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從宣稱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
檢視台灣勞工《有薪休假》的不公平】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有薪休假》包含例假、國定假日,以及特別休假。
(1)比較其他國家,一旦國定假日刪減為12天,
如果在將特別休假(年假)納入計算,與全球相較,台灣排名更是遠落後。
台灣有薪休假(特休+國定假日)19天不如日本的26天、韓國的27天及香港的23天,僅贏過新加坡、中國、加拿大、墨西哥。
(2)因應《非典型就業》逐漸取代以往的僱用模式,
歐盟規定所有成員國每年的帶薪休假不少於4週,
包括全職和非全職員工。
還規定所有人,凡工作滿3個月以上的都應享有假期,
並按時間比例計算假期,即工作3個月可以享受一週假期,
工作6個月可以享受兩週假期,以此類推。
而日本是工作前半年即有10天有薪休假,
韓國是滿一年就享有15天有薪休假。
(3)如果《有薪休假》要齊一來比較特休假的差異,
查勞動部104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
有關勞工工作年資、平均換過幾個工作、目前工作平均年資及特別休假天數情形。
勞工工作總平均年資幾3.9年,
換工作平均次數2.3次,平均年資7.5年,特別休假平均天數為13.4天 ,
相同的年資對照公務人員可是享有21天特別休假。
(4)勞動部既要強調《有薪休假》要全國一致,勞工與公務人員的休假是否真能全國一致?
公務人員一年有5天的有薪事假(家庭照顧假 ),
超過5天要扣薪,但是沒有請假的天數上限 。
勞工一年只給14天事假, 而且沒有工資 ;
公務人員病假一年28天薪資照給 ,
勞工病假未住院者,一年請假不得超過30天,工資折半 。
所以勞動部只宣稱在《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根本是欺負勞工!
(5)縮減工時為40小時是ILO 1935年頒訂第47號公約,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1962年為實現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
根本就不存在與公務人員一致的問題,更何況勞工與公務人員的休假標準從來都沒有一致過。
勞動部卻以全國一致來掩飾上述剝奪勞工年假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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