算是在可依去殖民(日本殖民)來行使住民自決權。而且直系親屬有原日籍台澎人混血後代也可以。
去戶政調的時候就說想查詢直系親屬,最遠到日治時代的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3275590920996/
那不具有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的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只是為了避免法律過程造成瑕疵,但仍舊可以透過簡易國籍歸化成為新國家的國民。
這篇有提到公投的瑕疵👉🏻 Q&A55:德奧二戰後的處置跟台澎差別是?https://reurl.cc/V300NN
🌻仔細看了對方還有的疑問是:「一切前提都立即於中華民國總統是要宣布終止代管,老實說這比登天還難。 所以算是沒啥實益的論證。」
我們也在問與答說過我們並非認為這很容易,或者認為隔天就要自決建國,相反地我們透過展開對話,就是為了能揭露客觀史實時能與更多人對談,並且厚植建國意志。
所以才需要透過展開對話,讓所有台澎人都能了解這件事情,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中華民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一中兩政權框架必須拿掉。
雖然這很漫長,但客觀史實是一直都存在的。
🌻疑問還有:「先進行甚難的宣布程序,再進行一個會被世界各國政府質疑行使自決權人民的範圍(還假設真能通過 而且代表性太低的話各國可能不會承認此國家) ,那不可能達成。」、「按照自決建國步驟,首先要先恢復行政長官公署的地位,然後由行政長官公署宣布終止代管,接著成立過渡政府等等 因為盟軍是授予行政長官公署代管的權利,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也無權終止代管...」、「那盟軍50幾國願意淌這渾水而不會被中國跟俄羅斯抵制嗎XDD」、「這樣子這座島嶼幾乎是放棄現有的主權交給五十幾個國家決定,而這其中感覺也包含俄羅斯跟中國,結論 自決建國 中國決定...…」
我想在這一篇一次回應完。
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才是掉入一中兩政權的框架,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的敵人當成自己的敵人在害怕。
如果願意擺脫害怕,重新了解歷史脈絡、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要怎樣主張,那是它的事情,若以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個政權的爭吵看做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的爭吵,那你才是順了中國PRC的意。
PRC主張自己繼承ROC,ROC說台灣是自己的,PRC繼承ROC的話,當然也主張台灣就是自己的。
國台辦處理PRC的台灣地區事務,陸委會處理ROC的大陸地區事務:兩岸同屬一中。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代表政府地位的政權間戰爭(中國內戰)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執政黨資格的政黨間戰爭(黨爭,國共內戰)用這種視角就是把自己當作中國人。
國台辦這麼說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將「中國代表權之爭」這個概念拿掉。透過將中華民國政權的滅亡跟中國國民黨敗逃連結來消滅中華民國政權。所以這不是講錯話喔,這其實是一種概念操作。中華民國政權也沒有真的消失。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這才事實。
再到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其實 #一中兩政權 的框架影響層面很廣,這些都是實際上發生的事情,這時候我們就要思考中華民國的中國政權本質,能不能透過給他穿上台灣的衣服讓他改變本質呢?
如果它看起來是民主自由的台灣,為什麼陸委會還是要一直出來說話?為什麼我們稱呼中國政府是北京當局?
為什麼去蓋亞納設立台灣辦事處,仍舊擺脫不了一中兩政權的框架?
因為國際間都看懂台澎法理地位不等於中華民國政權要代表的中國。
問與答也寫了很多篇告訴大家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打不過來的原因就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屬於中國,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而「台澎法理地位」是至今一直保護台澎七十年的法理狀態,讓美國可以賣武器給我們,讓《美日安保條約》可以也保護到台澎。
至於 #自決建國 的步驟。
一定是孤立親中政黨開始,支持本土政黨,然後讓本土政黨「奪權」掌控中華民國政權,而台澎人可以慢慢了解原來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從而產生建國意志。
最後👉🏻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自決建國不是哪個政黨或幾個團體政治菁英可以促成的,而是當大家都意識到台灣還不是主權國家時,會形成公民的力量,體現在中華民國體制內選舉等等。
中華民國政權承認沒有台澎主權,自己只是佔領代管者,接著宣布「將終止代管」,然後以佔領代管者的身分去舉辦自決公投讓台澎人決定是否要建國,如果台澎人決定要建國,那代管任務會在台澎國家政府成立,台澎政務資材移轉給國家政府後正式結束。
如果台澎人沒決定要建國,那就是繼續維持代管狀態。代管狀態只會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相關事務處理完畢的那一刻才真正結束。
二戰後《舊金山和約》簽署國及簽署子約的國家都是遵守這份具有國際法效力文件,台澎領土主權最終處置就是未定。(當然中華民國洗腦台灣人光復台灣,但不承認不代表法理地位不存在)
台澎要建國並不會因為中國俄羅斯會抵制,就不能建國。其實只要中華民國政權承認沒有台澎主權 ,中國PRC政權就不能主張台澎是它的,也就不能再威脅台澎武統,而台澎的安全直接提升🆙
國際間也可以阻止中國再威脅台澎,因為這已經不算干預內政,而是國際侵略的層次!
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合國,但不建國一定不能入聯合國。如果要入聯以自決建國後新國家的身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代表的中國依利益規避原則,是不能投票的,因為他曾主張台灣是中國的,所以他不能投票,除非他放棄先放棄這個主張才可以投票。
其實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這個影片說的很清楚👉🏻[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這篇也解釋過代管身分是代表「全體盟軍」,不是以中國政府身份。中華民國錯在騙光復台灣違反佔領法。👉🏻Q&A5代管是依據什麼?為什麼不是中共代管台灣?:https://reurl.cc/V3E1OY
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
❣️結尾一下,只有台澎人可以決定台澎領土的未來,因為這是台澎領土上的住民的權利,但是自覺是第一步,這個自覺就是不分什麼人,大家都可以來了解台澎法理狀態是什麼。
中間的過程就是,之前發文說過的內部與外部的目標👉🏻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wp.me/pd1HGm-3U
台澎建國後,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這個國家會接受所有目前在中華民國政權管理之下,被它賦予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民,沒有任何一個人會被放棄,以後不用再分你是講台語的人、講客語的人、說原住民語的人、或是祖先來自他國的人,無論甚麼時候來到台灣,全部都是台灣新國家的國民,台灣殖民四百年史就會變成「奮鬥建國四百年史」,成為一個多民族的海島國家,並與各國簽訂國與國的防禦條約,建立軍事同盟,加入國際組織,這樣台灣安全才是真正的提升。
⚠️我發現滿多人出現來我這邊都會希望我為黃聖峰的言論負責?我需要解釋什麼嗎? 每個人有每個人論述的自由。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我也不是誰的媽媽,每個人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我是法理建國推廣者,法理建國派支持者很多人,我不能等於每個人,黃聖峰的研究,他的確是先鋒,我很感謝他,他的論述我很認真的研讀,甚至我把那些歷史文件原文也看了,我吸收成我自己可以說出來的論述,因為那些客觀史實不專屬於誰。
也有人要以討厭黃聖峰然後也要討厭我推廣法理建國,我只能說,法理建國派從沒有要造神或是認為誰是老大,每個人都有了解客觀史實的資格再依自己步調做推廣,大家是不是忘記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個性跟特點,人百百種呀(攤手)
根本不可能完美滿足每一個人,我的個性就算溫柔了,仍舊有人說我軟弱不能談建國,那請問誰才有資格論述理念呢?
每個人用每個人的方法揭露客觀史實,這就是自由。
公投資格查詢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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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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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婚姻平權修法進入黨團協商,有一位賴士葆委員講了令人瞠目結舌的話,因為實在太震驚了,我們幫他打了一小段逐字稿:
「748 的結果在前,公投的結果在後,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大家都知道,我們所有的法律,或者法定,一定是要看最新的結果是什麼。先不要管說公投是人民權力的直接行使,那大法官他就是 10 幾個人的意見,是不是大法官的意見他要 overwrite,他高於這些公投的這個七百多萬的選民的意見表達。所以這個到底這位階,10 幾個人的意見比較重要,還是幾百萬人的意見比較重要?我覺得這個都有很大的一個討論空間啦齁。」
雖然法律不是我們專業,但法律出現彼此衝突的結果時,應該要先比法律的位階,大法官解釋的位階就是比較高啊,您是怎麼產生這種奇怪的想法的呢?
在國家的立法機關,我們還是期待立法委員的公開發言,能夠有國中公民課以上的水準,不然實在是有點尷尬啊!
公投結果不高於憲法,這已經不用討論,但也要請大家一起思考,人權這種事情,真的可以拿來公投嗎?我們可以辦一個某一個種族的人結婚不能和其他人一樣的公投嗎?我們任何一個人,到底有什麼權力,去阻止別人追求幸福,追求和你一樣的平等的資格呢?
延伸閱讀:
📍 同志婚姻合法化會讓愛滋病人數增加嗎?
https://www.medpartner.club/gay-marriage-increases-aids-my…/
📍 同志朋友們即日起可以到戶政事務所預約登記結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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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張圖看懂同志受迫醫療史以及醫師如何看待同志人權
https://www.medpartner.club/medical-hisory-lgbt-human-r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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