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唬爆米花草包錄:張博洋投書檢察總長大秀場】#福編
還記得罷韓抹韓急先鋒之一,自己說自己君子的張博洋「張博洋講Hak啦」嗎? 最近他上演一齣「大理寺告狀大秀」
*****前情提要
張博洋和他的基進朋黨們,在109年說那位曾揭發 #尹立吃公費10餘萬豪餐的高雄市議員邱于軒 的老公,因為有得標高雄市學校營養午餐,所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撇開這件事根本就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範圍(後補充)與早在邱議員當選前,其夫就已經由合法招標評選程序成為供應商達8年,
張博洋現在裝模作樣的來起「告到檢察總長」的投書最高檢察署大秀。但傑克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就是監察院,阿花媽那邊都還生不出個彈劾糾正,開不出你滿意的裁罰書,你應該找對你們基進恩重如山的陳菊大院長哭訴阿? 怎麼找檢察總長去了?
檢察總長職權
(一)已定讞重大爭議案件的非常上訴。
(二)監督各檢察長。
(三)必要時與法務部及各檢察署協調實務起訴原則。
(四)監督特偵組(喔,我忘了被民進黨廢了呢)
你張博洋是因為台灣價值充滿,還是因為不支持你們就是假公民,所以自認可以指揮檢察總長越權犯法過問讓你不開心的小事嗎?
#整天說割草最該割的就是你們自己這群草
邱于軒之夫根本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範圍法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邱于軒之夫已得標高雄市校園營養午餐食材11年
#還是張博洋認為花媽時代高雄市政府沒有公平競爭的採購?
看看這種3Q好夥伴,您認為該不該刪Q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採購法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最有利標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揭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身分≠施壓
不揭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身分≠不施壓
坦白說,關說或施壓的態樣百百款,在投標文件揭露關係人身分就意謂施壓嗎?未必如此!反之,未揭露投標者的身分,難道就代表沒有施壓或關說等不法情形?繼續說下去,恐怕落入類似白馬非馬之辯,這並不是本文想談的重點。
邱于軒說,她的夫婿張簡正偉在她擔任議員之前已有參與政府標案的紀錄,在剛剛市議會的質詢時間她強調未曾利用議員身分為夫婿的事業牟利,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施壓與否這個問題也暫且擱下。
我們先來釐清,邱于軒口口聲聲說符合採購法規定,但她涉及的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張簡正偉所屬的大發食材與大發冷凍食品兩家公司,108年迄今,亦即在邱當選議員後,仍持續參與政府招標案。在過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3年的修法版本中,這樣的交易行為是禁止的,該法第九條明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107年再次修訂,修法重點包括了「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其中提到「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 716 號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規定如下: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換言之,107年的修法版本(第十四條),增加讓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可以參與政府招標案或接受補助的若干例外條文。
邱于軒議員氣噗噗嚷著說因她任公職拖累家人等等的抱怨,根本是無的放矢,事實上,在她當選議員的半年前,她夫婿持續參與投標的行為是屬於法令所不允許的。而她夫婿投標的案子正好適用新法,可以參與公開招標的案子,但依照法規,他必須「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為此,監察院也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以利各機關團體揭露及供公眾查詢。
在前揭平臺的「補助或交易行為資料查詢」輸入邱于軒、張簡正偉、大發等關鍵字,均「查無符合資料」。我在瀏覽網站時卻發現不少有趣的範例,例如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楊瓊瓔,其隸屬的法人團體在投標時都據實告知身分。另外,國民黨籍的南投縣議員林芳伃,她曾擔任負責人,現改由親屬經營的公司「致立營造」,參與南投縣府野溪整流工程的標案,同樣據實告知關係人的身分。
與邱同黨的立委和別縣市議員願意遵守法律規定,邱議員是做不到?不想做?還是忘了?
從我提出質疑至今過了一周,邱于軒議員仍不肯勇於面對,表面上說坦蕩願意接受監督,實則閃爍推託,意圖推諉與規避責任。
身為地方民代,邱議員可以質詢或質疑市府各項施政,包括招標案,而身為公職人員,邱于軒同樣必須接受各界監督與法令規範,誠實為上策,繼續硬ㄠ金毋湯。
新聞連結:
1.邱于軒丈夫承攬營養午餐食材未揭露身分 陳其邁答詢要政風處教育局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01007/HAY2SN245VDKFHHVM5XUCAZGOA/
2. 邱于軒丈夫承攬營養午餐案 吳佩蓉再追標案細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315115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夫婿承攬高市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有無據實告知招標單位你們之間的身分關係?
地方議員,握有財政監督權,亦即對於市府各局處的預算掌有「生殺大權」,在預算會期,官員常對於民代的請託,幾乎是有求必應。
為避免政府機關濫權,行政權必須受到議會的制衡與監督,同樣地,議員的權力也該接受媒體與市民的檢驗。
目前各縣市的議員,雖要申報財產,但這些資料卻不用上網公開,民眾只能親赴監察院查閱,限制又極多,無疑成為了陽光法案中的黑暗陰影。簡單來說,某些縣市提供議員的提案額度,例如小型工程款,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其自家開設的公司、企業或協會承攬,把公家錢放進私人口袋,屢見不鮮。
高雄市議會本屆的大砲立委邱于軒,其父親是國民黨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邱于軒是高雄媳婦,2012年參選立委失利,2018年當選大寮、林園區議員,夫婿張簡正偉的家族則在地方開設了社福機構、建設公司與食材食品行。
從政府電子採購網的資料中看出,張簡正偉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承攬了高雄市數間國中小學營養午餐的食材雜貨類標案,從公告日期2019年3月起算,「大發食材」拿到11案共177萬6585元,「大發冷凍食品」甫獲一筆決標金額14萬2526元的案子。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亦列為該法規範內的人員。而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及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則是所謂的「關係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明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的夫婿張簡正偉是否曾向招標單位主動具實表明妳們的關係(包括民代身分)?若無,已經涉及違法。民代掌握預算審議權,夫婿卻頻繁投標並持續承攬受監督學校的標案,市民的觀感如何,邱于軒議員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
除了我所整理的標案,由於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採購單位按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議價及施作,因此,張簡正偉承攬的政府採購可能不只表列的標案,實際數據可能得由教育局進行清查,如果可以,請教育局能一併徹查,有無其他官員或民代涉入類似案例?
案外案:養護中心獲得公帑補助,財物採購「肥水不落外人田」?
此外,邱于軒在擔任議員前,曾是財團法人松喬老人養護中心主任,該養護中心是邱的婆婆黃碧霞所成立的「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的機構。衛福部曾在2015年補助該中心110萬元採購「乾燥設備(寢具消毒殺菌機)」,得標的是一家「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面提及的大發冷凍公司負責人是張簡正偉,董監事名冊列了「監察人」張簡華偉,也是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持股數7,800,跟張簡正偉持有的一模一樣。
我查了「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的法人登記資料,張簡正偉、黃洪貴珍是現任的董事,張簡華偉亦曾任董事。
直言之,松喬養護中心獲得衛福部補助所採購的設備,竟是與邱于軒夫婿家族關係密切的公司,這不叫肥水不落外人田,甚麼叫做肥水不落外人田?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知不知情?有無經手?至於其中有無涉及不法圖利,可能得由政風或檢調進一步查案了。
最後,呼籲監察院,盡早將各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比照官員和立委,定期公開上網揭露,公告周知,讓想鑽法律漏洞的不肖民代無所遁形。
#邱于軒
#營養午餐食材
#養護中心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採購法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最有利標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
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在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 的相關結果
(3)關係人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者,並無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交易. 禁止規定,其違反事前揭露義務者,另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處罰,並不影響. 其投標廠商資格。 (4)事後主動 ... ... <看更多>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在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論壇 的相關結果
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4項開宗明義規定,所謂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告程序」,並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者。 然而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的限制性招標,卻 ... ... <看更多>
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在 政府採購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