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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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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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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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些什麼需要寫下來,雖然是不值一提的小事。
2019元旦飛往香港工作,逗留三天,因為各種意外,該見的人與該做的事只剩下一件,剩下太多難以打發的時間,又該死地忘了帶電腦充電器,趕著電力耗盡前把計畫書改好,看一看窗外,冬日五點多已近黃昏。
很少旅行,出國多半因為公事,這一下多出的兩天時間,心理狀態還是工作中,並無趁機去玩樂的念頭。打開電視,共有四五十個頻道,有兩個專播經典香港電影,看了兩眼,彷彿穿過螢幕就是97前的香港,酒店窗外望出去,在高樓之間的夾縫裡,有一線維多利亞港,據說這一線風景都能決定樓價。打開google map,發現步行到碼頭也不過一兩公里的距離,這樣的天氣汗都不會流一滴吧。
走出酒店,往右穿過九龍公園就是彌敦道,直走越過柯士甸道的話可到佐敦,往左就會到廣東道,這裡就是油尖區了吧?
經過澳洲牛奶公司,排長龍,隔兩間就是麥文記,見有枱可搭,點了個雲吞撈麵,硬邦邦淡茂茂,問了食家朋友,他劈頭說很少人點撈麵的啦,吃慣南洋風味真的就不會覺得香港的撈麵好吃。好吧,心裡決定這一餐後就不用費心去找必吃的名店了。
穿過被各種大廈切割出來的街巷,大概每走一兩百咪就會見到個垃圾桶,抽煙的人都會聚集在哪裡。之前香港擴大禁菸範圍,春嬌與志明電影裡的橋段歷歷在目,還以為煙民會很憋,結果呢,不知是執法鬆動了還是怎樣,室內當然不見人抽煙,室外似乎每隔一兩百咪都是公共抽煙...以及吐痰的場所。看一看垃圾桶的周圍,痰漬形成一個圈,我那些認真的朋友必然會說,文明就在圈外。所以我說這世界沒有真正的和平主義者,不管任何事,只要一方感覺權益利益被侵犯,即有戰爭。可惜又可恨的是,不管多麼討厭,還是得跟對方共享這個世界,一不小心,對方掌握的資源比你豐富,不管道理怎麼說,他都能我行我素,恨死你沒命賠,在香港這樣的彈丸之地,真的是人人都爭一口氣,一張枱,一方寸之地,一粒菠蘿油...食煙行開d?呢度有煙灰缸嘎,你唔鍾意就行撚開d啦~。
沿著廣東道往南一直走就能抵達天星碼頭,經過國際名牌,藥妝,食肆,周生生謝瑞麟一輪誘惑,廣東道盡頭可以看見誠品以及香港文化中心,天星碼頭就在隔鄰。聽香港朋友說,不管時代怎麼變,還是會有人認為九龍是九龍,香港是香港,就像我們這裡,檳城是檳城,威省是威省,這當中是有多少優越感作祟,沒幾個人願意承認,大家都說,地理上真的如此,香港就係港島,有中環嘅果一邊,Penang就是Island,有光大eh,文明在那一邊,另一邊是?不管如何,要以肉眼看香港的繁榮,來天星碼頭這一端是其中一個選擇。天星碼頭到處都是拍照的人,滄桑的老歌手在演唱經典廣東歌,那個他們心中香港最好的年代,最好的歌,笑莫笑,悲莫悲,往日意,今日癡,他朝倆忘煙水裡。我在街友與陸客之中,望著對岸的繁華燈火老半天,我想這一趟就不過海了吧,過左海,做唔做到神仙都係未知數。
走回酒店取道彌敦,一路國際品牌,藥妝,食肆,電子商行,周生生謝瑞麟,重慶大廈,美麗都大廈...想起西西,西西寫美麗大廈裡的民生,濃縮在一座舊樓裡的香港,在西西筆下活潑生動,那是七八十年代時的事了,西西寫的美麗大廈應該不是美麗都大廈,美麗都大廈與惡名昭彰的重慶大廈隔著一條街,都是南亞裔的集中地,你說是香港的縮影也是,說不是也是,讀過一篇文章,一個攝影愛好者膽粗粗住了進去,戰戰兢兢摸熟了情況之後近距離拍下了一系列的人物生活照。不知那位名師說的,如果你拍不到好照片,那是因為你不夠靠近的緣故,我也認為如此。相比大山大海極光火山,我更喜歡人物照,但這是挺困難的,尤其是強調個人隱私權的現代,舉起相機對你認為好看的人物拍照,基本上跟掏出一把槍雷同,所以有些攝影師會先徵求同意,那過程就不是拍照那麼純粹了,想想看山與海都不會拒絕你,也不會發脾氣,但你拍的跟他拍的,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差異。
元旦這一晚,原還有去找個酒吧喝一杯的打算,又覺得一個人在熱鬧的酒吧一邊喝一邊滑手機很突兀,尤其是想去的酒吧多半都狹小,最後只是走到快打烊的粥店裡默默吃碗廣東粥喝杯熱茶回酒店去,這隨筆隨便一寫就那麼長,都還沒寫到重點,就先草草了事吧,心裡的事搞不好過一兩天又沒有寫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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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為是的正義真的令人作嘔😒
前幾天冷天讓孩子穿吊嘎坐車那則新聞也是,當過媽的都知道小孩打死不肯穿外套時有多難搞,如果剛好又趕著出門根本沒有時間在那邊跟他慢慢耗,硬幫他穿外套還要擔心小孩子內心會反彈認為大人就是種只會用武力鎮壓弱小的生物,等著看吧你會老我會大。
有些小孩真的就是怕熱怕得要死,寒流來還會流汗的體質,有一種冷叫做旁邊看的人很冷,看到小孩坐後座沒穿外套就開始指責媽媽很糟糕。我光是看到小孩媽媽還在機車後座加裝安全靠背就大概能判斷她絕對不會是一個不負責任的母親了,正義魔人用自己的標準在看一件不干他的事情還妄自下結論根本廠廠。
有些人說萬一小孩著涼感冒怎麼辦?感冒並不是著涼引起的,就算感冒也是人家母親會去照顧干你屁事不然小孩給你養啊。天冷了強迫小孩穿外套他只會學到出門要穿外套,不會學到為什麼出門要穿外套,讓小孩去冷一次學習自己承擔責任,他就會明白為什麼天冷了出門要加穿外套。什麼事情都幫孩子做好最後只會養成一個什麼都不會的媽寶。
餓了不知道找東西吃、渴了不知道找水喝、冷了不知道加衣服穿、熱了不會懂得要脫掉外套,遇上任何問題只會想到找媽媽幫忙,這麼愛幫小孩做事情,活該小孩養到幾十歲人了還什麼都不會。
#完全離題
《正義魔人正義個屁》
這幾天迷路瘋打毛線,於是走到哪打到哪,不管是坐公車的時候、餐廳等上菜的時候、排隊看中醫的時候、還是陪老木逛街買東西的時候....。結果萬萬沒想到無論他何時打起毛線都會引來路人的皺眉:「男孩子怎麼打毛線?」
還有某路人建議迷路:「弟弟,你長得那麼壯的一個大男生,想玩這個就回家再玩吧,公共場所不好看吧,為什麼不玩男生的玩具?」
甚至在捷運上有另一路人說:「媽媽妳怎麼讓兒子學這個啊!不怕他變娘嗎? 嘖…..。」
我的老天爺啊,台灣的性平教育也太原始了,依我看,這差不多還停留在克羅馬儂人時期吧?
老木根本懶得與那些住海邊的路人一般見識,一點也不想費心解釋孩童學習編織的種種好處,例如能加強手、腦與眼的協調性,又例如能建立恆心和毅力…。畢竟民智未開並非在下之責。
倒是孩子被莫名其妙挑戰多次之後,忍不住回應捷運上的路人:「我媽媽支持我喜歡的事,我媽媽說小孩也有自主權。」
毫不意外地,正義魔人隨即展開起手式,立馬來個”無限上綱大法”:「哇,現在的父母真奇怪,動不動就講甚麼小孩的自主權,那萬一你不想上學,還是以後變成gay或殺人放火…你媽媽都支持你的自主權嗎?」
路人此話一出,迷路顯得委屈且不知所措,老木只好被迫出手:「這位女士,你看起來已經成年好久好久好久了耶,怎麼連小孩都懂的基本做人禮貌都不懂?難道令堂沒教過你,你並沒有妨礙他人自由的自由嗎??」
此時路人有點暴青筋,馬上從包包裡掏出手機對著迷路拍照:「好啊,我就把你拍下來po上網讓大家笑笑!看看甚麼叫做小孩的自主權!」
老木回應:「如果你自認是知識份子,就應該知道這樣的舉動已經侵犯了隱私權與肖像權,法律上你是站不住腳的,請務必三思。」
接著那位女士丟了句:「哈哈,所以你也會怕丟臉嘛~~」然後瞪了我們一眼就離開了。
事後,老木向好友述說了這段不太美好的遭遇,好友不敢相信時至今日的天龍國仍封閉如此?為此,他進行了一場小實驗,昨日他帶著兒子去剪髮時,特意坐在一旁教兒子打毛線。
果不其然,從造型師到隔壁燙髮中的太太一致訝異:「男孩子學這個幹嘛?」
此刻我們才驚覺如我們這樣的媽媽太外星了,壓根是活在厚厚的同溫層裡呢....XDDDD。
關於這次的人生小際遇迷路甚有感觸:「之前我和dd穿粉紅色衣服也一直被囉嗦,我要怎麼樣才能讓那些大人知道顏色本身是沒有性別的呢?不只是顏色,很多事情都一樣啊!很厲害的設計師古又文葛格也是編織大師啊。」
老木說:「你要把自己鍛鍊成不畏雜音的體質,凡是無干道德又不危及他人權益的事你就勇敢做自己吧,別管世俗眼光了,與其討好八竿子打不著的路人,不如好好善待你自己的心。」
老木又問:「萬一那位瘋狂女士真的私設刑堂,把照片po上網讓大家公斷,你想,你會用甚麼樣的心情來面對呢?」
迷路說:「如果那樣就很煩啊,我最討厭露臉了!
不過那也無所謂啦,我只是開心的打毛線而已又沒犯錯。
比較殘念的是我只會打上下針,而且只會織圍巾,萬一被po出來的話看起來一點都不厲害,早知道我就早點學,起碼做個難一點的麻花毛帽之類的….哈哈哈。」樂觀的孩子傻傻笑著。
所以,萬一迷粉發現有正義魔人po出一張小胖子打毛線的照片時,記得一定要去按個讚喔!
(迷路只希望魔人女士能把他的照片修得瘦一點,因為低頭打毛線時是雙下巴der~~~)
#下一代的性平教育不能等
#因為很多上一代已無可教化
#喜歡對路人下教育指導棋的路人最欠教育了
#正義魔人正義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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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都有的疑問,在公共場合拍照或錄影,是否有侵犯肖像權的問題?尤其是如果被
拍攝的人有戴口罩的話?
最近YouTube自動遞送安坑輕軌試營運的影片給我,就點進去看了一下,看到這一幕:
出處:平行線交通(YouTube頻道)
當下反應是:天啊,是有沒有那麼誇張?
歐美YouTuber的影片我也看了不少了,歐美算是很講法治、很講人權的先進國家了吧,不
記得看過這樣人像模糊的Vlog!
歐美很多都是直接對著路人拍的:
https://tinyurl.com/yc86weyj
這是公共場合,而且臺灣現在還一堆人在戴口罩,有需要做到這樣嗎?這樣的照片或影片
,放到十年後來看,有價值嗎?1/4以上的畫面都模糊的!
我的疑問是:
1. 在公共場合街頭攝影,是否有侵犯肖像權的問題?(假設裡面的人都沒戴口罩)
2. 假設拍到的人有戴口罩,只露出眼睛,是否仍有侵犯到對方的肖像權?
想跟同樣愛好攝影的大家討論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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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SLR/M.1676517064.A.7AC.html
。」所以,只要是在「公開場合」拍攝,就算認得出是誰也沒關係吧?
... <看更多>