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辛姓里幹事性好杯中物,5年內4度酒駕還撞傷人,有次喝到茫了,騎機車連安全帽都忘了戴,員警本來只是要開他未戴安全帽,靠近一聞傳出濃濃酒氣,酒測值高達0.87。高雄市政府受不了,決定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辛員稱已前往醫院接受戒癮治療,被合議庭判休職一年,差點丟了工作。
2017年10月間,辛員在家飲用高粱酒後,駕車出門,與另一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施以檢測,酒測值0.80,原本獲得緩起訴處分,但他2018年間再度酒駕,緩起訴因而被撤銷,改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
2018年酒駕那次,辛員在朋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駕駛回家的路上撞到別人的車,導致對方受傷,酒測值0.59,被判刑4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過失傷害部分,判刑3月。
2020年間,辛員在住處喝酒後,騎車外出,因右轉未打方向燈而被警攔查檢測,員警聞到酒氣,要求酒測,數值0.27,高雄地院為此判他4月刑,併科罰金2萬5000元。
2020年底,辛員在某牛肉店內喝完高粱酒後,騎車回家,因行車不穩又未戴安全帽,被警察攔查檢測,員警聞到他身上有濃濃酒氣,施以酒測,數值高達0.87,判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
辛員屢犯不改,讓高雄市政府火大,決定把他送懲戒法院,辛員辯稱里幹事需常和民眾吃飯喝酒,思慮不周以致酒駕,第四次酒駕後,已頓悟不再喝酒,還到醫院掛號戒酒門診,足證不再喝酒決心。
懲戒法院指出,辛員觸犯酒駕與過失傷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的規定,惟考量他已坦白認過,具狀表示悔意,並自費至醫院戒除酒精依賴,評議後判休職1年,未撤職,可上訴。
公務員酒駕規定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稍微注意一下的話會發現現在各地政腐都開始玩起這種
違法,但得民粹且罰金(績效)的做法,而會有這種現象最後回到源頭就是那些喜歡改砲管,喜歡在人群中拉轉,喜歡讓一般民眾覺得改裝=噪音的屁孩騎士行為所得到的最終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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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解釋一下為何是違法?因為台灣環保署訂出來的動態噪音檢測規定根本就不是這種隨便路邊測分貝數就能測出的。而這個是規定在環保署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的主體系底下的項目。
#但各地政府現在是鑽漏洞以行為法的方式下去開罰
什麼樣的行為法?那就是環保法裡所訂定的『刻意製造噪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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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保署訂出來的規定,機車只要動、靜態噪音檢測處合規範就是合格上路,但現在他們抓住了環保法的其中一個漏洞, #那就是中央環保署並未詳細記載排氣管噪音排污檢驗規範的辦法與管制措施,也就是說你的管子噪音合格了,但卻沒有一個國家等級的登錄系統可以讓地方環保或警政系統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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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所謂的排氣管噪音檢驗辦法,目前還是以那些正派且有社會責任的 #優秀台灣排氣管製造商 或 #排氣管進口代理商 送驗的新排氣管為主,而目前數量最龐大在市面流通的改裝管則無法可管,所以從從新北國開始鑽漏洞搞起的那個宵禁條款吃到甜頭後,各地方政府也開始效法他們的做法。
#檢舉或開罰只以你的排氣管是否為原廠或改裝下去認定而非有無通過認證
(新北國的那個認證是他們自己國內那套,你外縣市的人經過新北國一樣會被搶劫過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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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目前各地方政府是還沒和新北國王一樣屌直接開罰,但就是拿一個"經過國家檢驗合格"的分貝計,在路上亂掃,不管你分貝數多低反正被拍到只要看是非原廠管的,就是把你抓回來驗就對了。
#沒錯就是標準的我看你長的醜就可以合理懷疑你是犯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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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台灣低級的公務員管理辦法裡就是會出現像前陣子桃園或高雄那種,把你原廠管判定改裝或違規開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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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趣的是現在所謂的檢驗辦法幾乎都是各地方環保局自己搞的而非中央的系統,所以可能會出現你在台中國驗過經過新北國一樣會被抓去罰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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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他們這樣搞明明違法,但又沒有人能制止呢?
#因為這就是民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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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下來不分大小車。總是會有一堆人喜歡改大砲管,改GP管在路上炸街還覺得自己很帥,甚至還有很搞笑的覺得四缸重機改噪音管才叫天籟,小綿羊(輕檔車)或雙缸車改的管就是低級屁孩的現象。
#其實都一樣低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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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那種喜歡在人群中拉轉,想盡辦法得到眾人的白眼然後感到自滿的自慰型騎士。久了下來讓對於沒在研究改裝的絕大多數一般民眾眼裡,改裝就等同於是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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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民粹,是鄉民討厭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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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回過頭來看,酒駕、低級計乘車駕駛路上亂象、大型車撞死人的事件層出不窮,為什麼他們沒有去卯起來抓?
#因為有選票和利益的考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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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幾項都是民眾討厭,罵的凶但忘的也快的東西。正所謂今日公祭明天忘記就是許多台灣人的天性。
我們一條一條來看:
#酒駕-對不起,有些立法委員或高級官員自己也是愛喝的,抓太凶打太嚴等一下誤殺自己人,偶爾找個時間公佈擴大取締一下讓民眾覺得有在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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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級計乘車駕駛-首先我先說不是全部的小黃駕駛都是垃圾,這個大家要記住,只是真的很多垃圾在開小黃。而也因為人數眾多加上各大政黨的大老多少都有插股在公會裡,對他們而言這群人就是選票,就是利益。撞死再多人害再多家庭破碎一樣沒差,反正補助什麼的他們還是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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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車撞死人-這個不用我多說了吧,看看遊覽車公會與各大運輸公司背後是什麼?撞死再多人或搞翻再多車製造再多事故,都只會是新聞上出現罵個2、3天後就消失的東西,去抓他們一點營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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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回過頭來看,機車改裝?
第一、入手與改裝成本相對低廉,所以對他們來說就是低賤人種才會玩機車改裝。
第二、雖然台灣機車數量世界數一數二,但懂得維護自身權益的人少之又少,加上腦殘奴民的數量眾多,隨便訂幾個智障規定如禁行機車與兩段式左轉,還會有白痴一邊被人奴一邊叫好的現象。
第三、綜觀上述兩點,雖然不是每個改裝族都是噪音屁孩,但會站出來說話或反抗的人少之又少,所以等同於是一塊超肥美且吃了不會有副作用的業績肥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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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每當各地方政府需要業績,警政單位需要績效時,直接拿機車族來開刀是最快且最直接增加績效的做法。抓到一件重大違規或酒駕,是一件功勞,但數量絕對比不過抓機車違規或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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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帳面上來看數量大的績效=有在做事的代表,反正一般民眾不會有什麼感覺。他們只會覺得抓機車改裝就是消滅噪音,是好棒棒的行為。
(然後路上超跑和改砲管的四輪衝過去都一樣算在機車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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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能怎麼救?
老實說吧, #除非被亂開罰的人自己自救,不然是完全無救的狀態的。
因為這個不是和區間測速一樣引起全車種共憤的東西,而就只是單一『機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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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有用的可能是找立法委員等級的角色出來聲援與處理,但現在因為那些低級噪音屁孩搞出來的 『改裝=噪音』刻板印象,哪個立法委員敢站出來幫機車改裝族說話就等於是和自己的選票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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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可悲的是許多人的心態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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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改裝領域跑這麼久,真正有站出來全力支援的也只有 洪慈庸 ,可是她得到的是什麼呢?
#車友圈一片罵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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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後半段她也慢慢的轉型成我們看到的那個, #專門刁麗寶噪音給車友罵的立法委員
所以你不會覺得很犯賤嗎?
幫改裝車爭取權益:車友們罵他靠弟靠運靠東靠西
幫后里居民去糾麗寶噪音:車友罵她是民粹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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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只想罵一聲他媽的智障
如果真心想做好一件事,那正確的心態應該是
#對事不對人
可是今天我看到的是什麼,標準的 #對人不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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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以為機車改裝族是什麼龐大團體嗎?在四輪與其他族群底下我們的數量連渣都稱不上好嗎?今天有立法委員等級的肯出來支援我們結果大家還是因為討厭那個人而討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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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她後來跳出來幫后里居民刁麗寶噪音被廣大車友罵的很慘也是民意低落的代表嗎?
#別自慰了
所謂的廣大的機車改裝族群其實就只是比較常出現在網路上, #但在主流民意裡根本就是一粒鼻屎大小的數量。如果是個識時務的政治人物,請問你會為了那少少幾十萬的族群而和幾百萬以上的主流民眾對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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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啊,除非車友們自己懂得自律,不然每當政府需要錢或績效時,這個惡性取締的現象就會持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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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我要怎麼做?
對不起,我不會想做什麼
我一樣會等環保署通知開會,想辦法製訂一個全國適用性的排氣管噪音管制與檢驗辦法,但目前這個局勢只能說是很多喜歡炸街的人自找的,而連帶的就是一般無辜守法車友一起被牽拖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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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我自己身邊都有一群以炸街垃圾管為樂的人了,你說要怎麼管?一百個守法安靜的排氣管也適不過一個裝畜牲管然後在人群與住宅區亂炸的屁孩。而今天各地的環保局也是為了降低民怨同時得到主流民意認同,所以才開始鑽漏洞對於改裝管大殺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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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怎麼救?
抱歉真的沒救
你們再乖一樣會被喜歡砲管的人害到的,除非最後變成二輪團體自己內戰,大家大義滅親開始卯起來檢舉身邊愛裝砲管的人, #那或許還會有一點點點點的幫助。不過在大環境底下我們還是一群待宰的肥美業績羔羊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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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改砲管,再炸街吧,這些罪是全部的二輪騎士都要一起承受的。
(當然我相信屁孩是不會看完我這一大串的文的)
公務員酒駕規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