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可減稅,資金活用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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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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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申請程序
每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一併提出,毋須提供投資計畫書。
🎯#申請辦法
財政部已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明定實質投資範圍、金額計算、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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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
🔴規定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將該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1⃣#建築物、2⃣#軟硬體設備 或 3⃣#技術,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申請辦法
為讓產業界更加了解申請規定,財政部已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為使申請更加便利,規定只要於每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一併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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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財政部109年1月9日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