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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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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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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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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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責任與權利義務基礎訓練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江宜樺日昨在出席一項青年培訓課程中,將鳥籠公投法的通過,推給陳水扁執政時期,明顯是睜眼說瞎話。作為行政機關首長,有違誠信原則;即使是作為江教授,也有失學術真誠。眾所周知,國會始終是國民黨占多數的局面,朝小野大的情況下阿扁要的法案,由於國、親兩黨的無理杯葛,都不能通過。當鳥籠公投依國、親兩黨版本通過時,民進黨團曾召開記者會,抨擊國、親兩黨剝奪人民的憲法創制權,架空人民修憲複決權,是一部限制人民權利、完全無法公投的違憲、鳥籠公投法。就像馬英九一樣,把兩岸協議僅送立法院備查,不須審議的責任,推給蔡英文,意圖敷衍塞責,轉移輿論焦點,混淆視聽。
民主國家的法律,應反映民情,與時俱進,非墨守成規,率由舊章。民主國家的法律,政府機關應依法而治,非以法制人。民主國家的法律,規定除必要禁止事項外餘皆准許,非除准許事項外餘皆禁止。如以此標準衡量現行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六法全書》條文,顯然圓鑿方枘,扞格不入,還沒有完成民主體制的變革。太陽花學運,突顯台灣憲政體制與代議政治失靈,法案審查過分草率與黑箱作業,動搖馬江集團統治的正當性,新世代年輕人要掌握自己的未來,「自己國家自己救」。馬江集團銜恨在心,定調為「暴民」、「政變」,正迫不及待藉由法律作秋後算帳,全面追殺。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天秤,還是統治者維護特權、鎮壓人民的工具,這是「法治」與「法制」的重要差別。
馬江集團言必稱民主須要法治相互為用,但馬英九是「中華民國」黨國體制的傳人,始終站在民主的對立面。江宜樺號稱閣揆,實際上是馬英九的傀儡,馬首是瞻。整個「中華民國」法律,包括憲法在內,大多是外來置入,歪七扭八,十之八九都是沒有民意基礎的惡法,不符民主憲政原理原則,限制民者多,限制官者少。如果法令那麼健全,為什麼台灣社會百病叢生,年輕人會覺得沒有未來,被形容為「大崩壞」?從法務部長說出「公民不服從」僅限於民眾對法律的不滿這種解讀,即知馬江集團欠缺民主素養,實質上是假法治真人治,枉法循私,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以法律箝制人民,以法律作為整肅異己的「法寶」,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多少罪惡假法律而為之。但是政治、社會問題可以靠法律解決嗎?古人已言,徒法不足以自行,何況今日。
檯面上的馬英九振振有詞,前年公布第一部人權報告書,直接點名,政府官員最容易侵犯人權,必須要做好相關教育與訓練,政府要把自己管好。他在主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時,強調他上任後,努力把兩公約變成國內法,雖然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一定不會接受,但對台灣還是有拘束力。「我們這樣做絕對不是為了好看,而是真正要把國內人權標準與世界接軌。」但他拒絕人權領袖達賴喇嘛與熱比婭訪台。他要求全面檢討不合兩公約的現行法律,一直未見動靜,司法改革也原地踏步,現在看來顯得格外諷刺。
兩蔣戒嚴威權統治時代,表面宣稱堅守民主陣容,但「英明領袖」集黨、政、軍權力於一身,黨國不分,在五權合一體制下,法律只是統治者的工具,以法控制和制裁人民,沒有言論、講學、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人民思想言論自由遭受極大的剝奪。經歷黨外民主鬥士不斷突破禁忌衝撞、抗爭,要求實施權力分立,互相制衡,依法而治的民主制度,政府機關應受法律制約。蔣經國晚年終有開放黨禁、報禁等自由化的跡象。接著李登輝民主改革,總統直選,陳水扁政黨輪替,台灣人好不容易慶幸民主鞏固、深化,邁向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之時。卻又選擇馬英九的黨國體制復辟,權力復歸一人,民主人權呈現嚴重倒退。
像國民黨這種集權專制的政黨,人治色彩濃厚,崇尚官大學問大,為官之道在揣摩上意,根本與民主社會不相融,早應被淘汰,沒有繼續存在的理由,國民黨是阻礙台灣民主進步的最大惡勢力。但馬英九仍能獲得執政,主要是受到既得利益者大力奧援,還有龐大黨產供其揮霍,外挾中國勢力當靠山,文攻武嚇,內則轉型正義未見徹底,舊官僚體系紋風不動,台灣人民對自身權益不夠重視,民主素養不甚成熟,讓國民黨有機可乘,造謠分化,買票綁樁,愚弄操控。台灣史學者李筱峰就慨嘆,台灣人愛錢真愛得厚顏無恥,「為了錢,可以把權利讓渡給政客;為了錢,可以把國家主權讓渡給敵人;為了錢,可以將自由民主人權任人踐踏!這是台灣人最沒出息的民性。」
當國民黨再度掌握國家機器,原有的黨國體制就重新復活,權力高度集中,檢調、司法、媒體、教育都受政治力控制,淪為政治附庸,從政人員甘作政治打手。法律因人而異、標準不一的現象,隨處可見。例如同是「假油案」,頂新與大統就不同。同是「路過案」,黑道與學生就不同。同是「公務員任用案」,辱台的郭冠英、洩密的黃世銘與一般公務人員就不一樣。官員個個我行我素,肆意妄為,今天說這樣明天又改口,不用負責,只為有錢有勢的人解套、護航、撐腰,法令遇到有力人士就轉彎,以權謀私,貪婪腐敗、仗勢欺人,官官相護,不把人民看在眼裡。馬英九執意身兼國民黨主席,緊握大權不放,不知民間疾苦,「看不見台灣」,十足是外來殖民者的心態,輕視台灣人民。讓這種劫貧濟富的政黨執政,真是台灣人民的災難。
前不久,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因不滿最高法院作成「法官只對被告有利事項有調查義務」決議,發起「檢察官六四運動」,在最高法院外靜坐抗議決議違憲。為支持吳巡龍,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施慶堂、檢改會代表陳瑞仁等檢方人士到場聲援,施慶堂並將一份一千零七十八名檢察官、二十七名法律專家學者及二十三名被害人家屬的連署書,遞交給最高法院,但遭拒絕。陳瑞仁還比喻,靜坐只是諾曼地登陸,日後盼以公聽會拉長戰線。法務部部長曾勇夫、政務次長陳守煌,也贊同其訴求,表示支持,未聞警方有驅離的動作。如果不是檢察官而換成一般民眾,警察會坐視不管嗎?豈不是許官放火,不許民點燈。
就司法體系而論,雖然標榜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司法人員超出黨派,獨立辦案、獨立審判,勿枉勿縱。但因法律養成教育粗糙,只重背誦法條,忽視社會歷練,祿位縈懷,偏見橫生,先入為主,缺乏公信力,實質上破壞程序正義。比較陳水扁與馬英九涉貪案,林益世、賴素如與蘇治芬、陳明文、張花冠、郭瑤琪涉貪案,連勝文遭槍擊案與蔡英文宇昌案,蘇嘉全農舍案與花博案、夢想家案等,整體辦案方式有如天壤之別,毫無標準作業程序可言。給人強烈感受是,大案小辦,掩飾脫罪;小案大辦,刻意羅織,辦綠不辦藍。如果說沒有政治黑手介入,恐難令人信服,明顯是以法律制裁異己。與馬英九交情匪淺的知名律師陳長文,就公開表示「空有法制軀殼而無法治靈魂,則無法實現公平正義。」雖然他是指共產黨中國而言,其實國民黨中國也是半斤八兩,不相上下。
法律本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遭受不公不義對待的人,都期望司法能還其公道。如果司法淪為統治者的萬靈丹,無穩定性與可預期性,人間公理何在?馬江集團藉法律整肅異己,故入人罪,台灣人民還寄望司法主持正義,猶如癡人說夢。前美國司法部長克拉克就明確表示,扁案並非單純司法問題,「政治的問題,最終還是得由人民解決,人民的力量最大。」台灣要邁向真正「依法而治」的民主國家,有必要喚起民眾,展現強大的理想性社會力量,推倒不公不義的國民黨政權與竊據台灣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殖民體制、恢復台灣新生命,建立重視自由、民主、法治、人權、均富的台灣新國家。
公務人員行政責任與權利義務基礎訓練 在 [請益] 關於今年普考基礎訓紙本測驗科目選考-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已爬過文,現在在南港受訓。
由於第一周有宣布這次不考選擇,改考簡答與申論
輔導員有貼出答題紙,跟考研究所的形式很像。
重點是因為我的職系不是考法科的,所以對於行政程序法等等很頭大
目前已公告關於紙筆測驗的考科如下:
實務寫作題80分
工作計畫與執行 40分
文書處理與公文寫作 40分
簡答型實務寫作題,自以下擇兩科測驗,各佔10分
1. 行政程序法概論
2. 政府採購法概論
3. 政府資訊公開法概論
4. 公務人員行政責任與權利義務
5. 刑法瀆職罪與貪汙治罪條例概論
考古題在此,請大家看過後給個好建議,
https://www.csptc.gov.tw/News.aspx?n=3779&sms=12196
因為聽有考法科的同學說,他們過去這五科都是3,40堂課在上
而目前我們行政程序法是九小時,而且我個人無法學背景
老師上的東西,吸收得不是很好。可否請大家推薦選哪兩科答題
對入門者比較不吃力,好上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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